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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务部关于工作年限计算等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62-12-30 生效日期: 1962-12-30
发布部门: 内务部(已变更)
发布文号:
陕西省民政厅: 
  (62)民人字第398号函收悉。现答复如下:《国务院关于处理国家机关、企业、学校在肃反运动中查出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的工龄和工资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凡逮捕以后或者开除以后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虽然免予刑事处分,他们被逮捕或者开除的这一段时间不计入工龄”。这项规定所指的是免予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既然他们免予刑事处分,说明他们的情节较轻,所以只是在他们被逮捕或者开除期间不计入工龄,在这以前的工作时间一般可以计算为工作年限。这个规定同《国务院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中第八条规定“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但情节较轻并且经过任免机关批准的,他们受处分以前的工作时间也可以合并计算工作年限”的精神是一致的。 
  关于由企业调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工人、职员退职、退休时工作年限的计算问题,我们已转中央精简小组办公室研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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