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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未加碘食盐管理保证合格碘盐供应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8-07-09 生效日期: 2018-07-09
发布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
发布文号: 发改办经体〔2018〕802号

关于规范未加碘食盐管理保证合格碘盐供应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等



关于规范未加碘食盐管理保证合格碘盐供应的通知



发改办经体〔2018〕8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和《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有关要求,规范未加碘食盐管理,保证合格碘盐供应,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未加碘食盐供应范围。在碘缺乏地区,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主要销售加碘食盐,确保合格碘盐覆盖率在90%以上;在水源性高碘地区,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主要销售未加碘食盐,确保未加碘食盐覆盖率在90%以上。各省级盐业主管部门要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在本机构门户网站上公布本辖区内各县(市、区)盐碘浓度和高水碘地区名单,加强对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的指导,加大碘盐政策督促检查力度,确保把相关政策落实到位。

  二、规范执行碘盐浓度标准。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销售的食盐,应当符合销售地的盐碘浓度规定。对不符合销售地盐碘浓度规定的食盐产品,盐业主管部门要书面通知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进行整改,整改时限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三、规范未加碘食盐供应渠道。在保证合格碘盐供应和区域人群碘营养水平适宜的前提下,各省级盐业主管部门要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做好水源性高碘地区和其他地区特定人群的未加碘食盐供应保障工作。同时,严格规范未加碘食盐供应渠道,指导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在一定比例内生产未加碘食盐(未加碘食盐生产比例表见附件),并向社会公布辖区内未加碘食盐销售网点信息,以满足特定人群未加碘食盐消费需要。

  四、加强边远贫困地区碘盐供应。各省级卫生健康部门要按照盐业体制改革有关要求,负责划定边远贫困碘缺乏地区,加强碘缺乏病动态监控。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择政府补贴运销费用或直接补贴贫困人口等方式,保证边远贫困地区和经济欠发达的边疆民族地区人口能够吃得上、吃得起合格碘盐。

  五、加强科学补碘宣传教育。各省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完善碘缺乏病防范工作机制,做好对重点地区、重点人群碘营养水平的监测工作,加强科学补碘宣传教育,引导消费者树立科学补碘理念。

  各级政府要从保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盐业市场长远发展的高度,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盐业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把规范未加碘食盐管理、确保合格碘盐供应作为盐业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持续巩固碘缺乏病防治成果,保障科学补碘工作顺利进行。

  特此通知。

  附件:未加碘食盐生产比例表
//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807/W020180716614097504891.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2018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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