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价(收)字[2001]343号京财综[2001]828号
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提请调整北京市医疗事故鉴定费用的函》(京卫物价字〔2001〕7号)收悉。根据目前医疗事故鉴定费用支出的实际情况,同意调整我市医疗事故鉴定费收费标准,具体规定如下:
病员及家属和医疗机构对医疗事故或文件的确认和处理发生争议,提请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市级鉴定委员会按2500元收取鉴定费,区县级鉴定委员会按1900元收取鉴定费。
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鉴定方支付。
市、区县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持本函到市、区县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后方可收费。
本函自2001年10月10日起执行。
特此复函
北京市物价局
北京市财政局
二○○一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