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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卫生局关于实施豆制品生产销售许可证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9-04 生效日期: 2001-09-04
发布部门: 无锡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为了保证豆制品食用的卫生与安全,改变豆制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不卫生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有关规定,结合《无锡市豆制品生产加工卫生要求》,决定对无锡市豆制品的生产、经营实施许可证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豆制品生产加工许可证要求 
  1.生产加工场地必须远离污染源(厕所、粪池、猪舍、鸡鸭养殖、污水池塘、垃圾堆场、化学原料及工业三废场所)30米以上。 
  2.生产加工场所有固定房屋,现做现卖的面积不得小于20平方米,其他豆制品加工生产场所的面积不得小于40平方米,面积必须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不得设在简易棚内。 
  3.地面必须采用硬质材料制成,能防腐蚀,便于清洗并保持清洁卫生;墙面瓷砖贴面高度不低于1.8米;房顶不渗漏。 
  4.内外环境整洁,容器用具清洁,生产场所有全套防蝇、防尘设施。 
  5.使用的水源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标准》的自来水,不得使用河水、井水。 
  6.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盐卤、石膏凝固剂、消泡剂等包装上必须标识齐全,进货时必须索取上述添加剂的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并登记备查。 
  7.使用的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必须无毒无害,符合相应卫生要求,运输中有防污染措施。 
  8.生产加工人员必须按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健康证后上岗。 
  9.生产定型包装豆制品的厂家必须配备检验室,对每批产品质量进行检验。 
  10.其他操作按《无锡市豆制品生产加工卫生要求》等有关规定执行,有关污水等三废处理由环保部门提出审核意见。 
  二、豆制品销售许可证要求 
  1.豆制品经营场所应配备必要的经营设备并保持清洁卫生。 
  2.配有防蝇防尘设施。 
  3.销售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健康体验和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健康证后上岗。 
  4.经销散装豆制品的应当索取标明生产加工单位名称、地址、日期、卫生许可证号等内容的交货单,经销定型包装豆制品的还要索取同批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上述材料保存备查。 
  5.销售时必须亮证照(卫生许可证、工商执照)经营,并挂牌标明各类豆制品的生产单位名称、地址、日期及其卫生许可证号。 
  三、高度重视,确保豆制品卫生专项整治工作任务圆满完成。各地区、各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加强食品卫生安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对豆制品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全面检查审核。凡附合上述要求的由卫生部门发给许可证,否则将坚决取缔,净化市场,确保人民群众食品卫生安全。 
 
 
无锡市卫生局 
二○○一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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