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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许可对市八届人大代表高小莉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6-04-21 生效日期: 2016-04-21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


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许可对市八届人大代表高小莉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



(2016年4月21日 乌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乌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了《乌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关于提请许可对市八届人大代表高小莉、尚福才采取强制措施的议案》。依照地方组织法第35条、代表法第32条、自治区实施代表法办法第40条的规定,决定许可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对高小莉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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