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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贯彻《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8-201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3-11 生效日期: 2002-03-11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黑政发[2002]15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省卫生厅制定的《黑龙江省贯彻〈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8-2010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2年3月11日 
 
 
黑龙江省贯彻《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8-2010年)》实施方案 
 
  艾滋病是一种目前尚无治愈办法。病死率极高的传染病,它在全世界的广泛流行已成为严重的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我省目前在全国属低感染区。但随着近年来全球艾滋病的迅速传播,我省艾滋病感染者亦明显增多,并于1999年出现了艾滋病患者。世界各国防治艾滋病的经验表明,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是一项刻不容缓、复杂而长期的艰巨任务,需要全社会参与并实施综合治理。为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贯彻落实《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8-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省自1993年发现艾滋病感染者以来,至2001年10月,全省共报告艾滋病感染者59例,艾滋病病 
  人3例(均已死亡)。艾滋病感染者分布在8个地市、16个县(市、区),全部是20至50岁的青壮年,以男性为多。艾滋病病毒是通过性接触、血液和母婴(妊娠、分娩、哺乳)3种途径传播,我省以血液传播为主,其次是性传播,尚未发现母婴传播。性病是与艾滋病传播密切相关的疾病,我省报告性病病例数逐年增加。但目前多数性病病人到非正规医疗单位或私人诊所就医,性病疫情漏报严重,实际患性病人数和报告病例数相差5至10倍。 
  省委、省政府对艾滋病防治工作非常重视,省政府曾召开协调会议研究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组建了省艾滋病监测检测中心和艾滋病确认实验室,并在各地市相关单位建立艾滋病抗体检测初筛实验室。全省已逐步形成一支以各级卫生防疫部门为主的防治队伍。按照国家监测工作要求,我省结合实际,开展了高危人群艾滋病监测,初步掌握了我省艾滋病的基本情况;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和规范制定我省的政府规章;积极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和广泛的宣传教育工作。 
  但是,目前我省防治艾滋病工作开展得还不够深入,高危人群(吸毒者、卖淫嫖娼者、同性恋者)底数不清,感染状况不明;一些部门领导对艾滋病在我国大规模流行的潜在危险和对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危害认识不足;多部门协调配合,全社会参与的防治局面尚未形成;预防与控制及科研投入不足;医疗保健服务能力有限;疫情监测、采供血管理及医源性感染预防工作薄弱;专业人员匮乏,大多数医疗卫生机构的医护人员尚不能提供规范的艾滋病、性病诊疗服务,所以,我省目前还没有阻止艾滋病流行的能力,加之大部分已发现的艾滋病感染者无法监控,吸毒、卖淫嫖娼活动在短期内难以禁绝,因此,我省艾滋病流行形势不容乐观,预防与控制工作必须加强。 
  二、指导原则 
  (一)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问题的决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中关于加强重大疾病防治的要求,采取强有力预防控制措施,将艾滋病流行带来的危害减少到最低程度,为实现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目标做出贡献。 
  (二)落实国务院印发的《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8-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年)》和卫生部下发的《关于加强预防和控制艾滋病工作的意见》(卫疾控发[1995]25号)的各项措施,加强部门间合作,动员全社会参与艾滋病预防控制工作,实施宣传教育、法制管理、监督监测及医疗咨询服务相结合的综合防治策略。 
  (三)立足我省实际,借鉴国内外成功经验,坚持实事求是、标本兼治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在控制上以预防为主,在预防上以宣传教育为主,在实施上以针对性、经常性工作为主,在科研上以应用性研究为主。 
  三、总目标 
  建立政府领导、多部门合作和全社会参与的艾滋病、性病预防和控制体系,在社会普及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控制艾滋病的流行与传播。到200年,阻断艾滋病病毒经采供血途径的传播;在摸清全省吸毒人群基本情况基础上,采取针对性的预防措施,控制艾滋病病毒在吸毒人群中感染蔓延的势头;力争把性病的年发病增长幅度控制在15%以内,到2010年,实现性病的年发病率稳中有降,把我省艾滋病病毒感染人数仍控制在全国最低水平。 
  四、工作目标 
  (一)建立健全领导管理体制。 
  1、各级政府要把预防与控制艾滋病工作纳入当地“十五”、“十一五”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精神文明建设规划,建立由政府领导负责和有关部门参加的预防与控制艾滋病的领导组织或协调会议制度。 
  2.在艾滋病流行严重的地区,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有预防与控制艾滋病的年度工作计划,并有相应部门和专(兼)职人员负责预防与控制艾滋病工作。 
  (二)全民普及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减少重点人群(吸毒者、卖淫嫖娼者等)中的相关危险行为。 
  1、到2002年,全民预防艾滋病、性病知识和无偿献血知识知晓率在大城市达到80%以上,中、小城市达到70%以上,县城达到50%以上,在农村达到40%以上,在高危人群中达到80%以上。 
  2、到2002年,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新生入学预防艾滋病、性病健康教育处方发放率达100%;高级中学和普通初级中学要将艾滋病、性病预防知识纳入健康教育课程,哈尔滨市的学校开课率为100%,其它城市的学校开课率达到90%以上,县(市)或以上学校的开课率为85%以上,乡(镇)或以下学校的开课率为70%以上。 
  3、到2002年,各地方主要的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大众传播媒介做到定期刊播有关预防艾滋病、性病的文字或节目。 
  4、到2002年,预防艾滋病、性病知识知晓率在戒毒所、收容教育所、监狱、劳教所被监管教育的人员中达到80%以上,并形成培训网络。营业性娱乐、服务场所及流行人员聚集的场所和组织出国人员较多的单位要必备有关的宣传资料。 
  5、到2005年,高危人群中避孕套使用率达到50%以上。 
  6、到2005年,哈尔滨市要至少建设一个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性病健康促进示范社区;2010年,每个中等以上城市至少要建设一个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性病健康促进示范社区。 
  (三)建立艾滋病、性病防治服务体系。 
  1、到2002年,将省疾病控制中心的确认实验室建成规范化实验室,在艾滋病流行区的地市至少要有一个医疗卫生机构具有检测艾滋病病毒抗体的能力。到2005年,各县(市、区)至少建立一个艾滋病初筛实验室。 
  2、到2002年,全省所有的采供血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达到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工作规范化管理的要求,建立起有效的质量保证系统和监控机制。对所有临床用血实行艾滋病病毒检测;85%以上的临床用血要由合法的采供血机构提供,不足部分由经批准的医疗机构自采自供;所有生产血液制品的原料血浆必须由合法的单采浆机构使用机采,完全阻断艾滋病病毒经血液、血液制品等传播。 
  3、到2002年,完成医务人员艾滋病、性病知识全员培训。从事艾滋病预防保健、临床医护、检测检验、采供血等专业人员要达到100%接受培训。全省70%的县级以上综合医院、传染病专科医院、中医医院等医疗机构能够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提供规范化治疗、护理、咨询和预防保健服务。85%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能够为性病患者提供规范化治疗、护理、咨询和预防保健服务。到2005年,全省90%的县级以上综合医院、传染病专科医院、中医医院等医疗机构能够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提供规范化治疗、护理、咨询和预防保健服务,75%的乡镇卫生院、50%的婚前医学检查机构能够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提供规范化咨询和预防保健服务。 
  4、到2002年,各地市疾病防治控制机构要设立艾滋病、性病咨询电话。 
  (四)贯彻和落实国家有关预防和控制艾滋病、性病法律法规。 
  1、2001年,制定出《黑龙江省性病和艾滋病管理办法》,逐步完善艾滋病、性病防治的法制体系。 
  2、到2002年,建立和完善艾滋病、性病预防控制的执法监督和管理机制,逐步将有关艾滋病、性病的监督执法纳入卫生综合监督执法管理体系。 
  五、行动措施 
  (一)加强领导,实施综合治理。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性病工作的领导,根据《规划》要求,认真组织落实各项措施,及时了解掌握当地及邻近地区艾滋病、性病疫情动态,制定适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认真组织实施与评价,切实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卫生、宣传、教育、民政、公安和司法等有关部门应制定本部门的具体行动计划,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实施综合治理。充分发挥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区在防治艾滋病工作中的作用。 
  (二)落实规划目标,实行分类指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当地和相邻地区艾滋病、性病流行与危险因素的情况(如性乱、吸毒人群和流动人口等)以及当地预防、控制、监督和监测能力,明确本地区、本部门开展工作的重点地区、重点人群和优先干预措施。要针对不同类型的地区,实行分类指导。在尚未发现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性病发病率较低。高危人群数量较少的地区,要提高警惕,建立和完善监测系统,开展专业人员培训及预防知识的普及教育。在已经发现较多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性病发病与高危人群数量较多或增加迅速的地区,必须全方位开展工作,全面落实规划的各项防治措施。要有高度有效的领导、协调和防治监督管理体制,健全的监测和医疗保健服务系统,尽快普及艾滋病、性病预防知识,把转变人群中高危行为作为防治工作的重点。 
  (三)加强宣传,增进群众防病意识,营造有利于艾滋病防治的社会环境,减少艾滋病对个人、家庭和社会的影响。 
  各宣传媒体要有计划地免费刊播预防艾滋病、性病的专题节目、文章和公益广告。在每年12月世界艾滋病防治宣传活动期间,应加大宣传力度,在广播电视黄金时段和报刊显要位置刊播艾滋病防治内容的报道。建立评价反馈机制,不断改善宣传质量,提高宣传覆盖面。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指导和宣传培训资料,组织传媒工作人员参加预防与控制艾滋病、性病知识信息的培训和交流活动。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学校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列入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评价指标及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高级中学和普通中学预防艾滋病、性病健康教育的课时要求;组织编写适合不同学段教师教学需要的参考教材,指导学校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课外活动)的开展;逐级完成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教学骨干教师的培训;根据适时、适度、适当的原则对大、中学生进行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及性知识、性道德和法制观念的教育,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抵御艾滋病侵袭的能力。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应在新生入学体检时,分别向学生发放预防艾滋病、性病健康教育处方。 
  计划生育系统参与并承担相应的艾滋病监测与防治工作,结合计划生育工作,指导各级各类计划生育机构在育龄人群中开展性安全教育,预防艾滋病、性病传播的宣传教育、咨询和技术服务。推广使用避孕套预防艾滋病、性病的技术,组织实施具有预防艾滋病、性病作用的新型避孕技术。 
  司法部门要把艾滋病有关法规、规章作为“四五”普法重要内容,加大对全体公民宣传力度,提高全体公民法律意识。 
  外事、外经贸、公安、海关及旅游等负责出入境人员管理的部门、组织海外劳务和旅游部门、涉外婚前医学检查部门要提供预防艾滋病、性病的教育资料及相关的咨询服务。对出国人员、长期在国外的归国人员及来华外国人进行有关艾滋病的教育。 
  省防治艾滋病性病协调会议成员单位要将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的教育纳入到本系统职工教育及职业培训计划中,结合行业特点定期组织宣传和全员学习活动。对宾馆、发廊、桑拿(洗浴)等服务行业及歌舞厅、影剧院等营业性娱乐场所,机场、车站、码头以及医院候诊室等流动人口集中的场所,指定专门的负责机构采取适宜的方式进行经常性的预防艾滋病宣传。 
  各级卫生部门要为其他部门和单位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供教材、资料和技术帮助,形成宣传教育的服务网络。 
  (四)针对高危人群开展健康教育和行为干预工作,减少人群中的相关危险行为,控制艾滋病经性接触和经吸毒途径传播。 
  1、卫生心安、工商等部门应积极配合,结合无毒社区建设、净化社会环境等工作,了解当地高危人群存在的状况及活动规律,指导有关的场所开展适宜的预防宣传教育和行为干预活动,减少他们中的危险行为。鼓励有关部门、社团组织在高危人群中进行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并给予必要的条件支持。 
  2、公安、司法部门在戒毒所、收容教育所、劳教所、监狱等场所开展预防艾滋病、性病的宣传教育。依法对戒毒、收容、劳教、服刑人员进行性病检查治疗;严格按照《关于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管理意见》的要求,对保外(所外)就医的艾滋病病人做好就医的安排与管理工作;与民政部门和有关社区协调配合,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为载体,对期满回归社会的吸毒、卖淫嫖娼人员及其家属进行法制、防病知识的教育,协助解决其生活就业等实际问题。公安部门要加大对卖淫嫖娼、贩毒人员查处打击力度。对参与这些工作的行政管理干部及基层派出所的民警进行艾滋病、性病防治基本知识的培训,消除其恐惧心理,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对被拘留、收容、劳教、服刑人员进行有效的预防艾滋病、性病的宣传教育和管理。 
  3、计划生育部门及妇联、工会、共青团等有关社会团体、群众组织要结合自身特点,探索接触各种高危人群的方法和进行行为干预的有效做法,组织同伴教育活动,提供有关咨询服务,使高危人群能方便地得到预防艾滋病的知识,及时采取防护措施。 
  4、各地要选择艾滋病、性病流行或流行潜在危险因素较为严重的县(市、区)开展健康促进示范社区项目。要求在示范社区内,政府领导必须把艾滋病、性病防治纳入社区发展计划和初级卫生保健服务网,协调各部门和群众参加项目活动,合理利用现有卫生和其它服务资源,保证必要的经费支持;针对社区需求,提供培训、健康教育、行为干预、医疗护理和咨询关怀相结合的综合服务,使社区各类人群,包括艾滋病病人和感染者胜病患者以及高危人群都能连续、方便地得到有关信息与服务,营造一个有利于艾滋病、性病防治的社会环境。及时总结经验,巩固、扩大试点,研究制订当地推广试点的策略与方案。卫生部门要提供服务和技术指导。 
  (五)依法监督,阻断艾滋病病毒经血液、血液制品等医源性和非医源性途径传播。 
  1、各级卫生行政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有计划地实现无偿献血,科学合理用血,减少不必要的输血。临床使用的血液成分要经过必要的病毒灭活处理,确保血液供应的安全。完善对医疗卫生单位、采供血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传播的监督管理机制,保证临床用血(浆)、生产血液制品的血浆和移植的器官及其它人体组织100%经过HIV抗体检测(自身输血除外);HIV抗体检测的实验室建设与操作要符合《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规范》中对初筛实验室的要求,对检测试剂实施经常性监测以保证检测结果的可靠。 
  2、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消毒和院内感染的管理,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特别是应加强对易造成血源性或医源性传播单位的管理,如医院外科、口腔科、妇产科、乡村及个体医疗机构等。 
  3、严格执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加强对理发店、美容院等服务行业和公共场所中可能刺破皮肤的公共用器具消毒的监督监测;及时发现薄弱环节,督促改进,确保所提供服务的安全性,对违法操作造成感染伤害者依法追究责任。 
  4.公安部门应依照新刑法的规定,严厉打击血头、血霸,取缔非法采供血活动,建立举报制度,依法惩处违法者。 
  (六)规范艾滋病、性病防治管理,控制艾滋病在性病人群中的传播,改善艾滋病、性病感染者的医疗保健服务质量。 
  1、各级政府应对目前性病广泛流行可能带来的艾滋病蔓延的严重性有足够的认识,将整顿性病医疗市场的混乱局面纳入社会综合治理工作中,严厉打击游医、药贩,取缔非法行医,依法严格管理广告。 
  2、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有行医资格承担艾滋病、性病诊疗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的审批和规范化管理,定期督导检查。对从事性病诊疗的医务人员要进行有关医德教育。要把性病的诊断治疗服务与艾滋病的预防工作结合起来,把提倡安全性行为、推广使用避孕套、提供医学咨询以及性伴追踪和应用病征管理方法等工作纳入规范化门诊服务范围。 
  3、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当地艾滋病感染者、病人发生的情况,及时组织提供医疗护理和其它支持性服务。在规范医疗单位诊断、治疗等医疗服务行为的基础上,指定收治艾滋病病人的医院,开展匿名检测和咨询服务,向艾滋病病人、感染者及其家庭传授艾滋病预防与护理知识。对拒绝收治病人、延误诊治和造成院内感染等情况要依法处罚。 
  4、凡有艾滋病病人和感染者工作和生活的单位与社区,要严格按照卫生部下发的《关于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管理意见》的规定进行管理。要提倡家庭内的关怀照顾,改善艾滋病病人和感染者的生活质量,完善社区医疗保健及心理咨询服务,减轻他们及家庭成员在生活、就业、就学等方面受到的歧视和压力。 
  5、卫生行政部门应制订当地各类医疗卫生人员(包括个体医生)的培训计划,对各级从事艾滋病、性病防治、研究、管理、宣传教育和心理咨询的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分阶段开展对全体医护人员及采供血机构工作人员艾滋病、性病基本专业知识的短期培训,每人要保证16个学时,对培训效果要组织考核,作为继续教育考评、医疗机构评审和医师资格考试中的一项内容。专业培训除相关专业知识外,还应包括有关法规知识、医德教育和咨询技巧的内容。制定鼓励专业人员献身艾滋病防治事业的政策,改进专业人员的工作条件,改善其生活待遇,稳定我省艾滋病、性病防治专业人员队伍。 
  (七)争取多方合作,开展科研工作。 
  加强科学研究,依靠科技进步是深入有效地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关键。省内将艾滋病科研项目列入省重点和优先项目。科研工作应结合本规划的落实,坚持为防治工作服务,充分发挥祖国传统医学和中西医结合的优势。在有条件的地方,科研管理部门也要将有关艾滋病防治的应用研究纳入当地科研规划,给予资金支持。 
  六、保障机制 
  (一)完善预防与控制艾滋病的政策、法规及监督机制。 
  按《黑龙江省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办法》的要求,加强预防与控制艾滋病的监督执法力度。民政、公安、司法、劳动保障、海关、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在制定修订相关涉及艾滋病、性病控制工作法规法规性文件时,应协调卫生等行政部门参加修订工作,提出修改意见。 
  组建卫生执法队伍,培训待业执法人员,保证法律法规的实施。 
  (二)建立政府领导协调管理机制。 
  省政府建立防治艾滋病、性病协调会议制度或机构,由省政府领导牵头,定期召开会议,听取艾滋病流行和防治情况汇报,研究相关政策,解决《规划》实施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协调和指导艾滋病预防与控制工作,参加重要或大型的预防与控制工作会议和宣传活动。行署、市、县政府要根据艾滋病、性病疫情的发展情况,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协调会议制度或组织;要安排办公机构、兼职或专职工作人员承担日常管理工作。各地应参照《国家有关部委局(团体)预防控制艾滋病性病工作职责》,制定本地的部门职责。卫生、计划、财政、科技部门要加强政策和业务指导,为实施《规划》提供保障和支持。 
  (三)坚持国家投入为主、分级负担、多方筹资的经费投入原则,落实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经费。 
  各级财政要保证艾滋病防治工作经费,并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经费投入。同时,要积极争取国际捐款和社会赞助,拓宽投资渠道。 
  各有关部门对已纳入工作职责内的预防与控制艾滋病工作的活动经费,要积极主动予以合理安排。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的规定,规范艾滋病专项经费的管理,强化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七、考核评价 
  (一)将艾滋病、性病防治情况纳入相关考核工作,进行综合评价。 
  各有关部门应将《规划》中关于艾滋病、性病工作指标的有关内容列入相关工作的常规考评中;卫生部门要将落实《规划》工作指标纳入健康教育、卫生监督执法、城市卫生、社区卫生、血液管理、医院管理、卫生防病和妇幼卫生等项工作的常规考评中。 
  (二)加强监测系统的工作和建设,为评估防治效果提供准确可靠的数据。 
  各地落实《规划》中艾滋病、性病监测系统的各项工作指标和措施,应采取因地制宜、填平补齐的原则,提高监测系统装备水平和提供综合性数据的能力。将监测的及时、可靠和有效性列入考评指标。 
  (三)制定综合性评价指标体系。 
  省卫生厅将根据《规划》要求,组织制定中期与终期综合性评价指标和考核评价方案。综合性评价指标分三个方面,即:社会支持性环境指标及相关数据;行为的变化指标及相关数据;血清学监测指标与病例报告数据。 
  (四)建立以经常性监督检查为主的考核评价制度。 
  各地要根据《规划》的要求以及分阶段分类指导的原则制定自查方案,包括综合考评具体办法和反馈方法;结合日常工作和检查指导进行考评,平时考评与定期考评相结合,以平时考评为主;综合考评由各级政府组织,逐年定期自查和逐级考评;各级政府的艾滋病防治行政主管部门承担考评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 
 
 
省卫生厅 
2002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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