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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工作的实施意见》等9个文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7-11 生效日期: 2000-07-11
发布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云政发[2000]113号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省政府研究制定了《关于推进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云南省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的意见》、《关于盘活土地资产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办法》、《关于分离国有企业办学校、医院等社会职能的实施意见(试行)》、《关于促进中小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云南省国有企业财务总监派驻试行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快我省企业技术进步和重点产品结构调整步伐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劳动用人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9个配套政策,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上述配套政策,除文件本身有特指的外,适用于云南省范围内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建筑、交通及邮电通讯业、商业、房地产、社会服务等企业,其它企业和中央驻滇企业可参照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年七月十一日 
 
 
关于推进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并结合国家关于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基本规范的要求,就推进我省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和要点 
  (一)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工作的目标:到2000年末,全省大多数国有大中型企业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到2005年,初步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体制和经营机制,基本解决企业普遍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到2010年,全省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微观基础。 
  (二)国有大中型企业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标准是:实现政企分开;国有资产出资人到位;进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企业经营机制基本转换;建立与市场竞争和促进发展相适应的企业管理制度;企业技术进步机制初步建立。 
  (三)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把握以下要点:结合改制改组推进政企分开;结合探索建立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落实国有资产产权责任;工作着力点放在建立权责明确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切实转换经营机制上;按照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结构和对国有企业进行战略性改组的要求,把企业改制改组与抓大放小结合起来;以改革、改造、改组和加强管理为重点,在改制的同时,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增强技术创新能力,苦练内功,全面加强企业管理,努力形成发展后劲;围绕企业改革发展的需要推进综合配套改革;解决企业存在的突出问题,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 
  二、工作部署和要求 
  (一)全省236户地方国有大中型工业企业,除列入国家和省级重点脱困的以外、都必须开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工作。其中,大多数要在2000年未以前完成规范的公司制改革,达到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标准的要求。 
  (二)中央在滇的国有大中型企业,要按照国家的要求及时开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工作,力争尽快达到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标准的要求。 
  (三)列入国家债转股建议名单的企业,必须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在制定、报批和实施债转股方案的同时,拟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方案,抓紧进行公司制改革,确保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及时成为企业的股东,并于2000年末以前达到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标准的要求。 
  (四)国家和省级重点脱困企业,在努力摆脱困境的同时,要创造条件,适时进行改制改组,其中,实现扭亏为盈利大幅度减亏的企业要抓紧进行公司制改革,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五)建筑安装、交通运输、商贸流通、旅游服务等行业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原则上都要启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工作,力争尽快完成公司制改革。 
  (六)已改制为公司的企业,要依据《公司》等法律法规,并对照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标准,进一步规范、完善和提高,着力转换经营机制。 
  三、重点工作 
  (一)实现政企分开。凡企业改制后设立的多元股东公司,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原则上不再直接管理其事务、支配其财产、干预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设有国有股的公司,由政府的出资人代表机构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国家在公司中的股权,并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其中:政府的专业经济管理部门转制后组建的公司,不再对原直属企业行使管理权,只作为股东单位享有企业国有股出资者权益并承担相应责任;企业改制公司后,独立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二)理顺国有资产产权关系。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革,由同级政府对其国有资产实施行政性管理,并明确相应的出资人代表机构行使国有资产产权主体权力。一般情况下,政府的出资人代表机构可按以下形式确定:政府设立的国有资产投资公司、经营公司和控股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公司。政府或政府职能部门指定的国有独资性质的企业,以及实行分立式改制后继续保留的原国有企业,可以在一定过渡时期内代行政府出资人代表机构的权力。逐步选择一批在全省国民经济中发挥重点骨干作用的企业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使其在授权范围内享有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和营运主体的权力,并接受省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考核和监督,向省政府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三)对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革。全省国有大中型企业都要依法改制为规范的公司制企业,其中,多数企业应改制为多元投资主体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重要的企业实行国有控股;规模较大的企业可改组为以资本为主要纽带的母子公司体制的企业集团;少数情况特殊的企业,经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部门批准,可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在此基础上创造条件,逐步进行多种形式的股权多元化改造;今后各级政府原则上不再新办国有独资性质的企业。组建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和改制设立国有独资公司授权省经贸委审批,规模、影响较大的以及有特殊需要的由省经贸委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 
  (四)探索股权多元化的途径和办法。改制企业一般可按以下途径实现多元股权结构:推行内部职工持股制度,非特殊企业鼓励职工控股;吸纳其他社会法人参股;外商和境内自然人投资人股;向境内法人和外商转让国有产权;在境内或境外上市发行股票;债权转股权。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和自然人参与国有企业改制。原省级专业经济管理部门转制后组建的国有独资公司以及企业改制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也应按照上述途径和办法逐步实现股权结构多元化。 
  (五)建立健全公司人治理结构。改制企业在依法组建公司人治理结构的同时,还要注意从以下方面健全和完善:要确保出资人代表及职责到位;依法适当设立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组成人员原则上不得重合,董事长、总经理原则上分设;董事会必须集体行使职权;建立董事和经理的可追究个人责任制度;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的监事会要切实加强对董事会决策、经理层经营行为和公司财务的监督,监事会成员、特别是外派监事和职工监事必须做到权利和责任同时到位;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人治理结构中党员董事、监事、经理与党组织负责人可以交叉任职,但国有独资公司党委负责人不参加监事会。国有企业改制公司后,其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班子要分别建立严格的工作制度和议事规则。 
  (六)切实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各企业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工作中,都要结合苦练内功全面提高管理水平,切实转换经营机制。要按照加快发展的需要,深入进行企业内部劳动用工、人事和分配制度的改革,依法规范劳动关系和分配制度。继续试行并完善经营者年薪制。从今年起,逐步选择部分经营机制基本转换、管理水平较高的多元股东公司设立经营者责任股或进行经营者期股(权)制试点。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试行劳动聘用制。所有改制为公司的企业要尽快形成有效的运行机制、独立的自负盈亏机制、相互制衡的监督约束机制和充满活力的技术创新机制。 
  (七)加快发展大企业大集团。全省重点培育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要在大中型企业中率先实现制度创新、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结构优化,其中,条件较好的要通过资本运营进行战略性改组,在突出主营业务的前提下,大力调整产品结构和经营结构,形成较强的竞争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实现超常规发展。鼓励优强企业之间按照低成本扩张和优势互补的要求,进行多种形式的强强联合。鼓励各类中小企业通过各种方式进入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与大企业大集团共同发展。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重点培育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在联合重组、技术改造、筹资融资以及享受有关政策方面给予优先和倾斜。省政府力争每年重点抓好1至2户规模较大的企业集团的组建和发展。 
  (八)继续做好企业股票发行上市的申报工作。选择一批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股票发行上市的规定进行培育,成熟一户,申报一户。公司提出股票发行上市的申请后,要先由省级有关部门和中介机构进行论证审核,符合条件的报请省政府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同意公司股票发行上市的意见。属于以下几类公司的股票发行上市申请给予优先考虑:进入520户国家重点企业名单的公司;全省重点培育的大企业大集团;高新技术企业;全省支柱产业和重点行业中的骨干企业;能源、交通、信息等基础领域中的重点企业。 
  四、要解决的突出问题 
  (一)减轻企业债务负担。在加快改制改组、积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前提下,可采取以下办法减轻企业债务负担:将改制改组中吸纳的部分投资用于偿还债务;出售部分国有产权收回的资金用于偿还债务;经平等协商,将其他法人与本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变为投资入股关系;经各级政府或财政部门同意,加大财政有偿资金债转股力度,将部分或全部财政性债权转为政府的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机构的投资;争取列入国家债转股建议名单,将部分金融性债权转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股权。 
  (二)探索增加企业资本金的途径。在对改制企业实施股权多元化和多渠道减轻债务负担实现增加资本金的同时,重点通过盘活国有土地使用权增加资本金。国有企业在改制改组过程中按下列方式处置国有划拨土地,其所得收入可用于增加国家资本金或其他形式的国有投资:有偿转让使用权的;租赁承包的;作价入股的;按规定进行重新开发的。无论用何种方式处置国有土地,都要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办理相关手续。 
  (三)逐步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从2000年起,逐步确定一批已经或正在改制的大中型企业进行分离办社会职能试点。以分离企业自办的学校和医院为突破口,逐步加大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的力度。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帮助实施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妥善安置富余人员、处置相关资产。昆明、玉溪、曲靖、个旧等条件较好的城市,以及部分有条件的企业、特别是国家确定的债转股企业,要率先进行试点。一般情况下可按以下形式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经企业和政府共同协商,将部分或全部办社会职能一次性移交给政府,相关人员和资产按有关规定和协商意见妥善安排;一次性移交确有困难的,经政府同意,在一定时期内由企业和政府共同管理,逐步过渡到完全移交;尚不具备移交条件的,先实行内部分离,政府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 
  (四)对企业资产进行合理剥离和重组。国有企业在进行公司制改革和集团化改组时,要按照实现资源最佳配置和优化资本结构的要求,对资产进行合理的剥离并重组:一般国有老企业改制时应将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实行分离,用经营性资产作为投资组建新的公司,同时,采取多种形式盘活非经营性资产,使其中的优良资产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条件较好的企业,特别是有特色、有区位优势的企业,应积极走专业化和分工协作的路子,推行主辅分离,促进非主营业务和辅助生产部门既能确保为主业服务,又能面向市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规模较大的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可将不同的主业实行适当分离,分别组建子公司或分公司,各自独立经营。 
  五、落实责任,完善措施 
  (一)各级政府要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承担组织领导责任。政府的主要领导是本地区推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亲自组织制定实施方案、参与拟定有关政策和措施、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对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的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为有关部门和企业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环境和条件。要落实责任制,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工作的成效作为考核政府政绩的重要内容。 
  (二)省级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对推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承担工作责任。综合经济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推进工作的具体方案,组织和帮助有关企业开展工作,及时处理好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其他有关部门要帮助企业开展工作,为企业改制和改组提供优质服务。任何部门都不得借企业改制改组之机变相搭车,加重企业的工作负担。对企业提出的要求,只要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又有利于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有关部门都应给予支持,并帮助落实。凡因工作不力对企业改革和发展带来不利影响甚至出现重大失误的,要首先追究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三)国有大中型企业要严格按照本意见要求开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工作。企业定代表人要全面承担本企业改制改组的领导责任,组织发动全体职工通过一致努力按时完成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任务。具备条件而不及时改制的企业,同级政府要组成指导小组深入企业督促开展工作,必要时对领导班子进行整顿,对不称职的班子成员进行调整。 
  (四)社会中介机构应对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工作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有关中介机构在企业改制改组过程中进行评估、审计、法律、公正、咨询等服务时,要严格按照降低改革成本的要求,减轻企业的费用负担,只要不违反有关规定,原则上都要从低收费,对有特殊困难的企业尽可能给予减免费用的优惠。企业有权拒绝对改制改组没有实质性作用的有偿服务工作。 
  (五)继续落实有关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省政府过去下发的国有企业改革特别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政策性文件,原则上继续执行。各地区各部门可在职权范围内制定推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工作的政策、措施和办法。有特殊问题确需帮助解决的企业,由同级政府按照“一企一策”的原则办理。 
 
 
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云南省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的意见 
 
  为贯彻党的十五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六届八次全会精神,落实《中共云南省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进一步改革完善我省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提高运营质量和效益,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云南省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改革完善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从云南实际出发,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以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核心,以产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口,以资本为纽带,以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和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与效益为目的,打破地域和行业、部门界限,构建管理科学、营运效果好、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 
  (二)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1.“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实行谁管理、谁受益、谁负责,做到机、责、利、效益和风险相统一。 
  2.有利于发展生产力的原则。通过理顺产权关系、落实企业法人财产权,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 
  3.积极探索国有经济多种实现形式的原则。要从价值形态上确定企业国有资产的占有量,允许企业法人运用多种形式经营国有资产,不断扩大和巩固整体实力。 
  4.“三权分离”的原则。即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相分离;国有资产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国家终极所有权和企业法人财产权相分离。 
  5.与国家经济体制改革方向一致的原则。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要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相吻合,与当前的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相符合。 
  6.所有者权益同确立企业法人财产权相一致的原则。在确保国家所有不受侵犯的前提下,企业独立支配其法人财产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7.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有机结合的原则。制定改革方案既要全面、从整体出发,又要突出重点、有所侧重,抓住明晰产权这一突破口,全面推进企业制度的创新工作。 
  8.积极稳妥的原则。既要充分认识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营运机制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又要充分认识这项改革的艰巨性和复杂性,采取积极慎重态度,分阶段、分步骤和有组织地认真进行。 
  二、总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总目标 
  云南省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改革的总目标是:以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为中心,以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为目的,以授权经营为主要方向,以加强管理为重点内容,建立有利于节约资源、降低消耗、增加效益的企业经营机制,有利于企业自主创新的技术进步机制,有利于市场公平竞争机制与资源优化配置的经济运行机制,促进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组合,提高资产的运营效益。 
  (二)需要完成的几项主要任务 
  1.政企分开,实行“三权分离”,构建“三个层次”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第一个层次,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和资产所有者职能分开。行政管理者应按照社会效益和宏观需要管理社会;资产管理者应以盈利为目标、以市场为导向努力搞好资产的优化配置。第二个层次,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和经营职能分开。明确国有资产所有者与企业之间是投资者与经营者的关系,两者各自的权利与义务是通过法律或契约来规定的。第三个层次,国家终极所有权和企业法人财产权分开。落实出资人制度,切断以行业部门管理为主要形式的行政纽带,企业依法和按照章程在市场上自主经营、公平竞争,从根本上解决国有资产管理主体多头和分散状况,避免出现国有资产经营主体的缺位问题。 
  2.转换机制,强化国有资产经营效益的考核监督,增强国有企业的活力和竞争力。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国有资产运营机制,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通过对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与重组,盘活存量,优化国有资产的配置,促进我省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要通过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和国有资产形态的转变,积极探索公有制的多种实现形式,以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促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经济效益的提高。 
  3.实行资产化管理,确保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要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性的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确保国有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三、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明确国有资产管理和运营主体的职责。 
  (一)明确省级国有资产产权代表职能 
  云南省人民政府是云南省国有资产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行使对国有资产的配置、收益和监督4项权力。其主要任务是,从方针、政策、法规等方面对国有资产进行宏观的、全方位的管理和监督,从价值总量上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增值。省政府管理国有资产的主要职责和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全省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和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并检查监督执行情况,对违法事件进行行政处罚;制定全省国有资产营运战略、方针、结构调整方向和投资发展规划,对全省国有资产实施宏观管理和指导;建立全省国有资产经营预算体系,明确国有资产收益权,强化对国有经营性资产的管理,提高风险控制能力;研究国有企业税后利润和国家股权收益的分配方案,并监缴国有资产产权收益;授权或委托资产经营公司营运国有资产,决定经营公司的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和投资目标;审议批准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经营目标,考核国有资本营运情况,并根据营运业绩实施奖惩;委派或更换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产权代表和财务总监;审议批准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作出决议;决定或批准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和解散与清算;审议批准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章程;其他需要作出决定的事项。 
  根据政府机构改革和国有资产管理的需要,省政府国有资产管理的办事机构设在省财政厅,作为省财政厅的内设部门,但应保证其工作和人员构成的相对独立性。省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办事机构的主要职能是: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作出的各项决议、决定;调查研究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政府提出改进的政策和意见建议措施;组织国有资产的清产核资、产权界定、资产评估和产权登记;调解处理国有资产产权纠纷;制定企业合并、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和产权转让等所涉及的国有资产安全保障措施,并监督实施;制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指标体系,考核国有资产运营状况;负责国有资产评估资格机构的确认和评审工作,对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予以备案或确认;监管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对国有资产进行分类统计和综合统计;协调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培训国有资产管理人员;按照人事管理权限考核、推荐或建议任免省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单位领导人。 
  (二)规范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省级资产经营公司,是省政府授权营运国有资产的机构,对省政府负责,并接受其监督、管理和指导。资产经营公司是由国家依法独资设立、对国家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行使所有者权利和以持股运作方式从事国有资本运营的企业法人,是联结政府和众多国有企业的产权中介纽带。 
  云南省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可由下列单位组成:一是现有省政府授权实行国有资产经营的国有独资公司;二是可将现有的行业总公司,改组为资产经营公司;三是把符合条件的企业集团母公司,改组为资产经营公司(包括省国有资产持股经营公司、开发投资公司、技术进步开发投资公司、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云旅集团公司和世博公司等);四是将符合条件的大型国有独资企业,改造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五是对机构改革中具备条件的政府专业经济部门,可转体改造为资产经营公司。 
  资产经营公司享有的职权:按照《公司》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运作,对省政府授权范围的国有资产依法自主经营;根据公司总体发展规划,决定全资子公司的经营方针和发展目标;依照法定程序决定或批准全资子公司的组织机构,考核、选举和聘任全资子公司的经营者;决定全资子公司的设立、合并、分立、解散,以及产权转让、重大资产处置等行为;审批全资子公司的重大投资、举债、抵押和担保等事项;对全资子公司下达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任务,并对其经营状况进行监督、考核、奖惩;对全资子公司统负盈亏,统一交纳所得税;按照《公司》的规定,对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子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资产经营公司的责任和义务:承担《公司》规定的责任和省政府规定的其他责任;以全部法人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并以出资额为限对各类子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维护子公司的法人地位和合法权益;依法维护出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国家宏观调控,并照章依法纳税;按照规定定时向省政府报送国有资产经营情况;自觉接受省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监督。 
  (三)明确国有资产经营单位的性质和地位 
  国有资产经营单位,是占有国有资产并直接从事产品生产或提供服务的各类企业。这些企业占有法人财产、享有企业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直接对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其他出资者承担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国有资产经营单位是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体制中的基层经济组织,是国有经济和国民经济的细胞。既包括国有独资企业,也包括国有资产参股和控股的混合经济企业,还包括以承包、托管、联营等方式经营国有资产的各种企业。 
  国有资产经营单位的职责是:自主确定企业内部分配方式和工资制度,建立有效的分配激励机制;建立高效的企业内部组织体系;制订科学、规范的企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规范、严格的企业财务会计核算制度;依法行使生产经营决策权、产品定价权、进出口权、劳动用工权、一般资产处置权等生产经营权;建立企业技术创新机制,提高产品和服务的科技含量,依靠科技提高企业的竞争力;生产和提供适销对路的产品与服务;建立企业的市场营销体系,不断扩大市场的占有率。 
  四、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方式和方法 
  长期以来,在旧体制影响下形成的、带有浓厚计划经济特点的国有资产管理方式,已不适应新体制和新机制的要求,必须进行彻底改革。 
  (一)确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产权管理方式 
  新的产权管理方式:一是国有资产的管理要从以实物形态为主向以价值形态为主转变,实施与国际贯例接轨的产权(股权)管理。二是对国有资产的管理要从直接管理为主向间接管理为主转变,政府不直接干预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而是通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对企业实行间接管理。省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按产权结构层次实施分级(股权)管理。三是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实施全过程管理。在国有资产管理环节上,要从过去重投入、轻管理,向投入、配置、收取投资回报,到再投入的全过程管理过渡。 
  (二)按资产、经营规模、效益水平对企业进行分类定级 
  取消企业行政级别,改按资产、经营规模和经济效益分类划级,每两年界定一次,实行动态管理,使企业由单纯追求速度、数量指标向追求效益指标转化,形成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和激励机制,加速企业的优化过程。对一、二、三类企业领导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具体办法按照新的人事管理权限管理,应制定完善《云南省国有企业分类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方案》,按类别和效益特点实行分类考核评定企业业绩,并据此奖惩。 
  (三)建立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制度 
  为保证国有资产形成自我积累、滚动增值的良性循环,要按照中央关于“改进和规范复式预算制度,建立政府公共预算和国有资产预算”的精神,进一步落实税利的分收、分管和分用工作,将财政公共性预算与国有资产经营性预算分离,形成国有资产增值体系。国有资本的再投人和再运行,应由省政府委托资产经营公司进行。国有资产的投资得利、收益分配,以及再投资,都应形成独立的运转体系,不再进入政府公共预算体制。国有资产收益,应包括国有胜利、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净收入、承包租赁费、国有资产占用费和国家集中的税后利润等,要由国家资产管理部门集中收取和管理,主要用于基础产业国有资产的投资支出和国有企业的经营增资、注资,包括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经营资本金。 
  (四)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资产结构 
  为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效益,形成产权管理和激励与制衡相结合的机制,必须对国有资产进行重组,优化资产结构。对一些基础产业和重要产业的企业,要强化国家产权主体地位;对竞争性行业的企业,要淡化或逐渐退出国家产权主体地位。主要途径是按《公司》规定,采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对企业进行改组。在具有垄断利润的国有企业中,仍应保持国家的独资地位,将其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必要时,应新增国家资本;对盈利状况好、管理效率高、一定时期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支柱产业和骨干国有企业,可改造为国有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利于充分发挥国家股东的经营导向作用;对不涉及国计民生的竞争性国有企业,特别是一般的国有中小型加工企业、商品流通间相互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合作制企业,国有资产要逐步退出;对无发展前途、严重资不抵债的企业,应坚持实行破产或拍卖。为保证国家所有者有稳定的投资回报,在股权设置上,对不需要行使重大经营决策权的企业,可以设优先股。 
  (五)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和执法体系 
  国有资产的管理和运营,必须有完备的法制来规范和保障。要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完善的目标和要求,制定省级国有资产管理和经营的基本制度与办法。同时要加强执法工作的力度,建立执法监督检查机构,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和经营的各项法规,并加强执法监督,认真查处侵犯国有资产权益的违法案件。要成立产权纠纷调处委员会,负责协调和处理产权纠纷。 
  (六)培育和规范中介服务机构 
  产权市场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体系构成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省产权市场发展严重滞后,中介服务机构急待加强。要进一步培育和发展产权市场,提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公司和产权交易所的素质与服务能力。要加速实现产权的商品化,加快产权的流动和重组。在建立、健全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的过程中,一是要规范产权交易管理,明确产权交易主体,制定规范交易行为和运作方式的措施与办法;二是要坚持有偿交易,在产权变动时进行资产评估;三是要管理好产权转让收入,主要用于国有资产的再投入。 
  五、进一步完善监督约束机制 
  为高效运营国有资产、实现保值增值,要制定切实有效的监督办法,完善监督约束机制。 
  监督的主体:按分级管理原则,省级国有资产的监督主体是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和司法部门、监督部门、企业内部职工、社会各界人士。 
  监督的对象:包括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在内的全部国有企业。 
  监督的职能:包括审议、评价资产配置。运营及其管理情况,以及效益、产权(股权)行使情况,并对企业管理者和经营者实行监督评价,向有关部门提出任免和奖惩建议。 
  监督的形式:一是设立监事会。改制后的国有独资公司和控股公司的监事会成员,应由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组成。过渡时期,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监事会设立的范围,制定章程和工作规则、监事选派的资格条件、奖惩标准和有关行为准则、确定监事会成员。二是国有独资和控股企业,应派驻财务总监(具体办法另定)。三是实行产权代表报告制度。国有产权产权代表应定期或不定期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情况,对国有资产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必须及时报告,国有产权管理部门要及时给予答复,以便对企业进行有效监督,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增值。四是审计监督。国有企业要按规定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五是司法监督。司法机关应在职权范围内强化对国有资产的监督。六是社会舆论监督。要充分发挥新闻机构和人民群众的舆论监督作用。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的改革完善,是一项重大的改革举措。它涉及面广和政策性强,任务艰巨,必须统一研究、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对不同行业、不同规模和不同生产经营状况的企业,要进行分类指导,各部门要积极配合、齐抓共促,经委、计委、财政、税务、劳动、人事、工商、审计等与产权改革密切相关的部门,要以主要力量和主要精力投入产权制度改革。经济监督、行政和执法监督部门,在加强对企业监督的同时,要支持企业的改革,减少对企业的干扰,让企业全身心地投入到改革和发展的企业中来。对乘改革之机进行违法违纪活动者,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要严肃进行查处。对工作不力、贻误改革和造成损失的,要果断采取组织措施和法律手段,及时进行处理。 
 
 
关于盘活土地资产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结合云南省委六届八次全会精神和我省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或非国有企业及国有企业合并,所涉及到的原国有划拨的土地,在不改变工业生产用途、不发生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等行为的,可以继续保留划拨方式使用土地。兼并和合并后的企业,凭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批复,由新的使用单位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如发生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入股等交易行为,或改变土地用途的,应按规定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二、授权经营、注入资本金。国有企业可以委托有土地估价能力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原使用的划拨土地进行评估;一时无法评估的,可按政府批准确定的基准地价计算,不再进行评估,估价结果和作价出资方案经所在地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初审后,按企业隶属关系报同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审批,并到财政部门办理授权经营手续,作为国家资本金注入企业。 
  三、低租金租用。按租赁方式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国有企业,政府应收取的国有土地租赁费,5年内可按国家规定的土地出让金最低标准测算额的30%收取,但该土地使用权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和抵押,确需转让、出租和抵押的,应先办理出让手续。 
  四、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经当地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并报原批准用地机关批准,在向政府缴纳一定的土地出让金或其它有偿使用费后,可以将国家划拨给企业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给原企业或其他单位。对有多个土地需求者的,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招标拍卖,尽量提高转让土地的收益。 
  五、优惠有偿转让收费上交比例。国有企业划拨土地有偿转让涉及的土地出让金,按成交价或确认地价的5-10%缴纳,60天内一次性付清的,再给予减免应交额30%的优惠;分期付款的,60天内先付25%的出让金,余款允许在5年内付清。 
  六、有偿转让、出让和租赁土地所得全部或大部分返还给企业。经同级政府批准的土地出让金和土地租赁费,可先征收、后返拨给企业,用于安置困难企业职工和增资减债、结构调整。经政府依法收回企业划拨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所得土地出让金扣除有关税费后,可按一定比例返拨给企业: 
  (一)“退二进三”和易地搬迁改造的国有企业,返拨80%; 
  (二)属于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困难企业,返拨9095%; 
  (三)属于处置国有破产企业划拨土地使用权的,100%用于安置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职工后有剩余的,与破产企业其它财产一并处理。 
  七、国有企业因下岗、分流职工开发国有荒山专门用于种植业和养殖业的,经批准可免收土地出让金。 
  八、国有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经依法办理出让和有偿转让等手续后首次进入土地二级市场交易的,地税部门照章征收的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经政府批准由财政部门列支全额返还纳税人。 
  九、国有企业与外商、外省企业进行合资、合作,凡以出让、租赁和国家作价出资(入股)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再另行缴纳场地使用费。 
  十、改善服务工作,降低企业改革成本。在企业改革中,承担土地评估的中介机构要严格按国家规定标准收取服务费,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对国有企业提交的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初审)申请和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应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符合要求的报件,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或上报的有关手续。 
  十一、关于国有企业土地使用权转为国有资本金和授权经营的问题,由省土地管理局和省财政厅根据《土地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另行制定。 
 
 
关于分离国有企业办学校、医院等社会职能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共云南省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加快我省分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的步伐,如期实现国有企业三年改革和脱困目标,现就我省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分离的范围和重点 
  凡在我省辖区内的中央和省、部属国有企业,包括各地州市县(区)所属国有企业自办的中小学、职工医院和其他社会服务机构,原则上都要与企业分离,逐步移交地方政府统筹管理,其中有的可转为企业化经营。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企业社会负担实际,当前分离的重点是国有企业自办的中小学和职工医院,其他社会服务机构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与企业脱钩。 
  二、完成分离任务的时限要求 
  工矿企业较为集中的昆明、个旧、玉溪、曲靖、开远、大理、楚雄等城市,要积极创造条件率先加快分离步伐,并力争在2002年底前基本完成城区内的国有大中型企业自办中小学和医院的分离任务。其他地州市县和距县以上城市较远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分离自办中小学和职工医院的任务,力争在2005年底前基本完成。国有企业自办的其他社会福利性机构,短期内难以分离的,也应尽快与企业的生产经营主体脱钩,实行主辅分离,面向社会有偿服务,过渡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营单位,以减轻企业负担。 
  三、分离的基本原则和步骤 
  分离国有企业办学校和医院的工作,要围绕强化政府社会管理职能和优化教育结构、合理配置医疗卫生资源来进行。各级政府和各企业既要决心大、态度积极,并采取切实措施推进这项工作,又要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注意从企业实际和当地政府的承受能力出发;既要防止信心不足、按兵不动,又要防止草率行事、急于求成,做到步子稳妥。要按照先大中城市、后小城镇,先城区、后郊区,先厂矿集中区、后分散独立区,先特殊困难企业、后一般企业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不搞一刀切。 
  四、工作中要坚持做到几个结合 
  1.把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同转变政府职能、强化对社会公益事业管理相结合。企业自办学校和医院等社会公益性事业,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随着我国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深人进行,企业办社会的矛盾越来越突出,不仅牵扯了企业大量精力,加重了企业的经济负担,而且影响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同时还削弱了政府对社会统筹管理的职能。把企业办社会的职能交给政府,既有利于政府对辖区范围内社会公益事业的统筹和管理,提高政府管理社会的能力,也有利于企业轻装上阵,集中财力、物力和精力搞好生产经营,为国家生产更多适销对路的产品和创造更多的财富。 
  2.把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其它相关制度的改革相结合。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是一项直接与教育体制、医疗卫生制度和企业制度改革有联系的工作。要把分离企业的社会职能和公司制(股份制)的改造和当地教育体制、医疗卫生制度改革紧密结合起来进行,既要从有利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减轻企业社会负担角度出发制定政策措施,下决心把企业承担的社会职能交给政府或社会承担,又要注意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保护和发挥有条件的企业为政府分忧、承担部分社会职能的积极性。要把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与社区国民教育和医疗卫生防疫布局调整结合起来,把分离过程中的富余人员与企业其他职工下岗分流、劳动力市场的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完善和职工住房制度改革等结合起来一并进行,防止单打一。 
  3.把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同全面推进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相结合。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涉及面较广,碰到的困难和问题比较多,难度比较大,各级政府要提高信心、下定决心,切实按照中央和省的要求,坚定不移地把这项工作做好。要根据各企业目前承担的社会职能情况和生产经营情况,区别对待,按照轻重缓急和先易后难的原则各个击破,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解决我省分离国有大中型企业办社会的职能问题。为妥善解决这个问题,各地州市要先搞试点,先在那些要求迫切、条件基本具备的企业进行试点、先行一步,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再在面上逐步展开。 
  4.把明晰产权、合理界定财产所有权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相结合。国有企业自办的学校、医疗卫生机构等公益性事业的财产和设施均属国有资产。在分离过程中,凡当地政府直接接收管理的学校和医院,其原有资产和设备应整体无偿移交当地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管理;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联合办学功、医的,其资产的划拨必须经当地政府审核同意,并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完善手续,要防止个别人和少数人借机变卖物资设备、侵吞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5.把组织安排分流的专业技术人员同自谋出路、自主择业相结合。在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过程中,对需要安置的教职工和医疗卫生服务人员,各地政府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和爱惜人才,尽最大努力给予妥善安排。要充分听取企业和本人意见,凡需当地政府接收安置的从教和从医人员,都要公开进行考试考核、择优录用,对个人素质比较好、确有教学经验和具有过硬的医疗技术的专业人员,只要服从组织安排的,当地政府原则上都要接收安排;对个人表现和专业技术水平一般、组织安排确有困难的,要积极支持和鼓励他们走向社会、自找门路、自主择业,并按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政策扶持。 
  6.把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同当前的各项改革和制度创新相结合。对需要分离的企业中小学和医院,要根据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和医疗卫生制度改革的精神,积极探索分离后的机构编制、体制、经费来源和人员安置等问题。有的学校和医院可连同资产和人员彻底移交当地政府管理;有的因编制和经费问题一时难以解决的,可由当地政府和企业双方商定过渡期的办法,在过渡期限内仍由企业管理和投入,并逐步减少企业办学、办医的支出,到期后再由政府管理和全额投入;有的可以采取股份合作、承包、租赁、联办、出售等多种方式进行改制,并在场地、设备和资金等方面,给予一定的帮助和扶持。除以上措施和办法外,各地还可结合当地实际,就分离后的机构设置、编制和人员往哪里去、钱从哪里来的问题,积极研究探索解决的其它办法和措施。 
  五、需要进一步认识和妥善解决的几个问题 
  第一,要进一步提高对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重要性的认识。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既是国企改革发展的需要,也是各级地方政府加强对社会公益事业统筹管理的需要。企业的根本任务是搞好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为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创造更多的产品和财富,获取最大经济效益。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企业长期积累的一些深层次矛盾日益突出,负担过重、生产经营困难是企业当前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企业自办学校、医院等社会公益性事业,本属政府的职能,是在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虽然在方便职工看病就医、子女入学和稳定职工队伍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毕竟不是企业的职能,相反还给企业增加了沉重的负担。不解决好这个问题,企业生产经营不可能搞好,脱困的目标难以实现。而且企业办学、办医普遍质量和服务水平都不高,既消耗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又达不到应有的效果。各级政府和各相关的职能部门,必须对此引起高度重视,要顾全大局、增强信心,采取积极有效的办法和措施,切实把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的工作做好。 
  第二,要多渠道筹集资金,认真解决分离企业社会职能的经费来源问题。各级地方政府财政困难是当前影响解决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的突出问题之一。要坚决克服无所作为和等靠要思想,打破主要靠上级政府和当地政府财政包揽一切的做法。要按照隶属关系和属地管理原则,采取多种方式和渠道筹措资金,尽最大努力解决分离后的办学、办医和其它社会公益事业的经费来源问题。各级政府要根据当地企业办学、办医特别是办学的支出情况,注意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对教育经费的投入。为解决好办学的经费来源问题: 
  一是企业与地方政府共同承担。对独立工矿区和远离城市的企业,在地方政府财力有限的情况下,分离后的办学经费,可在一定时期内(3-5年)由当地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各按一定比例共同承担解决。企业承担的费用,原则上以移交前3年实际投入的平均数为基数,视企业生产经营情况逐年递减,待过渡期满后,其办学经费全部由当地政府承担。 
  二是返还企业上缴的专项税费。对极少数无力接收企业自办中小学的地方政府,可采取教育附加费返还的办法解决,返还比例视企业办学需要和当地财政状况而定。除特殊地区外(产烟区),返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企业上缴总额的80%。对企业办学较为集中的地区,返还额度可按当地学生人均占有教育附加费数额的办法计算。企业上缴的城市建设维护税,视当地情况也可适当返还,专门用于分离后的办学需要。 
  三是设立专项扶持资金。省、地州市两级财政可从每年增拨的教育经费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企业分离后的办学专项扶持基金,专门用于财政比较困难的县市解决企业分离办学经费的补助。 
  第三,要妥善安置分离中的从教、从医人员。在企业从事教学和医疗卫生服务的人员,和其他从教、从医人员一样都是国家的宝贵财富,都应受到尊重和保护。对经考试和考核合格的人员,原则上应由政府全部接收,并纳入国家事业编制计划,统一由地方人事部门管理。被政府指定为社区医疗保险服务的企业医疗机构,其医务人员的管理和医疗技术业务管理,也应纳入地方政府人事部门和医疗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对纳入政府事业编制计划的教学、医疗卫生服务人员,其政治生活和经济生活待遇等应与国家其他同类人员一视同仁。对经考试考核达不到要求的人员,由原企业妥善安置,原企业无法安置和本人不愿接受企业安置的,纳入企业下岗分流计划,享受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同等待遇。要积极支持和鼓励企业从教、从医的分流人员走向社会自找出路、自谋职业,依靠自身的努力解决就业问题。为保证分离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借机安插人员,增加分离工作困难,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所有企业自办的学校和医院一律不得新增补人员。 
  第四,要降低企业改革成本,减轻企业负担。分离企业自办学校。医院等非经营性机构,涉及企业资产的划拨、评估和纳税对象的调整。各级地方政府要针对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中出现的问题,制定相应的特殊政策和措施,注意减轻企业负担,不能因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而加重企业负担。对因企业实行主辅分离造成税收负担增加过重的,应酌情适当给予减免增加部分的照顾;对分离处置涉及到的企业资产,应按规定认真进行评估,但对资产所有权性质没有改变的,为减少环节、节省资金,经当地财政部门同意,可按资产的帐面数额核定,不再进行资产评估。 
  第五,要深入调查研究,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和措施。各地政府和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要求,结合我省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实际,尽快就分离企业社会职能问题进行研究部署。要深入调查研究,尤其是对分离工作困难较大的地区和独立工矿区,要切实弄清基本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组织实施。对涉及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资产评估和税费减免等问题,各相关部门要本着从优。从宽的原则出发,提出相应的配套政策和措施,以推动我省分离企业社会职能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要加强对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的领导。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和难度比较大的工作,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县级以上政府要成立专门的工作班子,以最大的魄力和勇气,下决心解决分离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棘手问题。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制定定性和定量的工作目标责任制,注意调动各相关部门的积极性,以形成合力共同把这项工作做好。要从各地和各企业的实际出发,本着因地制宜、因企制宜、先易后难的原则,一个企业、一个企业的解决问题。要加强宣传舆论工作,认真做好广大职工群众的思想教育,妥善处理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难点和热点问题,努力把这件关乎企业今后改革和发展的工作做好,积极为企业摆脱困境、轻装上阵、全身心地投入搞好生产经营创造一个良好的条件。 
  六、关于企业自办中小学的分离问题 
  企业自办中小学的分离,要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具体做法可采取以下3种方式进行,但企业必须首先对自办的中小学进行组织结构调整,该合并的要先合并,该撤销的要先撤销。 
  第一,整体移交当地政府。对县以上城市以内和距城市较近的厂矿企业,经当地政府和企业协商同意,可将企业自办的中、小学连同资产和人员,成建制移交给当地政府管理。整体移交的教职工,除不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的人员外,其余人员都应纳入地方事业编制,由当地政府人事部门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管理。 
  第二,政府与企业共建共管。对距城市较远、企业有继续办学要求、但又难以支撑其所需经费的,可采取政府和企业共同办学、共建共管的办法解决。教学行政管理交由当地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办学经费包括教职工的工资支出,由企业和当地政府双方商定,按一定比例共同承担,也可在一定时期内仍由企业全部承担。 
  第三,继续由企业自办。对少数远离城市、地处偏远山区,因分离会给职工子女上学带来极大不便、企业和职工有办学要求、且企业也有条件继续办学的,维持现状,仍由企业自办。但要在企业内部设立专门的教学管理机构,把教学管理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分离出来,实行主辅分离,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在教学业务上积极给予帮助和指导。 
  七、关于企业自办医院的分离问题 
  分离企业自办医院的工作,要符合国家医疗卫生制度改革与发展的要求,并结合当地政府区域卫生防病治病规划,走社会化发展的路子。要在方便企业职工子女看病治病的前提下,面向社会开展区域卫生医疗服务。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分离: 
  第一,交当地政府统筹管理。对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医院,经企业和当地政府协商同意,可连同资产和人员整体移交政府医疗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分离的医院,可按当地政府的区域卫生规划和布局,作为社区医疗保健定点医院,既为企业服务、方便职工看病就医,又为社区群众的医疗、疾控、保健和康复服务,走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路子,但在初期阶段政府应根据情况给予必要的投入和政策扶持。 
  第二,部分分离。对有一定办医条件的企业医院,在维持医院产权不变的前提下,可将医院从企业母体中剥离出来,变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在保证企业职工就医看病的前提下,可面向社会对外经营,按市场运作收取服务费,逐步成为企业多种经营和创收的经济实体之一。 
  第三,联合办医。对规模较小、医疗技术和设备都不具有优势的企业医疗机构,当地政府又难以接收统筹管理的,经政府医疗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同意,可将企业医院资产作为股份,与临近的其他有实力的企业医院和当地政府主办的社区医院以及其它经济实体进行联合办医。通过联合办医,在养活自己的前提下,逐步积累资金周!进先进的管理经验和医疗技术设备,不断发展壮大,待条件成熟后,如企业自愿,可改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医疗实体。 
  第四,撤消。对医疗技术和设备比较落后,不具备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能力和不符合地方政府区域医疗卫生发展规划的企业医疗机构,要随着企业改革与发展的推进,借分离企业办社会的机遇及时调整处理,该撤消的要坚决撤消,该并入就近社区医院和其他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要坚决合并,切不可等待观望、错失良机。撤消后的医疗机构,其资产由企业自行处理,政府确无条件安置的医疗卫生服务人员,可按国家有关执业医师注册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企业自办的医务室、卫生所和以防治职业病为主的卫生机构,可继续保留。 
 
 
关于促进中小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 
 
  根据省委六届八次全会通过的《中共云南省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精神,为进一步促进我省中小企业改革和发展,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中小企业重要地位和作用的认识 
  1.改革开放以来,我省中小企业发展迅速,已占全省企业总数的99.3%,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稳定,增加地方税收,活跃城乡市场,扩大就业,改善人民生活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是最具活力和发展潜力的企业群体。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无论是思想认识,政策指导,还是中小企业自身改革和发展等方面,都还存在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一些地区和部门对中小企业的改革和发展还存在着疑虑,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各级政府和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把认识统一到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上来,提高对扶持、促进中小企业改革和发展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 
  2.要按照省委提出的“进一步放开搞活中小型企业”的要求,遵循“积极扶持,合理规划,分类指导,搞好服务”的原则,坚持“放小”与“扶小”结合,坚持多种形式并举的改革。积极调整结构,突出重点,加大对中小企业发展的扶持力度,培育社会服务体系,促进不同所有制中小企业的发展壮大。 
  二、推进中小企业深化改革,加快结构调整步伐 
  3.加快结构调整是今后一个时期经济工作的主要着力点。要抓住国家实施结构调整战略的有利时机,按照有进有退原则,加大力度调整好中小企业的组织结构和产品结构,促进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今后,在一般性竞争领域、特别是县以下原则上不再投资兴办国有独资企业。 
  4.中小企业深化改革要坚持多种形式并举。要因地制宜、因企施策,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对有条件的中小企业要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实行股份合作制、公司制、兼并、破产、拍卖、出售等;对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可以先进行经营权的委托,实行承包、租赁、委托经营等,待条件成熟时再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对重复建设、产业结构不合理、严重污染的中小企业要进行整顿和关、停、并、转;对资不抵债、没有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实施破产。鼓励各类中小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兼并、收购公有制中小企业。在工作中决不能用一种形式替代其它形式,片面地搞“一刀切”。要充分发挥职工参与企业改革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引导职工选择、接受能够适合和促进企业发展的改革形式。要积极吸收和充分利用职工出资和社会法人出资,实现产权多元化,建立合理有效的中小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5.改制中要注意解决的问题。各地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及时研究和解决改制中出现的新问题,做好指导和规范工作。在实践中要规范改制和杜绝认股。配股上的平均主义,鼓励经营者(集团)持大股;对改制为股份合作制的中小企业,在股权设置时尽量不设国有股,对国有净资产数额大的企业,可暂时保留部分国有股,其股息以外的股权可平均委托给企业职工;要确保国有、集体资产保值增值,资产管理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改制企业的指导和监督;改制企业要进行资产清查,国有小企业一般以重估值为主,城乡集体企业用清产核资的重估价;要充分听取职工的意见,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改革事项,要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6.要正确理解和实施“关小”措施。“关小”不能片面地理解为对所有的小企业都要关,而是在供大于求,多数产品生产过剩的情况下,对那些浪费资源、破坏环境、技术落后、质量低劣、安全生产条件差、产品无市场的“五小”企业,坚决实行关停,淘汰落后的生产力。 
  7.中小企业要认真执行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依据已明确出台的鼓励类、限制类、禁止类、淘汰类产品的规定,紧紧围绕重点产业和重点产品,通过技术创新,开发技术含量高、产品有市场、有效益的新产品,加快产品结构调整的步伐。 
  8.产品结构调整方向。要紧紧围绕我省烟草及配套、冶金矿产、生物资源开发和旅游支柱产业,以及有比较优势的建筑业、建材业和第三产业方向发展。要鼓励以省内资源和农副产品为主要原料的资源深加工型,以吸纳扩大就业为主的劳动密集型,以出口创汇为主的外向型,以新技术成果转化为支撑的技术密集型,以及以仓储、配送、分销等为内容的物流服务型中小企业,帮助其产品结构的升级换代,向“小而精、小而专、小而特、小而新”方向发展。 
  9.产品结构调整重点。我省产品结构和技术结构与国内发达地区相比总体上是落后的,但一些产业或产品在全国具有资源优势、技术优势和市场优势。要选择在我省国民经济中地位重要,对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关系重大,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烟草及配套、冶金、化工、医药、机电、食品、制糖、建材和旅游工艺品等产业作为近期产品结构调整的重点。 
  三、培育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10.坚持“放小”与“扶小”结合。在放开搞活中小企业的同时,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引导、帮助与扶持。通过“放小”处理好政府对中小企业包揽过多、管得过死、企业过分依赖政府,不能自觉走向市场的行为,实现政企分开,把企业推向市场,真正让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扶小”是对产品有市场、合理利用资源、符合环境保护、有效益和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要在政策、资金和技术三方面给予积极扶持。 
  11.建立扶持发展资金。按照省委云发[1999]41号文件要求,各级政府要尽快建立中小企业扶持发展资金,这是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措施。扶持发展资金主要用于建立和发展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人才培训、社会化服务和融资扶持等4个服务体系。 
  12.改进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各商业银行要认真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改善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及时有效地对符合条件,具备还款能力的中小企业发放贷款。各地要加强银企关系的协调,努力提高中小企业的信用观念和还款意识,积极配合商业银行做好对中小企业贷款工作,提高贷款投入总量和投放速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加快发展。 
  13.加快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中小企业发展的突出困难是资金问题,解决贷款难是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重点。各级政府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要把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作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的切入点,积极稳妥地研究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多渠道筹集担保资金。中小企业比较集中、有条件的地州市可先行开展信用担保试点。 
  14.探索建立中小企业风险投资机制。要发挥政府对风险投资的导向作用,调动和引导社会风险投资的投向,探索建立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带动技术创新为目的的风险投资机制。鼓励和协助我省成长型中小企业到香港创业板上市。有关部门要严格控制风险投资的市场准入和从业资格,规范风险投资的市场行为。 
  15.提高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能力。要尽快建立以中小企业为主体,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为依托,产学研密切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加强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工作的引导,有计划地选择符合条件的地区和行业建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区域性、行业性技术创新中心,培育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地,起到孵化器作用,为企业提供技术服务,加速科技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 
  16.加强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训。提高广大中小企业经营者队伍素质,是各级政府和部门及企业的当务之急和长远任务,要积极采取各项措施,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为中小企业提供各种培训服务。当前要优先安排中小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创业培训、工商管理培训、财务专业等培训。要积极探索建立经理人才测评与推荐中心,完善人才市场,为中小企业提供人才保障和服务。 
  17.培育和完善中小企业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推动建立中小企业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要按照国家的要求,省、地有关部门要尽快设立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并给予经费和政策上的支持,服务中心要以其他社会服务组织互为补充、相互支持,可接受政府委托,承担引导、联系、组织社会中介服务组织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促进中小企业对外合作与交流。 
  18.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中小企业参加社会保险是一项关系到职工切身利益和企业发展、社会稳定的重要政策,必须切实抓好落实,要加快养老、医疗、失业等各项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尽快实现社会保险统筹对全省中小企业的全覆盖,实现社会化管理。 
  19.切实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中小企业在市场经济中,在规模效益和技术水平等方面与大企业比较相对较弱,他们是大企业的摇篮,迫切需要政府的保护和扶持。各级政府和部门必须转变思想观念,从过去只面向公有制经济,转为面向多种所有制经济,研究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法规,提高依法行政能力,规范政府部门的管理行为,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减轻中小企业负担,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四、加强中小企业改革和发展工作的领导 
  20.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加强对中小企业改革和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要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制定政策,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把主要精力放在搞好政策引导,改善环境,维护公平竞争,加强宏观指导,做好综合协调服务。要改变政府对中小企业的管理方式,逐步实现以政府为主向社会为主,以管理为主向服务为主,以操作为主向监督为主的转变。各级政府部门中凡赋予中小企业管理职能的部门,都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认真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为促进中小企业改革和发展办实事。 
  21.加强对全省中小企业改革和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政府部门的职责分工,省经贸委是我省中小企业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召集省级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组织和指导全省中小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工作,研究制定出促进中小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具体政策。各地州市要明确政府专门负责扶持和引导中小企业发展的职能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促进当地中小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具体措施。 
 
 
云南省国有企业财务总监派驻试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和云南省关于贯彻中央四中全会的《意见》精神,强化政府对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下同)的财务监督约束机制,建立一个分工明确、反应灵敏、监控严密、规范高效的企业财务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结合我省试点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试行财务总监会计派驻的目的,是通过政府授权的财政部门或授权投资机构派驻财务总监到国有企业,把派出机构、被委派单位、投资主体、主管部门、有关职能部门有机联系起来,形成一个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新型管理机制,充分发挥财务总监事前、事中、事后、经常性、普遍性的监控作用,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堵塞企业财务管理漏洞,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从源头上促进党风廉政建设。 
  二、基本原则 
  (一)统一领导,积极稳妥。试点工作应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采取积极稳妥的措施,分步有序进行。 
  (二)依法办事,注重实效。试行财务总监会计派驻,要注意与有关法律法规和现行管理制度、机构改革、国企改革、住房和医疗改革、社会保障改革等相衔接,着眼于建立会计监督机制,确保派驻人员发挥作用。 
  (三)事实求是,因地制宜。试点工作要区别对待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不同层次、不同规模的企业单位,并针对这些企业会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切合实际的派驻方案。 
  (四)突出重点,加强管理。财务总监会计派驻的重点应放在国有大型企业、国有企业中的利税大户、财务管理比较薄弱的国有企业,把财务总监会计人员的派驻与强化对单位领导人的约束相结合,督促单位领导人切实保证会计信息质量。 
  (五)建章立制,规范管理。要建立健全各种委派方式的运作、管理制度,强化对委派会计的后期管理,确保派驻人员正确履行职责。 
  三、组织领导 
  (一)财务总监会计派驻工作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全省的派驻试点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省财政厅具体组织实施,组织、人事、编办、经贸委、纪检监察、国资局等有关部门参与组织实施。 
  (二)各地区、各部门应根据省政府的统一安排和部署,明确责任,搞好协调,认真组织,开展好试点工作。 
  四、派驻范围 
  (一)省级国有企业的派驻范围是先在省政府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部分国有企业进行试点后,逐步推开。 
  (二)各地、各部门国有企业的派驻范围,由各地、各部门参考本办法确定。 
  五、任职资格 
  (一)财务总监应具备以下任职资格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财经法规制度;思想品德端正,敢于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严守职业道德,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担任财务总监的人员应持有《会计证》,具有中级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职称,财经专业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主管一个企业财会工作或者企业某一方面的财会工作时间不少于3年; 
  3.有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掌握现代企业管理的有关知识; 
  4.具备本行业的基本业务知识,熟悉行业情况,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协调能力; 
  5.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男性年龄应在55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应在50周岁以下。 
  个别德才素质特别优秀或工作特别需要者,在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和年龄上可适当放宽。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委派为财务总监 
  1.因失职渎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2.因监控、审核、操作失误,导致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 
  3.违反财经纪律、制度,参与单位会计帐目弄虚作假,利用职权贪污、挪用公款的。 
  六、职责权限 
  (一)财务总监的职责 
  1.参与拟定企业的预决算方案、发行债券方案、内部承包方案、利润分配方案、亏损弥补方案、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 
  2.参与企业制定内部控制制度,监督企业财务运作和收支情况; 
  3.协同财政部门对企业会计人员进行检查监督,定期向财政部门反映企业会计人员的工作履职情况; 
  4.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告企业的资产和经济效益运行情况,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5.参与组织企业财会机构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和企业对下属单位财务总监会计委派,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二)财务总监的权限 
  1.有权依照国家财经法规监督检查企业的各项财务会计活动及相关业务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2.依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审核企业的重要报告和财务报表、重大经济合同和协议、新投资项目、规定范围内的财务收支、汇往境外资金、提供贷款担保、债务担保、资产抵押、对外投资、处理不良资产等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并对上述事项实行财务总监与企业负责人联签制度,具体联签办法由派出机构制定; 
  3.有权要求企业提供与财务会计活动有关的各项情况和资料,有权参与企业的经济核算、财务会计管理和成本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4.财务总监应依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开展工作,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接受企业监督,保守企业商业秘密,不得干涉企业经营自主权。 
  (三)财务总监的责任 
  1.对企业重要报告和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对企业因计划、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3.对未能发现和制止企业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承担责任; 
  4.对国有资产的流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人员选派 
  (一)财务总监的来源 
  1.单位推荐; 
  2.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二)财务总监实行聘用制,聘用的财务总监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 
  (三)财务总监的聘用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2.对审查合格人员进行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技能、工作经验、组织能力、身体状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必要时可进行考试; 
  3.由派出机构依据考核(考试)结果,择优录用,并办理有关聘用手续。 
  (四)财务总监实行岗位培训、轮换和回避制度。财务总监原则上在同一个企业任期3-5年,超过3-5年的要进行轮换。具体办法由派出机构另行制定。 
  八、人事管理 
  (一)财务总监的任免:由派出机构经考核确认其任职资格,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经组织、人事部门考核同意,属于政府直接授权经营国有资产企业的,由政府委托财政部门进行任免;属于政府直接授权经营国有资产并控股的企业,由投资主体向企业董事会推荐,经法定程序成为董事会成员并由董事会聘任。 
  (二)财务总监应设专职,不得在企业兼任其他职务。 
  (三)人事管理: 
  1.由行政单位推荐的财务总监,其人事关系和档案转入派出机构进行管理; 
  2.从社会招聘的财务总监,其人事关系和档案转入人才市场进行管理; 
  3.因不称职被解聘的人员,其人事关系和档案转入人才市场进行管理; 
  4.财务总监的工作调动、职称评定由派出机构统一负责管理。 
  (四)财务总监工作绩效的考核,由派出机构负责。派出机构要根据派往企业的意见,以及对委派人员的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平时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核意见记入个人档案,并作为财务总监续聘、解聘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五)财务总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解聘: 
  1.患病无法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 
  2.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的; 
  3.工作中违法违纪,该职失职,造成企业经营困难和经济重大损失的。 
  解聘后的财务总监,不再具有原任职权限,属正常离、退休的可享受相应待遇。 
  (五)财务总监的工资、奖金、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办公经费等由财政统一拨付,派出机构负责列支。派出机构要逐步建立派驻财务总监的社会保障制度。 
  (六)派驻财务总监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报酬、馈赠、福利待遇,不得在企业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参加企业安排或变相安排的各种娱乐活动,不得在企业为自己。亲友或他人谋取私利。 
  九、奖励处罚 
  (一)财务总监工作认真,成绩显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给予奖励: 
  1.严格执行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坚持原则,依法监督,积极为企业服务,取得显著成绩的; 
  2.协助企业加强内部财务会计管理,积极为企业的经营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取得显著成绩的; 
  3.敢于抵制违法违纪行为和避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4.取得其他显著成绩的。 
  (二)财务总监在工作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派出机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违反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财经制度,造成会计数据不实,会计工作混乱的; 
  2.对企业的违法违纪行为,不抵制、不报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 
  3.以权谋私,徇私舞弊,与企业串通进行弄虚作假,造成国家利益遭受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4.在工作中发生严重失误或玩忽职守,给国家经济利益造成损失的; 
  5.滥用职权给企业生产经营造成困难或经济损失的; 
  6.有其他该职失职行为和严重错误的。 
  十、监督检查 
  (一)定期或不定期由派出机构对派驻财务总监进行监督检查,也可由派出机构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检查。 
  (二)纪检监察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应加强对派驻财务总监的监督检查。 
  (三)审计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应加强对派驻财务总监的监督检查。 
  (四)稽查特派员(指设有稽查特派员的单位)和监事会在职权范围内应加强对派驻财务总监的监督检查。 
  十一、被派驻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被派驻企业有权要求派驻财务总监认真履行其职责,做好本职工作; 
  2.被派驻企业有权向派出机构反映派驻财务总监的工作情况,对不负责任,不能正确履行本职工作的财务总监有权要求派出机构进行更换; 
  3.被派驻企业有权向纪检、监察、财政、审计、派出机构、稽查特派员和监事会等反映派驻财务总监的违法、违纪问题。 
  (二)义务 
  1.被派驻单位要积极支持派驻财务总监做好本职工作,确保委派人员能充分行使职权; 
  2.不得对派驻财务总监履行职责进行刁难、打击和报复; 
  3.被派往单位要积极为派驻财务总监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十二、有关部门的配合 
  (一)财务总监一经派驻,由派出机构通知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政、税务、审计、工商、稽查特派员和监事会等,有关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结合本部门职能任务,制定相应的管理控制措施,并报送派出机构。 
  (二)按本办法规定,凡要求有财务总监签章的会计资料,必须由财务总监签章,方视为有效。否则应视为无效,并由财政、工商、税务、审计以及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三)财政、工商、税务、审计以及企业主管部门,应认真听取派驻人员和被派驻单位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加以解决。 
  十三、附则 
  (一)对派驻财务总监的国有企业,应同时在政府、派出机构的指导下,由企业会同派驻的财务总监对其下属企业委派财务总监或会计人员。 
  (二)各地区、各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和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配套管理办法。 
  (三)其他类型的国有企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试行办法。 
  (四)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省政府授权省财政厅负责拟定。 
 
 
关于进一步加快我省企业技术进步和重点产品结构调整步伐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和《中共云南省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精神,现对进一步加快我省企业技术进步和重点产品结构调整步伐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企业技术进步的指导思想和产品结构调整的重点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全省经济发展目标,抓住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机遇,充分发挥我省的资源优势、技术优势和产品优势,以市场为导向、以现有企业为依托、以经济效益为中心,坚持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按照择优扶强、突出重点的原则,尽快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中心动的技术创新机制,加快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步伐,努力实现产品结构的优化调整和产业升级。 
  (二)调整重点 
  我省一些重点产业或产品在全国具有一定的资源优势、技术优势和市场优势。通过进一步加强技术进步和产品结构调整,将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经认真分析研究,决定选择烟草及配套、冶金、化工、机电、医药、食品、制糖和建材八个产业作为近期技术升级与产品结构调整的重点。这八个产业1998年工业总产值817亿元,利税总额295亿元,分别占全省工业的80.34%和91.2%。抓好这八个产业的产品与技术结构调整,对我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关系重大。 
  二、八个重点产业技术进步和产品结构调整的内容 
  (一)烟草及配套 
  “两烟”在我省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位置。烤烟产量、收购量占全国的1/3;卷烟产量占全国的1/6。“七五”以来,我省烟草工业通过不断进行技术改造,大力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现已具备年产800万箱以上卷烟的综合生产能力和1300万担打叶复烤能力。玉烟、昆烟等重点企业的装备已达国际一流水平。但近年来,烟草工业遇到了十分严峻的形势,市场竞争激烈,价格下滑、利税减少。 
  针对以上情况,今后一段时期,卷烟生产企业要在不扩大生产能力的前提下,努力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增强技术创新能力。现有产品要大力开拓市场,并根据市场需求,调整生产适销对路产品,积极开发新产品,增产低焦油、安全型卷烟,开发生产混合型卷烟。 
  烟草配套工业要重点发展丝束、铝箔、优质盘纸、嘴棒纸等产品,争取更多地替代进口。烟草工业所积累的资金,要根据市场和效益的原则,重点投向资金密集、技术密集的高新技术领域,走产业、产品多元化发展道路,不断增强我省烟草业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二)治金 
  1.钢铁工业 
  我省发展钢铁工业有一定的优势。铁矿资源居全国第6位,煤炭资源在长江以南各省居第2位,产品在本省及邻近省区具有一定的竞争力。全省现有产钢能力220万吨,产生铁能力250万吨、钢材能力185万吨。但我省缺乏高品位、易选别的大型露天矿,现有矿点相对集中在玉溪、楚雄等少数地区。 
  目前,我省钢铁工业已基本形成集约经营态势,昆钢已成为全省唯一的钢铁联合企业,形成了年产铁200万吨,产钢200万吨,钢材185万吨的能力。近年来,通过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先后建成了具有九十年代国际、国内先进水平的年产35万吨高速线材轧机、50吨氧气顶吹转炉、2000立方米高炉等设施。公司已实现全连铸,钢材综合成材率达93%。但昆钢目前存在主要问题是后工序不合理,产品结构单一、仍以普通建筑钢材为主。 
  针对以上情况,今后一段时期,要重点支持昆钢完善后工序、调整产品结构、引进美国炉卷轧机和冷轧机组,年产薄板卷材60万吨,使薄板比例提高到30%以上。用先进技术改造昆钢650轧机,实现一火成材,扩大中型材产量,降低成本。同时,“十五”期间,省政府对昆钢的支持政策不变,并将抓住西部大开发的机遇,争取将昆钢技改列为国家重点项目,做好相应的贷款贴息、“债转股”政策落实。通过市场竞争,逐步淘汰和关闭我省现有的能耗大、成本高。污染环境的小高炉炼铁。 
  2.有色冶金工业 
  我省的有色金属在全国占有重要位置。目前已探明的储量4000多万吨,占全国总储量的17.2%,其中铅锌矿产资源优势突出,锌矿保有储量2043万吨,占全国的22.1%、名列第一,锌金属产量也居第一;锡、铜、锑、钨也有一定优势,锡矿保有储量114万吨,居全国第二位,产锡量一直保持全国第一,其中云南锡业公司产量23000多吨,占世界每年锡产量和需求量的10%左右;钢是我国的短缺产品,我省的铜资源保有储量700万吨,储量和产量居全国第三位,但贫矿较多;铝是世界上消费量最大的金属,我国、我省都不具备资源优势,但近几年我省利用独特的水电资源优势,支持云铝股份公司成功地创造了“两头在外”的经营模式,使其成为全国五大铝厂之一;此外,伴生金属如烟、锗、银等在全国也名列前茅。 
  目前我省有色金属工业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深加工产品少;矿山接替建设跟不上资源消失的速度;在开发与节约保护并重,实现生态保护与可持续发展方面仍需进一步完善提高。 
  针对以上情况,为实现到2005年全省产锌32万吨,产铅20万吨,产铜16万吨,产铝30万吨的目标,稳定锡的产量。要积极争取将兰坪铅锌矿、会泽铅锌矿等项目列入国家西部大开发计划;将省冶金集团公司6万吨粗铅项目列入国家重点技改项目计划。坚决关闭污染环境、工艺落后、资源损失大的铅锌小冶炼厂。重点支持云锡公司和都龙锡矿加快资源开拓和矿山技改步伐。搞好思茅大手掌、景谷民乐等铝金属矿山建设,重点支持云南冶炼厂技改引进先进炼铜工艺,使其粗铜能力由每年的9万吨提高到14万吨;重点支持云铝股份公司一、二期技改工程,用186KA、250KA大型预培槽取代60KA自培槽,以改善环境、降低电耗,力争“十五”末电解铝年产量达到25万吨。 
  (三)化工 
  “八五”以来,我省化工以发展高效、高浓度化肥、磷化工精细产品、橡胶加工为主的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调整已初见成效。高浓度氮肥、高浓磷复肥占氮肥、磷肥的比重大大提高,氮肥省内自给自余,其中尿素能力已达120万吨,硝铵50万吨。磷肥从初级产品普钙、钙镁磷肥转向磷铵、重钙等高效磷复肥产品,同时,大力开发新产品,使农用化肥从单一品种向多品种、系列化转变。目前我省可生产的化工产品上百种,其中黄磷产量约占全国的二分之一;磷矿石、三聚磷酸钠约占全国的三分之一;高浓度磷复肥约占全国的五分之一,磷肥约占全国的八分之一,产品远销数十个国家和地区。 
  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原料型及资源型比重较大,低浓度化肥能力过高,而高浓度磷肥比例偏低,磷的深加工等高附加值产品、精细化工产品比重较小;整体技术水平不高,物耗、能耗、成本较高。 
  针对以上情况,今后一段时期,要重点发展以高浓度磷复肥和农用商品湿法磷酸为主的磷化工,实现规模化生产,完成云磷、云峰、红磷及云南磷肥工业公司等一批磷铵、磷酸重点技改工程的建设及投产;加快以黄磷和磷酸深加工为主的各类食品磷酸盐、磷化物、有机磷等磷化工产品的开发;完成云天化引进高新技术对现有合成氨、尿素装置节能降耗的重点技改工程;抓紧实现沾化、解化等一批氮肥企业以煤代土焦生产合成氨和节能降耗增产合成氨与高浓度磷复肥配套的技改项目;力争云轮子午胎、工程胎项目达产、达标。 
  与此同时,还要加强磷矿开采业的监督管理,保障磷矿资源的合理开采,防止滥采滥挖,落实好“统一规划、规范设计、分区管理、分层管理、联合开发、综合利用、统一价格、归口外运”的政策措施;制定合理的电价政策。继续享受硫、磷两矿运费与化肥同等优惠政策;调整化肥储备政策,完善全省化肥储备良性机制,起到“淡储旺供”的作用。 
  (四)机电 
  我省机电工业已初步形成了拥有机床、农机、汽车、电工、重型矿山、烟草机械等门类,产品从小型机械向大型、精密、成套设备发展的格局。近年来通过引进、消化、吸收与自主开发创新相结合,开发生产了一批科技含量高的新产品,如:自动化物流系统、烟草制丝线、打叶复烤线、高速卷接包机组、中高水头多喷嘴冲击式水轮发电机组、电气化铁道牵引变压器、卧式和立式加工中心、数控机床、堆码工业机器人、交联聚乙烯电缆、车用高速柴油机和制糖机械等。这些产品在国内技术领先,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企业规模偏小,产品开发和技术创新能力薄弱,多数产品技术含量低,市场竞争力弱。 
  针对以上情况,今后一段时期,要积极采用机电一体化等高新技术,推行技术创新,实现产业技术升级和产品更新换代。到2005年,在以下领域建立起能够支撑机械工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产业群: 
  1.金属切削机床 
  重点发展不同档次的数控机床并实现产业化。昆机股份有限公司开发五面体加工中心系列,高性能数控系统等产品,形成年产机床357台生产能力,产量数控化率达到60%以上。云南CY集团实施数控机床产业化工程,开发全功能数控车床,双主轴数控车床等产品,形成年产车床3200台(数控车床200台)能力。“三龙”机械集团公司重点发展数控工具铣床、铣加工中心等产品。 
  2.水电设备和输变电设备 
  昆明电机有限责任公司重点发展新一代水力发电设备,提高机组寿命和自动化水平。开发生产合体式大型潜污泵和出口高效低噪声电机。云南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重点发展电气化铁路牵引变压器和城市建设用干式变压器,形成对570VA的综合生产能力。开发变频调速装置等产品,为城市地铁发展提供装备。云南开关厂重点发展SF6高压断路器及高压开关柜。昆明电缆有限责任公司重点发展低压和高压交联聚乙烯电缆、分裂导体地埋电缆及耐高温导线等特种电缆。 
  3.农业机械 
  以柴油机为重点,发展新型农业机械。云内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开发低油耗、低污染的新型车用柴油机系列,提高整机动力性,形成10万台/年能力。昆明手扶拖拉机厂开发生产3一5马力园艺型手扶拖拉机,形成系列化产品。 
  4.烟草及成套设备 
  昆明船舶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已具备生产国内一流的烟草打叶复烤线、制丝线、卷接机组的能力。今后要重点发展烟草、航空、邮政等部门需要的自动化物流系统,生物资源加工成套设备以及环保专用设备等,包括激光引导、无人运输工具。昆明风动机械厂开发电脑全自动蜂窝纸板(芯)生产线,形成年产50条蜂窝纸板生产线的能力。 
  5.扩大机电产品出口 
  望远镜、机床、电线电缆、柴油机、糖机、阀门、电机等是我省大宗出口商品,要进一步开拓其国际市场,增加高附加值产品出口。 
  当前,要重点抓好昆机数控机床扩大规模、云变“九五”技改、昆电机出口高效电动机技改以及云内轻型车柴油发动机技改等一批重大项目,提高重点企业的技术装备水平和技术创新能力。 
  通过产品结构调整,力争到2005年使我省机械行业达到工业产值100亿元,工业增加值27亿元,利税总额3亿元,出口创汇3亿美元的发展目标。 
  (五)医药 
  我省具有丰富的天然药物资源和悠久的民族医药经验积累,能生产化学药、生化药、植物药、中成药、动物药、抗生素药品等多类产品,并有一批知名度较高的医药企业和有一定竞争力的名牌产品,如云南白药、三七系列、灯盏花系列等。目前,我省已获得国家一至五类新药证书及生产批文42个、国家中药保护品种27个。医药工业的资金利税率和产值利税率仅次于烟草行业。医药产业在我省经济发展中具有较好的前景。 
  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技术创新能力弱,新产品开发较少;销售薄弱,市场开拓不力;小企业过多,低水平重复严重;总量偏小。 
  针对以上情况,今后一段时期,要根据市场对心脑血管病、抗肿瘤、呼吸系统病、传染病等药物的需求,结合天然药物的资源优势和技术优势,以天然药物为主,将三七系列产品、灯盏花系列产品、白药系列产品、蒿甲醚系列产品。螺旋藻、地道药材及中药饮片、民族民间药品、紫杉醇等抗癌药物系列产品作为发展重点,形成拳头产品。同时将我省著名的传统和民族民间药物,通过改革剂型,提高疗效,实现二次创新,将产品推向省外和国外。 
  要拓宽融资渠道,加大对医药产业的投入。重点支持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滇虹药业、昆明中药厂、云南生物制药厂、积大制药有限公司、昆明贝克诺顿制药有限公司和盘龙云海药业公司等骨干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加快技术进步,尽快发展壮大。 
  通过努力,力争到2005年使全省医药产值达到90亿元,其中天然药55亿元,利税总额18亿元,初步形成新兴优势产业。 
  (六)食品 
  食品工业是当今世界上的第一大产业。我省含烟、糖、茶在内的大食品工业地位显要,其工业增加值占全省的62%左右,利税总额占全省企业的86%,但扣除烟、糖后的食品业却十分落后,工业现价产值仅占全省工业总产值的2.3%。在众多产品中,具有一定基础与地位的有茶叶、果汁饮料、乳品、肉制品和特色佐料等。据从300个商场的专项调查,我省自产食品销售种类有162种,占场内销售种类的36%。 
  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产品初级化明显,获利能力弱。众多产品与烟、糖的产值比为7:93,传统产品多,高档产品少、附加值较低,一些营养型、专用型、方便型食品主要由省外调进,全省食品消费中工业制品只占30%左右,低于全国40%的水平;企业散、小、弱,呈现散乱无序状态。除烟、糖、条企业外,大中型食品骨干企业只占1%,且拳头产品少,名特产品规模小、市场占有率低;技术创新乏力,产业技术升级缓慢,难以适应培育支柱产业的要求。 
  针对以上情况,今后一段时期,要集中力量对我省具有一定优势的以下几类产品加大结构调整和科技创新力度。 
  1.茶叶:在种植业推扩优良品种、改造低产茶园的同时,实施名牌战略,使精制茶、优质茶的比重达1/3以上。同时,加强深、精加工方面的技术改造,采用先进的萃取、提纯。发酵技术,重点选择技术积累丰富、初具规模的下关、风庆、龙生和茶苑集团等企业,延伸开发茶多酚,儿茶素等抗氧化剂和天然色素,增加产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通过调整结构,力争到2005年,全省制茶业产值接近25亿元,出口产品单位换汇率提高30%,年创汇额接近1亿元美元。 
  2.饮料:按照高起点、高品质、大市场的要求加快改造、改组步伐。无醇饮料中,重点发展纯天然热带浓缩果汁、调配果蔬汁、功能性口服液等产品。重点扶持百果洲、宏达集团等技术装备水平较高的企业,力争到2005年热带浓缩果汁产量达3万吨,果蔬汁饮料产量20万吨,实现产值约10亿元。在饮料酒中,重点发展啤酒和以千红葡萄酒为主的果酒系列,在抓好引种和葡萄基地建设的同时,采用国外先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和经营规模,力争到2005年葡萄酒产量达5万吨,实现销售收入15亿元,重点支持云南红、神泉等名牌企业的发展。到2005年,力争啤酒产量达到50万吨,重点扶持大理、昆明、开远啤酒厂的升级改造。 
  3.乳制品:在集中力量发展高产基地的同时,解决好工业生产中的简便化。营养化与多品种问题,重点引进新型现代化专业技术,改造发展保鲜奶、果酸奶以及特殊添加元素的专门乳制品,提高技术含量和市场份额。力争到200年全省鲜奶总产量达42万吨,行业总产值达15亿元,重点支持邓川奶粉厂及昆明地区的优势企业进行技术改造。 
  4.绿色、旅游休闲食品:目前全国共有1018个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我省列入14个,占1.37%。要加大开发力度,结合全省旅游发展战略,重点发展民族传统食品,特色方便旅游休闲食品,利用现代技术和大工业手段,突出规模与档次,使小食品在工业化、大众化、集约化方面快速进步,获得大市场。同时,引导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申报绿色食品,形成一批A级、AA级附加值高的绿色食品。力争到2005年旅游休闲食品产值占全省食品工业的5%,达10亿元;绿色食品产值15亿元。 
  (七)制糖 
  制糖业是我省的重要地方经济支柱。全省现有89个糖厂,95条生产线,日处理甘蔗能力14.23万吨。近几年产量增长较快,98/99榨季食糖产量已达163.8万吨,占全国食糖产量的18.6%、蔗糖的21.0%,居第二位。 
  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全国出现食糖结构性过剩,加之糖精的滥用,致使食糖销售困难,价格下降;制糖企业生产经营集约化不高,市场竞争力不强,制造成本明显高于国际价格水平,易受走私糖的冲击;企业规模小,日处理甘蔗能力平均为1600吨,比全国平均规模低400吨,只相当于广西的一半;糖产品单一、深加工不足和综合利用水平低,亏损严重。 
  针对以上情况,今后一段时期,要抓好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限制总量、压缩低效生产。全省生产能力近期控制在日处理甘蔗13万吨,糖产量150万吨以下。对原料不足。效益低下的20余户糖厂实行关停、破产。不宜发展糖业的地区通过引导、调整,实现整体退出,以解决重复分散和资源浪费的突出问题;二是选择一批基础好。规模大的企业,依靠高新技术,实施重组改造,发展综合利用和深加工。通过3-5年的努力,形成10家左右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企业,进入全国制糖50强。在规模化、集团化的基础上,引导以碳酸法代替亚硫酸法制糖工艺的技术改造,争取2005年碳酸法产品占机制糖的25%.同时,积极采用新技术推进幼砂糖、微晶糖、绵白糖及液体糖等升级产品,年生产量分别达到5万吨、10万吨、10万吨和1万吨。有条件的企业,要集中力量开发食糖深加工产品和综合利用产品,近期可开发糖蜜味精、低聚果糖、蔗渣纸浆及纤维增强石膏板、单细胞蛋白等产品,实现年产蔗渣纸浆5万吨、蔗渣纤维增强石膏板3万立方米。全省糖业综合利用产品销售情达到20%以上,制糖企业经济效益有明显提高,主要综合指标达到全国先进水平。 
  (八)建材 
  我省的建材产品主要有水泥、平板玻璃、砖瓦、无机非金属建材及非金属矿等五大类,其中,水泥和玻璃,占有较大比重,并主要销往本省市场。年水泥生产能力2100多万吨,产量1600万吨,其中大中型回转窑生产能力400多万吨,占20%左右,产量250多万吨,占17%左右。生产能力利用率为72%左右。 
  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传统产品和低档品种比重大;总体技术水平不高,能耗高、污染重,其中水泥工业尤为突出,旋窑水泥比重比全国低2.6个百分点,扣除已属限制类的湿法、干法中空窑工艺的旋窑企业,国家“九五”推荐的窑外分解新型干法旋窑仅有6条生产线,设计能力156万吨,仅占总量的7.3%,比全国低5个百分点。目前韩、日、泰等国水泥企业单线规模已达90万吨以上,国内合理经济规模提高到35万吨以上,而我省水泥企业平均规模只有8万吨。国家已明令淘汰的直径2.2米及以下机立窑在我省仍占1/4,结构调整的任务十分繁重。 
  针对以上情况,今后一段时期,要重点发展日产1000一2000吨级新型干法旋窑水泥,争取到2003年大中型旋窑水泥能力达到650万吨,比重达27%;2005年达900万吨,比重接近35%,能够规模化地生产全国40%的水泥品种,全省水泥工业先进技术、中间技术和落后技术比达到2:3:5。 
  在昆明、曲靖、玉溪、大理等立窑水泥厂较集中地区,要采用当前国内先进的干法窑外分解窑水泥生产工艺替代落后工艺,集中资金、重组建设日产1000至4000吨优质水泥熟料基地,有选择地将部分淘汰的立窑厂改建为水泥粉磨制备企业。当前主要发展高性能结构水泥和道路、大坝、矿井专用水泥。重点支持云南建材集团日产4000吨、宣威水泥厂日产1000吨、祥云县日产1000吨水泥熟料生产线联合改造等项目。 
  玻璃工业,要重点发展深加工产品,如昆明平板玻璃厂与清华大学合作开发导电透明玻璃项目及其它玻璃深加工项目。 
  结合贯彻《云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省政府第89号令),要重点开发蔗渣纤维增强石膏板及彩色轻质承重砖等科技含量高的产品,并加强推广应用力度,促进墙材产品的结构调整。到200年,争取新型墙材产值达10亿元,自给率达60%。 
  对国家明令禁止发展的立窑、湿法回转窑和日产600吨以下的干法回转窑水泥建设,以及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其它低水平扩能项目一律不再审批;对擅自建设的项目,技术监督部门不予发放临时生产许可证,工商部门不予办理工商营业执照,金融部门不予贷款。要切实加强行业规划管理,有计划地淘汰技术落后、污染严重、效益低下的低水平生产线。 
  三、加快我省企业技术进步和产品结构调整的有关措施 
  1.认真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行业规划。通过贯彻国家经贸委第14号令《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第一)》和《关于印发当前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重点的通知》(国经贸投资[1999]256号),并结合《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限制、淘汰、禁止发展的工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第一批)及有关规定的通知》(云政发[1998]235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鼓励类、限制类、淘汰类产品,采取有效措施,对涉及已颁布的淘汰、限制、禁止的投资项目,有关部门要坚决停止审批,银行不予贷款,土地、环保、工商、海关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2.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优先支持重点行业中的优强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并优先向国家推荐股票上市,优先发行企业债券。企业股票上市所募集的资金,主要用于企业技术改造,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和创新能力,促进产品结构调整。在推进企业改革的同时,要引导和推进项目投资主体多元化。 
  3.抓住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机遇,努力扩大对内对外开放,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3号)精神,不断加强与国内外的技术合作与交流,坚持以市场、资源换技术,以产权换资金,以存量换增量的原则,吸引外资用于产品结构调整和企业技术进步。有关部门要建立技术创新、技术改造、产权交易为重点的招商引资项目库,通过合资、合作、独资、补偿贸易、外国政府贷款等多种方式争取外资。要充分调动企业利用外资的积极性,鼓励企业通过民间渠道开发利用外资。 
  4.依靠科技进步,推进关键技术和重点产品的升级换代,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同企业建立各种形式的、长期稳定的合作,促进产学研联合,在省重点培育的大企业、大集团中,支持其建立技术中心;省技术创新专项资金要集中用于这八类重点产品的结构调整。 
  5.对重点企业在“债转股”、财政资金“借改投”、贷款贴息以及引进技术、设备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以及技术改造项目从2000年起暂停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技改项目中采用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支持重点企业围绕产品结构调整、提高创新能力所进行的技术改造。 
  6.鼓励企业引进新型技术和先进设备,实现技术的跨越式发展。把引进先进技术作为推动全省企业技术进步的一项重要措施,长期坚持,并有重点、全方位地加大工作力度。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积极引进先进技术(包括产品设计、材料配方、制造工艺、合作开发、技术咨询等),大幅度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和生产效率,缩小与国际先进水平的差距。 
  7.加强投资引导。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重点,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投资重点和产业导向目录,引导社会资金、外资和银行贷款用于企业产品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 
  8.加快投融资体制改革步伐。逐步建立政府部门、金融机构、企业、中介机构相互协调的新型关系,逐步实现政策宏观引导、企业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的良性机制,逐步改项目审批制为登记备案制。 
 
 
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工资收人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精神,落实《中共云南省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尽快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按照“市场机制决定,企业自主分配,职工民主参与,国家监控指导”的基本要求,就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企业工资总量决定 
  (一)实行工资指导线制度。工资指导线由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社会劳动生产力、社会平均收入水平、居民生活价格指数等因素测算制定。企业据此确定本企业工资增长的幅度和工资水平。 
  (二)对完成了公司制改造,法人治理结构比较健全的企业,经批准,可在工资指导线制度之下,根据自身的经济效益状况、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等自主确定本企业的年度工资水平。 
  有条件的企业,还可以在工资指导线制度之下积极试行企业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集体协商决定工资办法。 
  继续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要不断加以改进和完善,逐步探索引入工效挂钩的横向比较机制。 
  (三)政府职能部门要尽快研究建立人工成本监控和预测预警制度以及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为企业实行科学合理的、能增能减的、灵活的工资总量决定办法提供更为完善的条件。 
  二、关于企业内部分配 
  (一)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基本工资制度,实行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企业应根据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本企业工资总量水平,合理确定工资标准及适合本企业生产经营特点的工资制度,可将人人平均享受的福利收人和实物分配,逐步纳人工资收入分配,使职工收入显性化、工资化、货币化。 
  在工资分配办法上,企业既可实行以岗位因素为主的岗位效益、岗位薪点、岗位技能、岗位等级等工资分配办法,也可以实行以工作量为主要考核因素的含量工资、销售提成工资等分配办法。应结合企业竞争上岗和企业人员的能上能下,做到能增能减,岗变薪变,同工同酬。 
  企业工资实际支出和工资标准要与企业的经济效益相联系,企业经济效益下降时,要相应降低工资支付的水平或标准。 
  (二)企业可探索实行多种生产要素分配办法。原则上,除邮电、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和享有特许经营权及享有特殊优惠政策的垄断行业企业外,经地方政府或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均可试行内部职工持股制度,并按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参与股本分工。 
  企业可自行探索试行技术和专利产品入股办法。由本企业形成的高新技术和科技成果,可将过去3-5年实施转化成功的科技成果所形成利润的一定数额进行折股,将股份根据贡献大小分配给技术发明者和技术参加者;对由群体或个人从企业外带入的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可直接在企业折价入股,股份直接分配给发明者;对符合市场需要的专利产品,经无形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后可折价入股,或将过去3-5年实施转化成功的专利产品所形成利润的一定数额折股进行分配。 
  技术和专利产品入股方案,公司制企业由企业董事会提出,经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讨论决定,非公司制企业,由企业经营领导班子提出,报产权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没有条件实行技术和专利产品入股的企业,可对科技人员实行项目成果奖励,销售收入提成等激励措施。 
  在实行股本分红和技术、产品参股分红的同时,企业还可以探索实行劳动分红的办法。劳动分红办法是指企业劳动者根据各自的劳动贡献参与企业税后利润的适当分配。公司制企业,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非公司制企业,经产权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实行劳动分红办法。劳动分红的方案,必须经董事会、职代会或工会同意。 
  (三)企业应建立、完善并坚持《企业工资总额提取发放管理手册制度》、《企业最低工资制度》、《企业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制度》等各项有关工资支付管理的制度。 
  三、关于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 
  (一)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收入分配办法,根据激励与约束相结合以及增加透明度的原则,主要由年薪制加政府奖励或期股(期权)激励构成。 
  (二)经营者年薪由基薪和效益收入构成。基薪主要依据企业经营规模、责任、风险状况、市场工资价位以及本地区和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效益收入根据经营者实际生产经营管理业绩考核确定。 
  基薪由企业按月以现金形式支付;效益收入在一个经营年度结束,经批准后兑现,可以货币形式全额支付,也可先支付30%-50%的货币收入,其余部份采取股票或股(期权)、债券形式支付或增加经营者风险抵押金。根据不同性质企业采用不同的支付方式。 
  经营者年薪制实行上不封顶、下不保底原则,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部门进一步加以完善;期股(期权)激励办法另行制定。 
  政府奖励主要以经营者对政府或资产所有者的特殊贡献为依据,重在精神奖励,是政府对经营者全部工作的认可和表彰。 
 
 
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劳动用人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共云南省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深化我省国有企业劳动用人制度改革,特提出以厂实施意见: 
  一、我省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把深化企业劳动用人制度改革作为企业改革、改组和加强管理的推进器,按照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结合本企业实际,精心设计,周密安排,循序渐进,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逐步建立健全经营管理者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的动态运行机制。 
  二、企业应在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和集体合同制度的基础上,全面推行职工全员竞争上岗的聘用制。在实施聘用制工作中,要认真开展平等竞争,坚持聘用条件公开,聘用规章透明,聘用程序完备,聘用机会均等,考核制度健全,领导集体决策和民主监督有力的原则,并要充分发挥企业工会组织的作用。 
  三、已经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的规范化、动态化管理,做好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变更、解除、终止及其鉴证或备案登记工作,为实现人员的能进能出打下坚实的基础。签订聘用协议或上岗协议,应建立并完善经济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日常考核制度,并根据考核结果对职工实施岗位调整和选聘。鼓励有经营管理才能的职工参加经营管理岗位的竞争,并按照受聘的岗位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 
  四、尚未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企业,应抓紧时间,积极行动,务必于今年三季度内尽快完成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签约工作。在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同时,应按照本意见的上述要求,把实行劳动合同的规范化、动态化的管理和推行职工全员竞争上岗的聘用制作为配套措施,纳入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方案。 
  五、继续加大企业人员能进能出的工作力度。除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企业和职工中任何一方不愿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终止劳动合同外,包括经营者在内的职工落聘后,根据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的长短和劳动合同的到期时间,给予超过六个月的待岗待聘期限。在此期间,企业应安排职工接受职业技术技能培训重新上岗或到生产工作需要的其它岗位。拒绝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或因本人不到企业安排的岗位工作的,或累计二次落聘的,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待岗待聘期间,企业不能给予职工安排重新上岗或不能安排到其它岗位工作的,应转为下岗。 
  职工待岗待聘期间,企业应参照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的标准,给予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待遇。 
  六、鼓励下岗职工尽快实现再就业或自谋职业。下岗职工由本人自愿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经企业同意的,可以把其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期满的基本生活费一次性支付给下岗职工。有关手续办理完毕之后,企业应将职工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入劳动代理机构。 
  七、在积极探索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和企业实行主辅分离、转岗分流的过程中,应妥善处理好职工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问题。在新开办的合资、股份制企业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开办半年之内,允许被派到上述企业工作的职工原企业保留劳动关系,上述企业开办满半年且生产经营正常后,这些职工原则上应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随即与上述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原企业未发给职工经济补偿金的,上述企业应把职工在原企业的工作年限视为本单位工作年限。 
  原企业因特殊情况需要与个别职工保留劳动关系的,应变更劳动合同并明确期限和相关内容。 
  八、理顺劳动关系,促进市场就业机制的建立。企业应取消“停薪留职”、“挂名”、“两不找”、“无限期放长假”(女职工哺乳期满后,经申请获企业批准其不超过一年假期的情况除外)、“长期外借”等不规范劳动关系形式。对病休职工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医疗期的规定,从事其它就业活动病休的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因私出国三个月以上(国家另有特别规定的情况除外)、本人要求离岗学习三个月以上的,企业应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已经形成上述不规范劳动关系形式的,应区别不同情况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九、已经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应当坚持定期平等协商,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应当酝酿新一轮的合同签订。尚未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应当尽快建立平等协商制度,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集体合同。企业改制后,更要坚持实行平等协商制度和集体合同制度,切实保障劳动者群体的合法权益。企业应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继续坚持劳动争议调解制度。 
  十、国有控股的股份制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可参照本意见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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