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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支持和促进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9-07-10 生效日期: 2019-07-10
发布部门: 广东省河源市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


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支持和促进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


(2019年10月30日河源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为支持和促进河源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决定如下。

一、全市检察机关应当严格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充分运用公告督促、诉前检察建议、提起诉讼、支持起诉等方式,围绕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雄烈士名誉荣誉保护等领域,加大水环境治理、城市治理、乡村振兴、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历史文化保护、民生保障和社会治理创新等方面监督力度,积极开展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工作,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市人民检察院应当适应公益诉讼工作发展的要求,加强全市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办案的一体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加强内部监督管理,健全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相关工作制度。

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全市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统一指挥、集中管理,统筹调配全市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办案力量,提升办案质量、效率和效果。

三、全市检察机关应当与本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建立常态化联系机制,实现信息共享、线索移送,协调解决公益诉讼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协调配合,完善机制,形成公益保护整体合力。

四、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检察公益诉讼信息化建设,探索建设大数据应用平台,借助信息科技手段,提高数据获取、线索发现、线索研判、案件管理和智能辅助办案水平。

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快推进公益诉讼大数据应用平台与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等相关数据库以及全市行政执法单位行政执法信息和数据库的互联互通,建立实时数据获取和系统对接机制。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以及全市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全力配合市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大数据应用平台建设和数据连通。

五、全市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公益诉讼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公益诉讼机构或者专门办案组织,配齐配强专业办案力量,加强对公益诉讼办案人员的司法责任制考核,提高队伍专业能力水平。

六、全市监察机关应当与检察机关加强沟通联系,积极构建线索双向移送及办案协作机制。监察机关发现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情形,需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应当向检察机关移送线索。对检察机关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发现、移送的涉嫌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违法犯罪线索,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处理。

七、人民法院应当深入研究公益诉讼审判工作职责,准确把握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机关的特殊性,支持配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提高案件办理效率,妥善处理公益诉讼审判过程中遇到的程序和实体问题,确保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保护。

八、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应当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建立执法信息共享和案件线索移送以及其他协作机制。

在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中,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主动配合检察机关调阅行政执法卷宗、询问、委托鉴定、评估、勘验以及开展其他必要的工作,向检察机关公开行政执法信息,主动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

九、全市各级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应当对照检察建议全面自查、依法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及时书面反馈检察机关。对确属行政不作为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应当积极主动履行职责或者纠正违法行为,不得推托、迟延落实反馈,形成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的良性互动。

全市检察机关应当建立公益诉讼工作通报制度,定期将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情况向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报。

十、对检察机关依法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尊重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得以不当理由要求检察机关撤诉,不得干扰人民法院审理公益诉讼案件。

十一、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与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衔接,建立健全线索双向移送以及办案协作机制。公安机关发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处理。对检察机关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发现、移送的刑事犯罪案件线索,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处理。

十二、全市各级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本级检察机关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衔接机制,实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的互相支持、互相补充。

全市检察机关应当支持行政机关主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为行政机关提供法律意见,依法协助开展调查取证、追缴赔偿费用等。

十三、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所需的调查取证、专家咨询、环境监测、鉴定评估、信息化大数据平台建设等提供必要的支持。

市人民检察院应当会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财政局以及相关部门,建立公益诉讼赔偿金专项账户,研究制定公益诉讼案件赔偿金管理使用办法,确保赔偿款项依法用于公益赔偿、修复。

十四、全市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培育和监督管理,鼓励引导综合实力强、高资质、高水平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采取不预先收取鉴定费的方式,及时受理检察机关委托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依法依规开展鉴定活动,出具鉴定意见,未预先收取的鉴定费用待法院判决后由败诉方承担。

根据公益诉讼工作需要,市人民检察院可以联合有关环境、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的监测机构,共同建设公益诉讼司法鉴定联合实验室,开展公益诉讼相关案件的勘验取证和检测鉴定等技术服务,并为相关案件办理提供专业咨询、技术指导和培训支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支持、指导公益诉讼司法鉴定联合实验室的建设。

十五、全市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判决生效后,需要行政机关以及相关单位、组织和个人配合执行的,行政机关以及相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

全市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公益诉讼执行活动的监督。

十六、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会同市人民检察院及市自然资源、市生态环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水务、市农业农村、市林业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探索建立公益诉讼案件生态修复管理制度。相关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履行生态修复监督管理职责,配合生态修复执行工作。

十七、本市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负有配合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调查核实工作的义务,推诿、拒绝和阻挠检察机关调查核实工作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十八、市人大常委会可通过依法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和专题调研、组织代表视察等,督促检察机关不断改进和加强公益诉讼工作,督促审判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审判工作,保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在我市依法有序开展。

十九、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行政机关配合调查取证、办理和回复诉前检察建议、执行行政公益诉讼判决等情况作为依法行政考核指标,行政机关未在法定期限内回复检察建议、未依法依规出庭应诉、对整改要求和诉讼裁决执行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根据职责分工和履职情况追究相应责任。

二十、全市各级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机关不落实检察建议,导致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出现重大损失等职务违法行为的监察。对违法的公职人员应当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职不力、失职失责的负责人进行问责。

对行政机关不落实检察建议导致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仍然处于受损状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在审判机关作出支持检察机关诉讼请求的判决、裁定后,监察机关应当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失职或者渎职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一、鼓励适格的民事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应当予以支持。

鼓励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依法向检察机关举报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检察机关依法核实后,对采用的应当给予奖励。

二十二、全市检察机关应当通过定期通报公益诉讼工作情况、发布典型案例、以案释法等形式宣传公益诉讼工作。对社会影响较大、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公益诉讼案件,应当及时发布案件信息,公开案件办理情况,回应社会关切,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十三、全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把公益诉讼工作纳入普法宣传教育范围,切实增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意识。各有关单位应当把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作为法治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认真贯彻落实。

二十四、全市各级文化广播电视部门应当指导、支持、推动市有关新闻媒体加强对公益诉讼工作的宣传,提高公益诉讼制度的社会认知度,增强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以及社会各界共同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意识,为开展公益诉讼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二十五、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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