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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1-18 生效日期: 2000-11-18
发布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皖政办[2000]95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同意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关于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通知》(国办发[2000]37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我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医疗补助的原则。补助水平要与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保证国家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 
  二、医疗补助的范围。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皖政[1994]27号)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安徽省各级机关参照试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皖发[1995]16号)规定,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的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或经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共中央组织部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人大常委会、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根据省人事厅《关于行使行政职能、使用事业编制单位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发[1996]77号)精神,经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根据省委组织部皖组字[1996]28号文件精神,经省委批准列人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省委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医疗补助的经费来源。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需要财政负担的医疗补助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公务员医疗补助具体筹资标准由各地根据近年来公费医疗的实际支出、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水平以及当地财政的承受能力等情况合理确定。 
  四、医疗补助经费的使用。医疗补助经费主要用于以下三个方面:1、超封顶线以上医疗费用补助。各地可按照建立医疗救助金的意见,从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中按医疗救助金的筹资标准直接划拨到医疗救助金帐户,用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补助。2、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个人自付超过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补助。3、中央和省政府规定享受医疗照顾的人员,在就诊、住院时按规定补助的医疗费用。 
  上述三方面的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地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作出规定。 
  五、医疗补助经费的管理。医疗补助经费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纳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单独建帐、单独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医疗补助的经办工作,并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考核与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要制定医疗补助经费的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并加强财政专户管理,监督检查补助经费的分配和使用;审计部门要加强医疗补助经费的审计。 
  六、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人员,可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实行医疗补助,具体单位和人员由各地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共同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所需的医疗补助资金,仍按原资金渠道筹措。原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医疗补助资金由单位自行安排;对少数资金确有困难的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区别不同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七、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管理层次由各地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层次确定。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管理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各地要根据国家和省的规定,制定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具体实施办法,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在肥省直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劳动保障部门会同省财政、地税部门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驻肥以外省直机关公务员执行各统筹地区确定的医疗补助办法。资金按原渠道筹集。 
  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保障管理办法,由省卫生厅会同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委老干部局等有关部门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完善之前,其管理工作暂由卫生部门负责。医疗照顾人员医疗补助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省委保健办、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对国家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是涉及国家公务员切身利益的大事,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劳动保障、财政、地税、卫生、人事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省劳动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地税局 
二○○○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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