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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中央在京企业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1-21 生效日期: 2002-01-21
发布部门: 北京市
发布文号: 京劳社医发[2002]7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中央在京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劳动保障部、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关于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函163号)的要求,做好中央在京企业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央在京企业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自2002年1月开始启动,各企业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时间,由企业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通知。 
  二、中央在京企业应当按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01年2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8号令)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到企业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手续。 
  三、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改革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也是落实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关心职工的一个重要体现;又是增强企业凝聚力、解决生活困难职工的一个重要手段。中央在京企业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应当按照北京市的有关规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四、企业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前,应当清理企业拖欠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企业是清欠医疗费用的责任主体。企当前有还款能力的,要及时完成清欠。企业当前完成还款有一定困难的,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向职工做出还款安排的承诺,并积极筹措资金,制订还款计划,力争及早完成清欠工作。 
  五、不享受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关于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函[2001]163号) 
 
 
二00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关于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中央各直属机关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研究中央直属企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2001]37号)有关要求,做好中央直属机关企事业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客观要求,是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的必要条件,是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要认真学习江泽民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8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和在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中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提高对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积极推进和参加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 
  二、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统一参加并执行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所参保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所参保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电力、远洋运输等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企业及其职工,可以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中央有关部门和直属企事业单位要按照中央部署,要求并督促下属各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中央各直属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把医疗保险政策讲准,内容讲全,引导职工积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劳动保障部门和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工作。 
  三、所在地级以上统筹地区已经启动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原则上应在2001年底前全部参加当地的基本医疗保险;所在地级以上统筹地区尚未启动的,应按当地部署同步参加。中央直属企业单位还要积极探索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办法,妥善解决职工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之外的医疗费用。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帮助解决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中存在的问题。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不断提高医疗保险社会化管理和服务水平。要结合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的分布和行业特点,完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医疗费用支付和结算等方法,帮助企事业单位克服在参保过程中碰到的困难,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在实施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予以解决,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五、各有关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征求中央各直属企事业单位意见基础上,制定参保人员的就医管理办法,方便参保人员就医与管理。要认真做好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审查工作,加强医疗服务管理,提高医疗保险管理和服务水平。要充分发挥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现有医疗资源的作用,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医疗机构均可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定点资格。对取得定点资格的企事业医疗机构,允许所在统筹地区所有参保人员选择。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 
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 
二00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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