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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2-08-24 生效日期: 2012-08-24
发布部门: 济南市政府
发布文号: 济政发[2012]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市消防工作,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1〕46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2〕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加强和创新消防安全管理,落实责任,强化预防,整治隐患,夯实基础,全面提升火灾防控水平和灭火应急救援能力,不断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为加快科学发展、建设美丽泉城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总体目标。到2015年,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基本适应,消防安全责任有效落实,社会消防管理水平显著提高,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基本达标,消防装备和力量建设全面加强,覆盖城乡的灭火应急救援力量体系逐步完善,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普遍增强,全社会抗御火灾能力明显提升,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二、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一)落实政府领导责任。各县(市)、区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一部署,将公共消防设施和装备建设、社会消防力量发展、火灾隐患整改等纳入政府任期工作目标,推动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要进一步强化政府领导责任,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行政区域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负责分管领域的消防安全工作。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消防安全委员会工作制度,定期研究部署解决重大消防安全问题,督促检查职责履行和目标责任落实情况。

  (二)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各职能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完善本部门、本系统消防安全制度,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要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严格审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认真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建立健全部门工作会商、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主管规划、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的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相关许可证照,安监部门不得核发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照,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文化(文物)、人防等部门(单位)不得批准开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社会福利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医院、博物馆和公共娱乐场所等。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宾馆、景区,旅游部门不得评定为星级宾馆、a级景区。对生产、销售和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质监、工商和公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组织查处。公安机关及消防机构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执法职责,加强与其他部门信息沟通,及时将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及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等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公安派出所和社区(农村)警务室要加强对辖区“九小场所”和村庄、住宅区的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三)落实社会单位主体责任。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各单位要依法履行职责,认真落实逐级负责制和岗位责任制,健全消防管理组织机构,配备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完善消防安全防范手段和措施,及时整改火灾隐患。要以“九小场所”为重点,以“组织制度规范化、标准悬挂统一化、设施器材标识化、重点部位警示化、培训演练经常化、检查巡查常态化”为主要内容,加强消防安全标准化建设,不断提高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要建立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机制,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季度、其他单位每半年要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进行1次消防安全检查评估。要认真落实消防设施定期维护保养制度,设有自动消防系统的单位要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每月至少进行1次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每年至少进行1次消防设施全面检测。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单位要严格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和应急程序规定,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
三、切实加强火灾预防工作

  (一)深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坚持日常检查与专项治理相结合,加强消防安全排查综合整治,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要深入推进实施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对火灾危险性大、伤亡大、损失大和影响大的地区、行业和单位(场所),尤其是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仓储物流以及违法建设工程等薄弱环节集中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对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要依法采取改造、搬迁、停产、停用等措施限期整改。严格落实重大火灾隐患逐级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当地政府对依法报请停产停业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在接报后7日内作出决定,并组织相关部门督促整改。社会单位要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查制度,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必须严格落实整改责任,明确整改措施和时限,确保整改到位。要进一步完善火灾隐患举报投诉机制,在第一时间受理、研判、分发、核查、消除、反馈群众举报的火灾隐患,并积极拓宽群众参与和监督消防工作的渠道,最大限度地调动群众参与消防安全工作的积极性,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

  (二)加强建筑工地和建筑材料消防安全管理。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执业人员和公安机关消防部门要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严禁擅自降低消防安全标准。城乡建设、公安机关消防部门要加大对设计单位的监管,凡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进行设计的,除按消防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外,城乡建设部门不予批准其资质升级、增项或资质延续申请,并向社会通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外保温材料一律不得使用易燃材料,严格限制使用可燃材料。加快研发具有良好防火性能的新型建筑保温材料,推广使用建筑节能与结构一体化技术。建筑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消防安全要求。

  城乡建设部门要依法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用火用电等消防安全措施,动火施工必须经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书面批准,落实防火分隔措施,安排专人现场监护并配备消防设施、器材。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施工时,必须划分施工区和非施工区,并严格落实防火分隔措施,施工区不得营业、使用和居住。居住建筑进行节能改造作业期间应撤离居住人员,并设消防安全巡逻人员,严格分离用火用焊作业与保温施工作业,严禁在施工建筑内安排人员住宿。

  (三)强化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认真落实《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以“全民消防、生命至上”为主题,大力开展群众广泛参与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进行经常性公益消防宣传,普及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常识。要大力倡导志愿消防服务,引导鼓励企事业单位、团体和个人参与消防宣传教育、消防公益捐赠等活动。

  强化消防教育培训,有关部门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纳入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培训内容,教育部门要督促学校落实消防教育,各类学校每年至少开展1次全员应急疏散演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消防知识纳入外来务工人员和失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各类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驾校等培训机构要把消防安全技能纳入岗位综合技能培训、考核的重要内容;居(村)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每年至少组织居民开展1次灭火应急疏散演练。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加强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和消防设计、施工、监理人员及保安、电(气)焊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严格落实特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四、着力夯实消防工作基础

  (一)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加强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实现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同步发展,确保符合国家标准。要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和消防工作需要实施消防站建设和改造,对不符合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结合城市建设改造同步进行改造。商业步行街、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和住宅区要保证消防车通道畅通。公安消防、市政公用等部门要对全市公共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普查,不能满足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要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进行技术改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埋压、圈占、损坏公共消防设施,不得挪用、挤占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用地。
(二)推进农村社区消防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明确相关机构或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积极构建职能完善、责任明晰、措施有力、管理到位的基层消防工作格局。要大力实施基层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以乡镇(街道)、村庄和社区为基本单位,逐级划分消防监管“网格”,逐一明确“网格”责任人员,开展消防安全常态化检查和经常性宣传教育,加强重点单位监控,推动消防安全责任落实。要充分整合基层消防监管力量,发挥治安联防、巡防和保安队伍在防火巡查、消防宣传和扑救初起火灾等方面的作用,积极开展群防群治,切实提高农村社区抗御火灾能力。

  (三)提高火灾防控科技水平。强化消防科学技术支撑,推进消防安全理论和技术创新,积极推广应用现代火灾技防先进技术,不断提高火灾防控科技水平。督促高层住宅、老年公寓、寄宿制学校、幼儿园、福利院、小型人员密集场所等特殊场所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推动火灾防控新技术新成果的转化应用,积极推广应用消防电子巡查系统、局部应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等技术和不燃、难燃节能装饰装修材料。积极拓展社会消防信息化服务,加快消防监督管理、社会公众消防服务等信息系统的应用,推广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建设。

  五、加强综合性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一)推进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大力发展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城市普通消防站现役执勤人员达不到30人的,特勤消防站达不到45人的,应通过招聘政府专职消防队员补齐。各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不少于当地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部编制员额的60%招录消防文员。乡镇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单独或与邻近乡镇、有关单位联合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员应不少于15人。要切实保障非现役消防员待遇,做到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从事的高危职业相适应,将非现役消防员按规定纳入当地社会保险体系;对因公伤亡的非现役消防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参照有关规定评功、评烈。

  (二)提高消防应急救援能力。要依托公安消防队伍加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应对各类灾害的应急救援能力和水平,2012年各县(市)、区应急救援队伍全部达到《县级综合性(消防)应急救援队伍装备配备标准》;2015年底前,建成市级消防应急救援综合训练基地和适应专业应急救援任务的特勤消防站。健全完善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参与的应急救援联动机制,细化职责任务,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处置水平。公安消防部门要深化打造现代化公安消防铁军工作,重点突出对高层建筑、石油化工等特殊火灾扑救和地震等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战术研究和应用,积极开展各种复杂情况下的专业训练,切实提高灭火应急救援综合实战能力。

  (三)加强消防装备和战勤保障建设。根据上级有关要求,认真开展消防装备评估论证,加强灭火救援常规装备、特种装备和防护装备的配备和更新。根据《山东省消防装备建设规划(2012-2015)》,强化城市主战消防车、多功能抢险救援消防车、重型泡沫消防车、举高消防车、火场远程供水系统和消防员防护装备配备。市财政对财政困难县消防队(站)和消防装备建设给予适当支持,实现消防装备建设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

  六、落实消防工作保障措施

  (一)完善经费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着眼消防事业和消防部队建设发展需要,加大对消防工作的投入,建立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消防经费保障机制,全力支持消防事业持续发展。

  (二)落实考评问责机制。各县(市)、区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重要议程,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逐级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对有关部门和单位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并将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每年向市政府作出1次专题报告,市政府将根据情况适时进行检查督导。对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或在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等方面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各单位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火灾防控措施不到位,发生人员伤亡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单位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上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o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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