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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惠州市老年归侨生活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2-08-31 生效日期: 2012-09-01
发布部门: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惠府〔2012〕9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老年归侨生活补贴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十一届1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惠州市老年归侨生活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弘扬爱侨、助侨的精神,让老年归侨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惠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老年归侨生活补贴应坚持下列原则:
  (一)属地管理原则;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
  (三)规范管理,操作有序原则;
  (四)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三条 凡符合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关于归侨、侨眷身份确认有关事项的通知》(粤侨办〔2008〕193号)的规定,并满足下列条件的老年归侨,均可申请生活补贴:
  (一)申请人能够提供居民户口薄、国外出生证、护照证件(附外交部门及相关国家驻我国使领馆的认证)、公安部门对其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同时附与原件相符的说明)、单位人事部门根据其本人档案资料出具的证明(并附档案复印件)等其中一项能证明其归侨身份的合法有效材料。
  (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审核确认。
  (三)年龄在60周岁以上,具有本市户籍或离退休关系在本市的老年归侨。
  第四条 老年归侨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补贴100元,由市财政、老年归侨所在县(区)财政各负担50元,其中市直单位符合条件的老年归侨的补贴全部由市财政负担。以上所需补贴资金分别列入市、县(区)财政年度预算。
  第五条 老年归侨申请生活补贴,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办理:
  (一)行政、事业单位的老年归侨和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的老年归侨,由本人或其代理人向该单位所在县(区)的乡镇(街道)的侨务工作机构登记办理(市直单位符合条件的到惠城区本人所在乡镇、街道的侨务工作机构参照上述程序申请办理)。
  (二)农村老年归侨、城镇无业的老年归侨以及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的老年归侨,由本人或其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区)的乡镇(街道)的侨务工作机构登记办理。
  第六条 各乡镇(街道)的侨务工作机构应及时将申请老年归侨生活补贴的材料提交县(区)侨务部门。
  县(区)侨务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老年归侨身份、年龄、住址及生存的有效证明材料,并组织进行公示,经审核合格、公示后无异议的,统一登记造册。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申请人可以向上级侨务部门申请复核一次。
  第七条 县(区)侨务、财政部门汇总老年归侨名单报市侨务、财政部门,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县(区)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相应的补助资金,并由市、县(区)侨务部门按月组织发放。
  第八条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做好老年归侨生活补贴发放管理工作,并建立健全动态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及时办理生活补贴停发或增发手续。各县(区)侨务部门应对老年归侨的健康状况进行摸底调查,享受生活补贴的老年归侨去世,自去世的第二个月起停发生活补贴。
  第九条 老年归侨生活补贴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市、县(区)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对老年归侨生活补贴资金发放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第十条 市侨务、财政等部门应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提出老年归侨生活补贴标准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采取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老年归侨生活补贴的,一经发现取消当事人补贴资格,如数追回已发放的补贴;不如实提供养老、退休关系信息的,一经查实,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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