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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关于本市淘汰落后小玻璃厂小水泥厂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8-17 生效日期: 1999-08-17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
发布文号: 京政办发[1999]5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玻璃厂小水泥厂的要求,市建委、市经委、市计委、市环保局、市技术监督局提出了《关于本市淘汰落后小玻璃厂小水泥厂的实施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七日 
 
 
关于本市淘汰落后小玻璃厂小水泥厂的实施意见 
 
 
市建委、市经委、市计委、市环保局、市技术监督局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建材工业是本市重要的原材料工业,玻璃和水泥是主要的建材产品。近年来,由于小玻璃厂、小水泥厂盲目发展,造成产品过剩、污染严重、能源和资源大量浪费,一些质量低劣的玻璃、水泥产品还严重影响建筑工程质量并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提高玻璃和水泥产品质量,保护资源和环境,规范建材产品生产经营秩序,优化建材工业结构,促进建材工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清理整顿小玻璃厂、小水泥厂,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立即取缔无生产许可证的水泥生产企业。到2000年底,本市要淘汰小立窑水泥生产线22条,压缩生产能力100万吨。同时,淘汰“小平拉”玻璃生产线25条。 
  二、控制总量,严格项目审批。清理整顿期间,一律禁止新开工玻璃、水泥建设项目。到2000年底,本市水泥生产总量控制在800万吨左右。原则上停止审批新建、扩建水泥工业项目,对不扩大生产能力的立窑或小型回转窑的改建项目,须经市建材行业管理办公室提出行业审批意见后,再按项目性质分别报有关部门审批实施。 
  三、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提高对淘汰落后小玻璃厂、小水泥厂工作的认识,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制订相应的淘汰计划和完成时间表,特别是玻璃、水泥工业比较集中的区县,主管领导要亲自抓,打好清理整顿小玻璃厂、小水泥厂的攻坚战。 
  四、加大监管力度,严格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准用证发放制度。对于限期淘汰的水泥生产线、未按规定程序审批自行建设的水泥项目、列入本市限期治理计划而未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水泥厂以及1999年底环保仍不达标的其它企业,不予换发生产许可证、产品准用证。对于应淘汰设备,要限期拆毁,对拒不执行的企业,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采取强制停产措施。规模在10万吨以下小立窑水泥厂生产的水泥,停止在本市建设工程中使用。“小平拉”玻璃厂在限期淘汰之前,其产品不准用于本市建设工程。 
  五、市建委会同市经委、市计委、市环保局、市技术监督局等部门提出应予取缔、关闭的企业和淘汰落后生产线名单,并会同有关执法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对停产或转产的小立窑水泥厂、“小平拉”玻璃厂,有关区县和部门要做好善后处理工作,保持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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