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市属国合合营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4-16 生效日期: 1996-04-16
发布部门: 北京市主管委办局
发布文号:
 
 
市财政局各直属单位、市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燕山分局、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鉴于目前我市市属国合合营企业在国营企业所得税与集体企业所得税入库方面存在着一定的问题,现将1988年由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市属国合合营企业财务税收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市税二字(88)第606号)中关于企业所得税的解缴办法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国合合营企业是指全民所有制企业与集体所有制企业合并组成的统一核算、统负盈亏,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业实体。 
  国合合营企业应根据合并后的财务报表和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计算出企业的应纳所得税额,按经主管财政和税务部门审查批准的全民资金和集体资金比例,分别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4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