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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医疗事故鉴定收费标准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9-07 生效日期: 2001-10-10
发布部门: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京价(收)字[2001]343号京财综[2001]828号

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提请调整北京市医疗事故鉴定费用的函》(京卫物价字〔2001〕7号)收悉。根据目前医疗事故鉴定费用支出的实际情况,同意调整我市医疗事故鉴定费收费标准,具体规定如下: 
  病员及家属和医疗机构对医疗事故或文件的确认和处理发生争议,提请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市级鉴定委员会按2500元收取鉴定费,区县级鉴定委员会按1900元收取鉴定费。 
  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鉴定方支付。 
  市、区县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持本函到市、区县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后方可收费。 
  本函自2001年10月10日起执行。 
  特此复函 
 
 
北京市物价局 
北京市财政局 
二○○一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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