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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贸企业贷款利率问题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9-06-30 生效日期: 1989-06-21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发[1989]187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中国银行: 
  为支持外贸出口创汇产品的收购,现就外贸企业贷款利率问题通知如下: 
 
  外贸出口产品收购贷款,利率仍维持年利率9%,但对外贸进口贷款、加工企业贷款及其他贷款,则按年利率11.34%计收利息。中国银行对外贸贷款的发放要严格审查,分户管理,促使外贸企业加强经济核算,加速资金周转,减少资金占用。 
 
  本通知从1989年6月2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外贸出口产品收购贷款已按10.44%计收利息的,不再退还,银发[1989]135号文件中关于外贸贷款利率的规定,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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