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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进一步加强社会治理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9-07-31 生效日期: 2019-07-31
发布部门: 浙江省湖州市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进一步加强社会治理的决定



为切实扛起省委赋予湖州争当推进基层治理现代化先行地排头兵的新使命,奋力打造市域社会治理示范市、平安中国示范市和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现就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进一步加强社会治理作出如下决定:

一、强化责任担当,着力在深化思想认识上提升站位

做好行政争议化解工作,是贯彻“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政治任务,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也是落实我市“一四六十”工作体系的现实需要。全市各级国家机关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委部署要求,进一步深化对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从创新社会治理、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坚持主动担当,着力创新实践,正确处理好依法履职行权和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权益的关系,处理好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信访之间的关系,处理好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联动的关系,把握“调解自愿、合法合理”的原则,切实树立“调解优先、诉讼断后、注重效率”的理念,确保“调解有力、化解有效”,在加强治理、促进和谐中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坚持依法行政,着力在建设法治政府上务实作为

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要完善行政机关学法制度,加强法治教育培训,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围绕“最多跑一次”改革,进一步转变职能,推进政务公开,努力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加强专家论证和民主协商,完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制度。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加大备案审查力度。坚持严格规范文明执法,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全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注重发挥行政复议的监督和纠错功能,努力推进将行政争议化解在行政机关内部,促进复议作用发挥最大化。

三、坚持诉源治理,着力在完善体制机制上探索前行

要努力适应新时代行政争议预防化解工作新要求,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善于总结推广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好做法,积极探索务实性机制、平台、载体和举措。推广领导小组制,成立由市、区县政府和法院负责人牵头,各相关行政机关及检察机关负责人参加的行政争议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调整充实力量,提升调处实效。强化府院良性互动,定期召开府院联席会议,研究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着力推进市、区县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建设,在实现全覆盖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机制、整合资源、发挥作用。推动区县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入驻社会治理综合服务中心(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为群众提供一站式纠纷化解平台。在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建立网络调解服务平台,为群众提供快捷高效的线上调解服务。探索设立区域性的行政争议调解室或联络站。推进行政争议调解统一领导、统一协调、统一对外、统一标准,稳妥开展对达成的调解协议收总确认工作。全面推广“余村经验”,充实乡镇司法所力量,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使更多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

四、坚持依法审理,着力在公正有效化解上加快突破

全市法院要全面落实立案登记制,对符合条件的行政案件及时立案受理。建立行政诉讼繁简分流机制,简案快审、繁案精审。加强行政赔偿、征收补偿等案件的审理,不断提升办案质量。加强行政诉讼过程中的调解与协调,积极引导当事人诉前、诉中调解。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应依法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对不履行或拖延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要依法追究责任。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和行政机关败诉案件通报制度,运用司法建议、行政审判白皮书等方式梳理问题、提出建议。对于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争议,全市各级法院可以邀请检察院派员参与调解。全市各级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应探索建立行政诉讼法律援助制度,为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提供法律援助。完善保护当事人诉权和规制滥诉机制,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行为的惩治力度。

五、坚持齐抓共管,着力在推进各方参与上形成合力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行政争议调解工作的人、财、物保障,将行政争议化解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积极推动将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纳入法治政府考核评价体系,探索建立对行政争议多发、败诉率高的地方和部门的约谈制度,推进落实《湖州市激励干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建立行政诉讼案件败诉问责制度,探索行政争议调解责任豁免机制。全市各级监察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行政诉讼败诉案件过错责任追究与容错免责机制,强化追责和容错免责结果的运用。全市各级检察机关要结合检察职能,发挥专业力量优势,在行政诉讼监督、行政执法监督和公益诉讼开展过程中,主动落实、积极配合行政争议化解工作。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化解行政争议,积极参与法院或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调解活动,对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调解活动,案件结果败诉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追责。全市各级人大要高度重视、切实支持行政争议化解工作,督促、推动有关部门有效解决问题。全市各级人大代表要发挥紧密联系群众的作用,加强日常监督,积极助力行政争议纠纷解决。要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的要求,切实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增进全社会的理解和认同,汇聚各方力量,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为全市高质量赶超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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