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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9-04-18 生效日期: 2019-04-18
发布部门: 四川省达州市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决定
2019年4月18日达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提振民营企业信心,激发民营企业活力,营造民营企业发展氛围,进一步支持全市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特作出如下决定。



一、深刻认识民营经济发展的重大意义
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建设四川东出北上综合交通枢纽和川渝陕结合部区域中心城市、争创全省经济副中心的必然要求。要牢固树立服务民营经济就是服务达州发展的理念,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民营经济发展,制定民营经济发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好政府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主体责任,着力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保证民营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支持民营经济在新时代有新的更大发展。



二、全力推动民营经济发展政策落地落实
要按照中央、省委、市委要求,对表梳理政策清单,制定落实相关政策的适用对象、条件、程序、时间和责任主体等办法,细化量化政策措施,建立统一发布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告。全面推动各级关于促进和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各项政策落地落实,切实打通民营经济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找准各项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抓好督查整改,着力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创新难、办事难、维权难、负担重、人才缺等难题,让民营企业真正从政策中增强获得感。


三、倾力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
深度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解放思想,在市场准入、审批许可、经营运行、政策扶持等方面,坚决消除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各种障碍,建立健全民营企业信息共享平台,完善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服务体系。优化政务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间,严格审批时限,积极推进“最多跑一次”。清理废止违反公平、开放、透明市场规则的政策文件,全力打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高效透明的政务环境、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安商亲商的社会环境。鼓励民营企业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在公用事业等领域,向民营企业推出符合产业政策、有利于转型升级的项目,不得对民间投资设置附加条件。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领域微观执法过程中避免简单化,不搞“一刀切”。要为民营企业提供必要的公用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


四、切实降低民营企业经营成本
全面落实国家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减轻中小企业税费负担。对民营企业生产经营所必需的“水、电、气、运”保障等方面出台支持政策。地方权限内的有关非税收入在国家规定的幅度内降到法定费率最低水平。规范涉企收费,实施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公示制度,确保清单之外无收费。加快推进涉企行政事业性零收费。引导行业协会(商会)降低收费标准,禁止强制企业付费参加考核评比。严格执行社保缴费费率调整政策,确保企业负担有实质性下降。


五、助力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题
严格执行四川省关于实施财政金融互动的政策措施,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带动社会投资、培育市场需求、促进民营企业创业成长等作用。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应建立金融机构支持民营企业发展信贷评价机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向民营企业倾斜。完善民营企业融资机制,鼓励支持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积极为民营企业增信,完善政策性担保体系,加大融资担保力度,扶持民营企业做优做大做强,有计划地打造一批知名企业。


六、有效保障民营企业规划用地
在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统筹考虑民营经济产业用地需求,采取多种形式保障民营企业发展用地。大力培育和发展标准厂房租赁市场,对租用政府投资标准厂房的企业给予租金优惠。优先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且达到规定投资强度的民营企业的项目用地。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改造规划方案和农用地转用、新增建设用地等指标分配中应当留出一定的产业用地用于民营企业发展。


七、充分激发民营企业创新活力
推进产学研深度融合,推动民营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展开战略合作,共建创新平台。培育一批核心技术能力突出、集成创新能力强、能够引领产业发展、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创新型民营企业。支持民营企业创建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利用创新券购买创新服务降低成本。推动民营企业参与军民深度融合发展,加快军民融合创新体系建设。对取得重大成果、获得省级以上奖励和称号的、引进和培育“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的,对获得国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创业技术中心等各类创新平台的民营企业,市人民政府要给予奖励。大力实施各类培训计划,培育一批具有开拓精神、管理能力和社会责任的优秀民营企业家及专业技能人才。积极为民营企业招聘人才制定优惠政策、创造良好条件。


八、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合法经营
加强民营企业权益保护,依法保障企业合法经营不受干扰,企业家人身、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法决定对涉嫌违法企业的人员和财产采取相关强制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构建规范化、市场化的企业退出机制,简化破产企业注销程序。积极依法处理历史遗留形成的产权纠纷,保障民营企业债权及时实现。加大民营企业司法救助力度和法律服务力度。树立优秀企业家典型,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


九、着力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重要论述,畅通政商沟通渠道,规范政商交往行为,促进政商关系依法依规、亲不逾矩、清不远疏。企业与企业家要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创新创业,不断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切实履行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合同和协议,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积极清理拖欠的各项工程欠款。要建立与企业家面对面沟通机制,听取意见建议。建立领导干部联系民营企业工作制度,一企一策帮助解决突出困难和问题。
市人大常委会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情况的监督,听取贯彻落实本决定情况的报告,并向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审议意见。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考核问责机制。市监察委员会应当加大监察力度,对执行民营经济发展政策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要对民营企业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相关职能部门对阻碍民营经济发展、影响民营企业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应及时依法处理。


十、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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