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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评议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9-08-30 生效日期: 2019-08-30
发布部门: 湖南省常德市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评议办法



(2011年4月26日常德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19年8月30日常德市第七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的工作评议,加强工作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湖南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作评议,是指常委会在听取“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时,对该项工作进行审议和评价的监督形式,是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形式。

常委会还可以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具有地方行政执法管理职能的上级垂直管理部门的工作进行评议。

第三条 工作评议坚持党的领导、依法有序、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常委会围绕全市工作大局,每年选择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要工作,有计划地开展工作评议。工作评议列入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工作评议的实施方案以及其他重要事项,必要时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表决或常委会党组请示报告市委。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评议的各项工作。

第六条 工作评议的内容:

(一)执行宪法、法律法规情况;

(二)贯彻落实市委重大决策部署情况;

(三)依法履行工作职责情况;

(四)贯彻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情况,研究处理审议意见情况;

(五)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

(六)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七)法官、检察官履职工作情况;

(八)需要评议的其他工作情况。

第七条 工作评议的主体为常委会组成人员。视情况可以邀请市人大代表或驻常的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参加。

根据工作评议需要,组织若干评议调查组。评议调查组的组成人员,从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中确定,也可以邀请驻常的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及有关专家参加。

第八条 评议调查组应当采取听取汇报、个别走访、召开座谈会、查阅资料、问卷调查和实地调查等多种形式进行调查,也可以采取听证会、专家咨询会、委托社会专业机构等形式进行调查。广泛听取意见,了解掌握相关情况,并公开评议调查组联系电话和电子信箱,征求社会各界对该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评议调查结束后,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形成书面调查报告,送交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并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常委会会议专题询问方案,提请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确定。

第十条 “一府两院”在常委会会议进行工作评议的二十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一府两院”对专项工作报告修改后,在常委会会议进行工作评议的十日前,送交常委会办公室。常委会办公室在常委会会议进行工作评议的七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分送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十一条 工作评议应在常委会会议上进行,一般按听取专项工作报告与评议调查报告、专题询问、评议测评、表态发言等程序进行。

专题询问由“一府两院”负责人或者相关部门负责人回答。

评议一般实行满意度测评,即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按“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进行无记名投票测评,当场宣布测评结果。

特殊情况下,评议也可以采取百分制量化测评。

第十二条 专项工作报告由“一府两院”负责人向常委会报告。市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

常委会可以安排参加评议调查的人大代表及有关专业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视情况可以扩大到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人、市直单位负责人以及区县(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

第十三条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对会议评议时提出的审议意见及时进行整理,提请主任会议研究,以常委会文件形式交由“一府两院”研究处理。

第十四条 满意票达到应到常委会组成人员2/3以上的,此项工作评议通过。

满意票未达到应到常委会组成人员2/3的,此项工作评议未通过,需要重新整改办理。

通过工作评议的,“一府两院”依法向常委会报告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

未通过工作评议的,“一府两院”应在两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口头报告整改情况,常委会对整改情况再次组织满意度测评。满意票仍未达到应到常委会组成人员2/3以上的,经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依法启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规定的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监督方式。

采取百分制量化评议的,相应标准由其具体方案确定。

第十五条 评议情况以及评议结果,由市人大常委会报送市委,通报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及市人大代表,抄送垂直管理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并在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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