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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非典型肺炎患者密切接触人员医学观察及生活保障工作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27 生效日期: 2003-04-27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京政发[2003]12号

 
  为了有效控制非典型肺炎疫情的传播,进一步做好非典型肺炎患者密切接触人员的医学观察及生活保障工作,根据《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告如下: 
  一、非典型肺炎患者密切接触人员(以下简称密切接触人员),是指近期在生活、学习或工作中与非典型肺炎患者或疑似病人直接接触人员,或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情况由卫生防疫人员综合评定的其他人员。 
  二、密切接触人员应当在卫生防疫部门指定的地点接受医学观察,服从管理,配合卫生防疫部门医学调查。 
  三、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密切接触人员的医学观察及生活保障的组织落实工作;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和观察期间的随访、防疫工作;街道办事处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专门人员向密切接触人员提供基本日常生活必需品,处理其生活垃圾等事宜,有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四、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对密切接触人员进行宣传和思想教育,关心他们的生活和身心健康。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助。 
  五、密切接触人员在接受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其所在单位按出勤照发。 
  六、密切接触人员在接受医学观察期间,未经医疗卫生机构的许可,不得离开指定地点。违反规定的,有关部门及人员要进行说服和劝阻;不听劝阻的,经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七、本通告自2003年4月27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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