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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人大代表旁听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庭庭审的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4-11-18 生效日期: 2014-11-18
发布部门: 甘肃省庆阳市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人大代表旁听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庭庭审的暂行办法

甘肃省庆阳市人大常委会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人大代表旁听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庭庭审的暂行办法

庆阳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人大代表旁听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庭庭审暂行办法》已由庆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4年11月18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11月18日



一、参加旁听人员

在庆阳的全国、省、市人大代表;

二、旁听案件类型

1、在全市有较大影响的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

2、被上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本院决定再审的案件;

3、案情比较复杂的重大疑难案件;

4、人民群众比较关注的案件;

5、10名以上人大代表联名提出建议旁听的案件;

6、常委会认为需要代表参加旁听的其他案件。

三、组织实施

旁听庭审活动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实施。

1、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每年年初提出本年度旁听工作计划。原则上每年组织旁听不少于2次,每次参加旁听活动的人大代表掌握在6--12人。

2、市中级人民法院应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要求,于开展旁听活动的前一个月月底,将拟公开审理案件的开庭排期表报送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3、市人大常委会综合旁听需要,确定拟旁听的案件,并通知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须将旁听案件的基本案情、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目及依据,于开庭5日前报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4、市人大常委会根据案件类型、所辖区域等情况,确定参加旁听的人大代表。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提前组织参加旁听的人大代表学习、熟悉相关法律知识,切实提高旁听庭审的质量。

5、代表参加旁听时,应对照庭审情况填写《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工作评议表》。庭审结束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及时组织召开旁听代表座谈会,对庭审工作进行集中评议。

6、代表旁听的案件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当庭宣判的,应及时将判决结果书面报送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告知参加旁听的代表。

7、代表旁听案件合议庭合议和审委会讨论表决的,应邀请市人大代表列席,并切实落实旁听案件再审、执行、判前的公开听证制度。

四、评议办法

参加旁听的代表应对照《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工作评议表》,根据庭审情况,结合法律规定,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进行评议。评议表专门设立 “意见建议栏”,旁听案件的代表应填写对庭审工作的意见建议。评议结束后,评议表交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汇总整理,并向市中级人民法院反馈评议情况。

对代表在旁听工作中提出的意见建议,市中级人民法院应高度重视,认真对待,有针对性地制订办理落实的具体措施,并认真抓好落实。每年年底前,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将办理落实情况书面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五、几点要求

1、人大代表应积极参加旁听活动,认真行使监督职权。

2、在旁听活动中应自觉遵守法庭纪律,维护法庭秩序。

3、与庭审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与案件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代表不得以人大代表的身份参加该案件的庭审旁听活动。

4、参加案件旁听的代表不得以代表身份影响审判人员对案件的独立审判。

本意见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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