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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8-08-02 生效日期: 2008-08-02
发布部门: 吉林省白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白城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
 
   《白城市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7月24日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杨亚杰
二○○八年八月二日
 
白城市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指导我市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评审工作,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切实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白城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白政发〔2008〕5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评审,是指财政部门按规定对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进行评价审查的行为。
  第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市财政局是我市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白城市基本建设预决算审核中心(以下简称“审核中心”)受市财政局委托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范围:
  (一)财政预算内各项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
  第五条 凡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含装潢、修缮项目),必须接受审核中心的评审。经审定的工程概算、预(结)算、竣
工财务决算可作为市财政局拨付工程价款和批复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
  第六条 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未经审核中心评审,财政局不予拨付建设资金。
第二章 职责要求  
    第七条 市财政局在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管理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
    (二)确定评审项目,提出评审的具体要求;
    (三)负责协调审核中心在评审中与建设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等方面的关系;
    (四)审查批复审核中心上报的评审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对经评审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五)加强对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监督,并根据实际需要对财政投资评审项目的评审结论进行抽查复核。
  第八条 审核中心应按下列要求组织评审:
    (一)组织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结论的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性负责;
  (二)对于一些专业性强,自身力量难以完成的评审项目,确需和有关部门合作或需聘用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必须经财政局同意;  
    (三)建立严格的项目评审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纪录项目的情况,做好评审工作底稿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
    (四)
 在评审过程中,发现影响评审结果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财政局报告。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接受审核中心评审中应履行的义务:
    (一)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应通知审核中心,审核中心应及时派工程技术人员到现场勘察;
    (二)向审核中心提供投资评审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对评审中涉及需核实或取证的问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四)对于审核中心出具的建设项目投资评
审报告,自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逾期不签署意见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第三章 评审实施  
    第十条 审核中心开展评审工作的程序:
    (一)接受财政局委托的评审任务,财政局各职能科室对各预算单位属于财政评审范围的项目,要以书面形式对审核中心进行委托评审;
    (二)根据市财政局的评审要求制定评审计划,安排项目评审人员;
  (三)要求建设单位按规定上报有关资料,并对其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
    (四)进入建设现场踏勘、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五)对建设项目的内容按有关标准、相关定额、规定逐项进行评审,确定合理的工程造价;
    (六)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初审结果三方会审。
  第十一条 审核中心对建设单位按照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要求提交完整的工程预(结)算、决算审核文件、资料,自送达之日起在以下时限内(三方会审和复核时间另计)完成评审工作:
  投资100万元以内的:   10个工作日
  投资100—500万元的:   15个工作日
  投资500—l000万元的:   20个工作日
  投资1000—3000万元的:  25个工作日
  投资3000—5000万元的:  30个工作日
    特大型项目或情况特殊项目的概、预(结)、决算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评审时间。
第四章 评审报告
  第十二条 审核中心出具评审报告,形成评审结论。评审报告应当内容完整、结构合理、格式规范。评审报告应当经审核人员集体讨论,由审核人员签名,审核中心负责人审定,并加盖审核中心公章。
  第十三条 审核中心出具的评审报告应当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确认,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对评审报告无异议的,其负责人应在评审报告上签名盖章予以确认。如会审时对评审报告三方无法取得一致,由审核中心对评审报告进一步复核;若对复核后出具的报告仍无法取得一致,审核中心可以对评审报告予以单方认定,并对异议情况予以说明。
  第十四条 评审报告形成后,交财政局、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各一份,作为拨付建设资金和竣工财务决算批复的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对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评审发生的费用,不得向项目单位收取。
  第十六条 审核中心因过失或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评审报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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