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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饮用水安全工作专题询问向市民征集意见建议的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4-12-02 生效日期: 2014-12-02
发布部门: 甘肃省兰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发布文号:

兰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饮用水安全工作专题询问向市民征集意见建议的公告

甘肃省兰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兰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饮用水安全工作专题询问向市民征集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人大监督工作,兰州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将对全市饮用水安全工作开展专题询问。通过开展专题询问,督促市政府及相关部门高度重视饮用水安全工作,加大工作的力度,理顺管理体制机制,切实加强水源地保护,加快我市第二水源建设,进一步提高我市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同时,通过创新监督方式,进一步提高审议质量、加大监督力度、提高监督实效,更好地督促和支持政府依法行政、解决好民生问题。

现通过《兰州人大》网站向市民公开征集有关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第二水源建设、饮用水设施建设、供水及二次供水安全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意见建议。意见建议征集截止时间为:2014年12月15日。意见建议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srdxxc@126.com ,联系电话:8454175。





兰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14年12月2日 



兰州市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办法

(2014年6月27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规范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行使询问职权,切实增强监督实效,促进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兰州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题询问遵循实事求是、合法有序、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事关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并进行专题询问。专题询问一般可结合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题确定。
第四条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组成人员、常委会工作部门应当在每年12月上旬前提出下一年度拟进行专题询问的议题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汇总后,经主任会议研究确定,列入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除列入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的专题询问议题以外,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市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在主任会议确定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题的十五日前,提出与会议审议议题有关的临时性专题询问,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专题询问。
第五条 专题询问由市人大常委会组织,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具体实施方案。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部门根据主任会议决定,承办专题询问的有关工作,常委会办公厅和其他部门配合。开展专题询问应当成立专题询问工作组,由市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担任组长,常委会相关工作部门负责人任成员,负责指导、协调专题询问工作的实施。专题询问工作组可聘请专家学者或专业人士担任咨询员。
第六条 专题询问的询问人是指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被询问机关为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被询问人为被询问机关和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第七条 专题询问工作组围绕专题询问议题开展视察和专题调研,根据视察和专题调研的情况确定专题询问的具体问题,制订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包括:询问的目的、询问的议题、询问人和被询问人建议名单、时间、地点、会议议程、主持人、参加(列席)人员、旁听人员和新闻报道等内容。
第八条 专题询问事项确定后,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应在专题询问举行十天前,告知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第九条 受询问机关和部门应于专题询问举行三天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及参加专题询问的人员名单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第十条 专题询问一般在常委会会议期间的联组会议上进行。对于突发性、特别重大的事项,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闭会期间安排专门会议进行。
第十一条 专题询问采取现场面对面“一问一答”的方式进行。询问人提出问题应紧扣议题,突出重点,言简意赅,不讲套话。被询问人回答询问应全面详实,避免答非所问、照本宣科。询问人在听取回答后,可就同一问题补充询问。其他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也可就同一问题补充询问,补充询问不需要事先提出。一个问题涉及多个部门的,可以要求一个部门主答,其他部门补充回答。被询问人当场不能直接答复时,应当说明原因,在取得主持人同意后,可以在专题询问结束七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 专题询问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根据专题询问所涉工作,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三条 受询问人对询问问题回答不认真,或对所分管工作情况不明、解释不清,多数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满意的,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受询问机关或相关部门再作回答,也可以依法提出质询和组织特定问题调查。
第十四条 专题询问结束后,由常委会办公厅对审议情况和专题询问情况进行综合整理,形成审议意见,并按有关规定和程序交受询机关和部门办理。受询机关和部门应将办理情况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部门征求意见后,在下次常委会会议上书面报告市人大常委会。
第十五条 专题询问之后,可以进行满意度测评,满意度测评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中选择一个等次,不选择、多选择的投票无效,不纳入计票范围。满意票达到市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半数以上的,为测评满意;满意票不足半数,但加基本满意票在半数以上的,为测评基本满意;满意票加基本满意票不足半数的(含半数),为测评不满意。测评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
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的,即为该专项工作报告未获通过。报告机关应当在下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重作报告。对重作的专项工作报告应当再次进行满意度测评。市人大常委会也可以视情况依法采取其他监督方式进行跟踪监督。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第十六条 专题询问和专项工作满意度测评情况应当向市人大代表通报。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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