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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下达2012—2013年度实验用猴经营利用限额有关事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2-08-23 生效日期: 2012-08-23
发布部门: 国家林业局
发布文号: 林护发[2012]2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实验用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护发〔2004〕124号)要求,根据全国各驯养繁殖单位实验用猴种群申报数据和各地林业主管部门核查、抽查意见,经组织专家评审,核定了有关单位2012-2013年度实验用猴经营利用限额,现予下达,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限额管理,简化行政许可程序

  本次下达的2012-2013年度实验用猴经营利用限额(见附件)执行至2012年7月31日。在此期间,各繁育单位须在其限额范围内从事国内销售或出口实验用猴及衍生物(含血清、血浆、器官等)活动,具体以申报日期为准。其中,在限额内实施国内销售行为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依行政许可程序审批;在限额内实施出口或从国内购买实验用猴进行实验后出口其衍生物的,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直接向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申办允许出口证明书。为鼓励养研一体化,对繁育单位在本场内开展科学研究利用实验用猴的,可不计算在其限额内,但须按季度上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因特殊情况需超限额出口实验用猴及其衍生物的,须详细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向我局另行申请行政许可。

  各繁育单位申报下一年度实验用猴经营利用限额,须于2013年1月31日前备齐本单位2012年有关实验用猴种源个体数量、繁育子代成活数量、出售出口及场内实验数量、死亡个体数量、经营状况等数据、信息材料,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对没有及时申报或报送材料存在伪报、瞒报情况的,将暂停下一年度经营利用限额。

  二、继续停止从国外引进种源,并停止从野外获取种源,鼓励国内繁育单位之间进行种源调剂

  为促进国内实验用猴养殖产业调整,本年度继续停止从国外引进食蟹猴种源,并一律停止从野外捕捉猕猴用作种源。各繁育单位需要调剂实验用猴种源,应从国内其它繁育单位引种,并且种源出让可不占用限额,但需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依行政许可程序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继续强化实验用猴种源标记管理

  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继续督促各养殖单位统一采用活体芯片技术对实验用猴进行标记,完善个体档案和谱系,提高管理水平。对在2011年12月31日前未完成实验用猴种源个体标记的单位,暂停其本年度经营利用限额。上述单位按要求完成标记后由国家林业局保护司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通报其国内销售和出口实验用猴及衍生物的控制总量,并在控制总量范围内分别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国家林业局依行政许可程序审批其国内销售和出口实验用猴活动。

  四、强化对繁育利用活动的监管,严厉打击走私和滥捕乱猎行为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国家林业局派驻各地的森林资源监督机构要切实加强对所辖区域内实验用猴养殖利用活动的监管,对繁育单位的场所设施、技术条件和经营管理加强监督检查,核实种群数据和个体档案、谱系、标记及经营利用、场内实验等情况,及时纠正错误、不准确的信息数据,严肃处理弄虚作假、伪报瞒报等行为,并会同公安、工商、海关等部门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走私实验用猴等犯罪行为;同时,会同行业协会加强对繁育利用单位的指导、培训、服务,促使全行业繁育利用及管理水平的提高。

  

  附件:2012-2013年度实验用猴经营利用限额表

  

   国家林业局

  2012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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