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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4-12-12 生效日期: 2014-12-12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关于进一步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14]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现将提高成品油消费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12元/升提高到1.4元/升。 

二、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0.94元/升提高到1.1元/升。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 

三、本通知自2014年12月13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2月12日 


附件下载:


成品油消费税税目税率表.xls
//sz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412/P020141212553132832321.xls
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表.xls 
//sz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412/P020141212553132995518.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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