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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9-06-20 生效日期: 2019-06-20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




(2019年6月20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进一步推进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要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积极稳妥推进公益诉讼工作。监察机关、审判机关、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要支持配合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三、检察机关应积极探索以诉前程序为主导、提起诉讼为后盾的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模式,充分发挥诉前程序的重要作用,推动行政机关主动履职纠错,调动适格主体参与社会公共利益保护。要坚持问题导向,研究个案背后的共性问题,查找行政机关管理制度漏洞,及时向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

四、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在公益诉讼工作中,应当加强工作衔接,建立线索双向移送及办案协作机制。检察机关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违法违纪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监察机关。监察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检察机关。

监察机关对于行政机关不落实检察建议,造成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重大损失的,应当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处理,对履职不力、失职失责的负责人进行问责。对于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在审判机关作出支持检察机关诉讼请求的判决、裁定生效后,监察机关应当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失职或者渎职责任。

五、审判机关对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应当依法及时立案、公正审判;对检察机关提出的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建议,应当依法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被告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审判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交执行;对不履行相关义务的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人,依法追究责任。

六、行政机关应高度重视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对照检察建议全面自查,积极主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以各种理由推托、迟延落实和反馈。

行政机关应在收到检察建议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依法履行职责,并将办理情况书面回复检察机关。出现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继续扩大等紧急情形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十五日内书面回复。

行政机关认为检察建议监督不当的,应当书面回复并说明理由。检察机关收到回复意见后,应当及时研究,必要时可以组织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专家以及群众代表参加。

七、检察机关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中,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行使调查权,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收集证据、核实有关情况:

(一)查阅、摘抄、复制有关行政执法卷宗材料;

(二)询问违法行为人、证人等;

(三)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等;

(四)咨询专业人员、相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对专门问题的意见;

(五)委托鉴定、评估、审计,检验、检测、监测;

(六)勘验、检查物证、现场;

(七)其他必要的调查方式。

八、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检察机关调查核实,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和阻挠。妨碍检察机关调查核实的,按照下列方式依法作出处理:

(一)行政机关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协助调查义务的,检察机关可以建议有关机关给予处分;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协助调查义务的,检察机关可以向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检察建议;

(二)被调查单位或者个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干扰、阻碍检察人员调查的,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应当及时予以控制,并依法采取强行带离现场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九、财政部门应当将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经费纳入预算。

十、检察机关应主动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每年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上一年度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主动邀请人大代表参与公益诉讼活动,认真听取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善于从人大代表意见建议中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

十一、市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公益诉讼工作的监督,通过依法听取和审议专项报告、开展执法检查和专题调研、组织代表视察等,督促检察机关不断改进和加强公益诉讼工作,督促审判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审判工作,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办理检察建议、执行生效判决,保证本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实施。

十二、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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