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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毒品案件立案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07-13 生效日期: 1988-08-01
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布文号: [1988]公刑字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公安部《关于刑事侦察部门分管的刑事案件及其立案标准和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发[1979]182号文件)对毒品犯罪未规定具体立案标准,不利于有效地打击毒品犯罪活动。为此,我部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结合公安机关办理毒品案件的实际情况,并参照各地公安机关提出的意见,现对毒品案件的立案标准具体规定如下: 
  一、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性质分别立案: 
  1.?非法制造、贩卖、运输(含走私,下同)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或其他毒品的,不论数量多少,原则上均应立案。 
  2.?提供场所和毒品,容留他人吸食,从中牟利的,以贩卖毒品罪立案。 
  3.?制造、贩卖、运输假毒品的,以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立案。 
  4.?明知是毒品,非法携带、邮寄、托运的,以运输毒品罪立案。 
  5.?私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二百五十株(相当于生鸦片一两)以上的,以制造毒品罪立案。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立为重大案件: 
  1.?非法制造、贩卖、运输鸦片五百克以上,海洛因十克以上以及同等数量的假毒品的。 
  2.?境内外犯罪分子互相勾结,入出国境贩毒的。 
  3.?组织贩毒集团,长途贩运、倒卖毒品的。 
  4.?提供场所和毒品,容留他人吸食,从中牟利,屡教不改的。 
  5.?私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二千五百株(相当于生鸦片十两)以上的。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立为特别重大案件: 
  1.?非法制造、贩卖、运输鸦片五千克以上,海洛因五十克以上的。 
  2.?武装贩运、走私毒品的。 
  3.?制造、贩卖、运输毒品,并以暴力抗拒检查或拒捕的。 
  4.?组织或参与国际贩毒集团、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的。 
  5.?私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二万五千株(相当于生鸦片一百两)以上的。 
  以上各条所说的毒品数量“以上”都连本数在内。 
  上述立案标准从1988年8月1日起试行。各地试行中出现的问题,望随时报部。 
 
  附件: 
 
 
关于毒品案件立案标准的说明 
 
  当前,贩毒犯罪日趋猖獗,大量种植罂粟以及制造假毒品的案件也时有发生。由于现行法律规定不甚具体、明确,各地对有关法律理解不一,解释的出入很大。公安部1979年制定的《关于刑事侦察部门分管的刑事案件及其立案标准和管理制度的规定》对毒品犯罪也没有规定具体的立案标准。因此,各级公安部门在具体办案时,难以区分罪与非罪,难以掌握犯罪轻重程度,影响了有效地打击毒品犯罪活动。从严格执法的角度出发,公安机关有必要制定一个内部掌握的立案标准,以便有所遵循。 
  这个立案标准的起草,有以下一些考虑: 
  (一) 立案标准和量刑标准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公安机关制订的各类立案标准历来是低于法院量刑标准的,这一立案标准也本着同样的原则,参考了法院的实际量刑标准。 
  (二) 关于一般案件的立案标准。根据《刑法》第 一百七十一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以及《海关法》的立法精神,凡有制造、贩卖、运输或走私毒品行为的都认为是犯罪。这是符合我国严格禁毒的一贯方针的,也同世界各国普遍严惩毒品犯罪的立法精神相一致。因此,立案标准规定,凡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的,不论数量多少,原则上均作为犯罪案件立案。 
  (三) 关于重大案件和特别重大案件的立案标准。主要是根据立法上的定罪量刑标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对制贩毒品犯罪分子判处死刑标准的司法解释,还参考了各地制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并考虑到鸦片及其衍生物之间的数量比例,综合各种情况后拟定的。 
  (四) 制造、贩卖、运输假毒品立案侦察的,破案后查明系假毒品,而犯罪分子又明知其为假毒品的,可按刑法第 一百五十一条或第 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有关罪名移送检察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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