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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1-11 生效日期: 2002-01-11
发布部门: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市政[200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关于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函〔2001〕163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医疗保险的重要意义。加快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客观要求,是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是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各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一定要充分认识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属地管理原则积极参加全市的医疗保险。 
  二、按规定时间要求,积极参加医疗保险。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时间要求,市区内所有用人单位原则上在2002年6月30日前全部参加医疗保险。中央直属、省属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也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统一参加我市医疗保险。电力、铁路等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企业及其职工,以相对集中的方式参加我市的医疗保险。尚未启动的县(市)区,2002年6月30日前必须启动实施。 
  三、加大检查和处罚力度。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进一步加强对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指导,认真履行职责。财政、审计、工商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太力推进我市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医疗保险要根据盟国务院发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建立医疗保险登记制度和国医疗保险费申报制度,强化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劳动监察机构要会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认真履行对医疗保险登记和医疗保险费征缴的监督检职责,对逾期拒不办理医疗保险登记,不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严格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切实加强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帮助用人单位解决加基本医疗保险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以确保全市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 
 
 
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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