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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1996年国有企业实行成本列支工资总额包干办法和成本列支平均工资核定办法核定工资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6-04-08 生效日期: 1996-04-08
发布部门: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劳动局、财政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劳动处、财务处: 
  为进一步加强经济体制转轨时期企业工资总额的宏观调控,做好1996年市属国有企业实行成本列支工资总额包干办法和成本列支平均工资核定办法的工资基数核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成本列支工资总额包干办法和成本列支平均工资核定办法的企业,包干人均工资水平原则上不得超过同行业挂钩企业的人均工资水平。 
  二、对实行成本列支工资总额包干办法和成本列支平均工资核定办法的企业,自1996年起增加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考核。未完成1995年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指标的企业,不予核增1996年包干工资基数。(1995年暂由局、总公司按下达的保值增值指标进行考核)。 
  三、根据上述原则,1995年包干工资基数年人均在7500元以下的,按年人均240元的标准核增1996年包干工资基数;1995年包干工资基数年人均在7500元至8100元之间的,按年人均180元的标准核增1996年包干工资基数,核增后最高不超过年人均8100元;1995年包干工资基数年人均在8100元以上的,原则上不核增1996年包干工资基数。 
  四、实行成本列支工资总额包干办法的企业,1995年实际接收的复转军人、中专以上应届毕业生、经市政府批准占地农转工、因新建、扩建项目或产业结构调整成建制划入以及兼并、合并等事项增人增资的,按1995年包干工资基数年人均水平乘以实际接收人数核入1996年包干工资基数。当年新接收以上人员的工资在报经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同意后,可在包干工资基数外据实列支,待下年度核入包干工资基数。 
  成建制划出(含新办企业划出)减人减资的企业,必须及时主动提出申请,由主管部门认真审核,报市劳动局、市财政局核减包干工资基数。 
  五、实行成本列支的平均工资核定办法的企业,按核定的人均工资水平和实有职工平均人数计算出的工资总额,据实在成本中列支,不允许“吃空额”,也不允许从成本中再列其它工资性支出。具体计算公式为:应列支成本工资总额=核定的人均工资×实有职工平均人数 
  六、暂不具备挂钩条件的企业,要实行成本列支平均工资核定办法,其平均工资水平根据本市同行业和本企业的实际情况酌情核定。 
  七、对违反本通知有关规定超提超发工资的企业,劳动、财政、审计部门将严格按京劳资发〔1995〕193号文件有关规定处理,除通报批评外,还要按违纪金额的20%-50%进行罚款。 
  八、工作程序和时间安排 
  (一)实行成本列支工资总额包干办法和成本列支平均工资核定办法的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表式和要求填报核定结果表,并附说明。于5月10日前按隶属关系分别报主管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公司。 
  (二)各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公司于5月20日前将所属企业的核定结果表审核汇总后,提出处理意见一并报市劳动局、市财政局。 
  (三)各区、县劳动局参照以上程序,结合落实本地区弹性工资计划进行核定工作,于8月底前将所属企业包干工资核定结果汇总报市劳动局备案。 
  附件:核定结果表1—4(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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