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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9-05-31 生效日期: 2019-05-31
发布部门: 民政部
发布文号: 民政部令第64号

民政部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的决定

民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

第64号



  《民政部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的决定》已经2019年5月29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9年5月31日

  

民政部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等要求,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民政部立法工作规定》(民政部令第51号)和《民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审查办法》(民政部令第42号)等相关规定,决定废止以下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

  一、决定予以废止的部门规章

  (一)《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9号)。

  (二)《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法》(民政部令第29号)。

  (三)《假肢与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注册办法》(民政部令第33号)。

  (四)《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

  二、决定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

  (一)《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将“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调整为工商登记后置审批决定有关事宜的通知》(民函〔2015〕71号)。

  (二)《民政部关于做好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行政审批告知承诺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18〕134号)。

  (三)《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民政法治建设的意见》(民发〔2014〕263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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