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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办公厅关于明确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业务范围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9-05-13 生效日期: 2019-05-13
发布部门: 司法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 司办通〔2019〕51号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明确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业务范围的通知​

司法部办公厅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明确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业务范围的通知​ 

司办通〔2019〕51号


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

为贯彻“一国两制”方针,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加强内地与澳门法律服务交流合作,促进两地经济社会发展,经研究,明确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内地法律咨询服务

澳门居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其他当事人提供涉及内地法律的咨询和其他法律服务。

二、公证业务

(一)根据当事人申请,直接办理《公证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范围内、发往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

(二)核验中国委托公证人(澳门)出具的发往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

(三)应澳门用证部门的要求,协助核查内地公证机构出具的发往澳门使用的公证文书。

(四)协助或代理澳门居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理内地有关公证事务及其他法律事务。

(五)其他公证业务。

三、内地律师业务

律师业务由中澳律师事务所承担,主要业务有:

(一)代理在内地法院审理和内地仲裁机构仲裁的包含涉澳因素的案件。

(二)为内地当事人在澳门办理商业登记、商标注册等商事法律事务提供协助。

(三)为内地有关单位特别是在澳中资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培训等非诉讼服务,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四)澳门法律允许的其他业务。

特此通知。 

司法部办公厅

2019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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