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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二十四号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9-08-31 生效日期: 2019-08-31
发布部门: 广东省中山市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


中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二十四号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工作办法》业经中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




中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8月31日




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工作办法

(2019年8月31日中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市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工作,切实加强和有效履行市人大常委会监督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题询问是指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实际需要就某专项工作、某一事项开展的询问。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审议议案或者有关报告时,可以就不清楚、不理解或者不满意的有关专题事项提出询问,要求被监督机关作出说明、解释。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开展专题询问的议题,根据下列途径反映的问题确定:

  (一)市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视察和调查研究等活动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二)人大代表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其他机构和组织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三)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或主任会议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四)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议案和相关专项工作报告;

  (五)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突出问题;

  (六)人民群众或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在每年十二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拟进行专题询问的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可以通过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集选题建议。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汇总后提请主任会议研究确定,列入常务委员会年度监督工作要点。

  根据工作实际情况,需要临时提请开展专题询问的,或者专题询问需要调整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开展专题询问前,市人大常委会可以要求市政府结合专题询问议题作出专项工作报告。

  第五条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协助市人大常委会开展专题询问工作。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专题询问组织的统筹协调和会务服务工作。市人大常委会其他工作机构根据职能分工,负责专题询问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等围绕专题询问议题开展视察、调研,深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全面掌握专题询问可能涉及的情况,制定专题询问工作方案,提请主任会议研究通过后实施。

  专题询问工作方案主要包括:询问议题、询问目的、被询问对象、询问问题、询问时间、询问地点、会议议程、主持人、参加人员、列席人员、新闻报道、工作分工等内容。

  第七条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在专题询问前可以与被询问对象沟通,组织召开专题询问协调会,落实专题询问的具体事项。

  被询问对象应当积极配合专题询问工作的开展,形成专项工作报告,做好应询准备,并在专题询问会二十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市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

  市人大常委会临时安排专题询问议题的,不适用前款时限规定。

  第八条 专题询问一般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的专门询问会上进行,也可以在分组会议、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上与有关议题的审议一并进行。

  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单独召开专题询问会议。

  第九条 专题询问的询问人由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或者市人大代表构成。

  被询问对象是询问议题所涉及的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工作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第一人民法院、市第二人民法院、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必要时可延伸至市属垂直管理部门。

  专题询问主持人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邀请利益相关人、专家学者、人大代表列席专题询问活动,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条 根据专题询问涉及的工作,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和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第一人民法院、市第二人民法院、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作为应询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分管副市长和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无法到会的,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后,可以委托其他负责人参加会议、回答询问。

  被询问对象可以邀请有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到会说明情况。

  第十一条 专题询问采取问答形式进行。询问人应当在提问时指明被询问对象,每次提问时间一般不超过2分钟,应询人每次作答时间一般不超过10分钟。

  询问人在听取回答后,可以就同一问题补充询问。其他参加询问会议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也可就同一问题补充询问。补充询问时间一般不超过1分钟,应询人每次作答时间一般不超过5分钟。

  询问问题涉及多个部门的,应当以承担主要职责的部门为主回答,其他有关部门补充回答。

  第十二条 询问人应当在被询问单位职责和询问专题范围内询问,提出的问题应当重点突出、清晰明确。

  应询人应当客观准确地回答询问人提出的问题,不得推脱或者回避问题,不得对询问人提出反问或者质疑。

  第十三条 专题询问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等不宜回答的问题时,应询人应当说明原因,并经主持人和询问人同意后,可以不作答复。对于其他不能当场回答的问题,应询人应当说明原因,并经主持人和询问人同意后,在商定的时间内书面答复。书面答复件应当由被询问对象主要负责人签署。

  第十四条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在常委会会议结束后或者单独召开的专题询问会结束后将专题询问情况进行整理归纳,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以审议意见书的形式交由被询问单位研究处理。被询问对象应当在收到审议意见书后的三个月内,将研究处理和整改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对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由市人大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跟踪督办。

  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就专题询问涉及的相关工作作出决议、决定。

  多数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被询问对象落实审议意见的情况不满意的,可以要求相关单位继续整改并报送落实情况。必要时,可以对被询问对象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或者依法启动质询程序。

  第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实施专题询问的新闻宣传工作。可以对现场询问进行网络直播、电视直播或者录播。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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