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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8-05-28 生效日期: 2018-05-28
发布部门: 【颁布单位】
发布文号:

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8年5月28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对《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在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保障物业管理活动依法有序进行。”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要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物业管理活动,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议事协调机制。”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引导和支持业主中的党员通过法定程序成为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成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依法履行职责。

  推动符合条件的社区党组织成员或者居民委员会成员中的党员通过法定程序兼任业主委员会主任。”

  四、删除物业管理人员资格、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许可的相关内容。

  (一)删除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并按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资质等级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

  (二)删除第三十三条。

  (三)删除第三十九条中的“具有相应资质的”。

  (四)删除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七项;删除第四项中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第六项中的“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五、将本条例中的“区、县”修改为“区”;将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三项中的“初始登记”修改为“首次登记”、“房屋权属登记部门”修改为“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中的“房屋权属登记簿”修改为“不动产登记簿”。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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