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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乡镇企业若干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04-17 生效日期: 1991-04-17
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认真贯彻党的十三届七中全会精神,坚持“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努力使全省乡镇企业的发展有较大的突破,是保持粮食稳步增长,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有效途径,也是继续保持社会稳定和政治稳定的重要措施。各级政府要做为一项重要任务和系统工程,组织和动员各方面的力量,振奋精神,知难而进,为振兴吉林经济多做贡献。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认识发展乡镇企业的重大意义,统一思想和行动 
  乡镇企业是中国农民的伟大创造,是农村改革的最大收获。乡镇企业的发展,为支援农业,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安排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增加国家和地方财政收入,发展出口创汇,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促进小城镇建设,增加社会有效供给等都做出了重要贡献。实践证明,发展乡镇企业,对于稳定农村、稳定经济、稳定全局,对于强化农业基础,推进农村工业化,对于实现到本世纪末的第二步发展战略目标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各级政府、各部门领导必须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发展乡镇企业的重要性和迫切性的认识,消除传统观念和各种偏见,统一思想和行动,启动各个方面的力量,把继续鼓励和大力扶持乡镇企业的发展作为今后一个较长时期的工作重点,促使全省乡镇企业的发展尽快实现较大的突破,并向更高水平迈进。 
  二、稳定乡镇企业的优惠政策,继续扶持乡镇企业健康发展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制定的有关发展乡镇企业的政策,除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有新规定以外,都要继续执行,不得随意改变或违反。各级政府、各部门应对执行乡镇企业政策的情况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违反政策的要坚决纠正,未落实的要认真落实,需要完善的要在职权范围内尽快加以完善。 
  三、制定发展规划,落实目标责任制 
  各级政府要在认真总结“七五”期间乡镇企业发展经验的基础上,坚持“因地制宜,发挥优势,面向市场,注重效益”的方针,搞好“八五”计划和“九五”规划,围绕战略规划,制定配套发展措施。全省总的发展目标:“八五”期间乡镇企业总产值平均每年递增10.7%,“九五”期间平均每年递增12.2%。 
  根据各地交通、能源、经济技术资源等不同条件,实行分区达标,分类指导。 
  各级政府要建立目标责任制,各个部门要采取配套扶持措施,共同努力实现规划目标。 
  四、明确发展方向,突出工作重点 
  坚持“四轮驱动”,加快乡村集体企业的发展,使乡村集体企业成为乡镇企业的经济主体,成为农村集体经济的主体。继续扶持和鼓励个体、私营企业的发展。到“八五”期末,乡镇企业总产值占全省社会总产值的比重,乡镇工业产值占全省工业总产值的比重,要有明显提高;乡村集体企业产值占乡镇企业总产值的比重,要提高到55%以上;乡镇企业利润率要达到10%以上;安排农村剩余劳动力年均递增10%;出口创汇额年均递增20%。 
  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内外市场需求,充分发挥当地资源优势,制定具体的发展规划,引导乡镇企业努力发展资源优势型产业、农副产品加工型产业、国营工业配套型产业、劳动密集与科技密集结合型产业、出口创汇型产业。积极促进粮、油、林、矿、禽、奶等系列产品的精深加工,提高效益,增加社会有效供给。要发挥乡镇企业自身机制的优势,努力搞活外贸、引进外资、开拓外经,力争在较短时期内使外向型经济有一个新发展。对主要出口创汇产品,省、部优质产品和获奖新产品要纳入各级计划,与国营企业一视同仁。 
  要坚持以资源型企业为主的产业发展方向,调整乡镇企业经济结构。采取“产品快调、行业慢调、产业微调”的策略,把调整的长远目标和近期目标有机地结合起来。当前重点要从优化产品结构、开发适销对路产品为主要内容的适应性调整入手,经过几年的努力,达到经济结构合理的目的。对于投资500万元以下基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限额以下项目由省乡镇企业局组织审批立项,并报省计经委备案。 
  要按照“少关停、多并转”的原则,鼓励和支持优势企业兼并劣势企业,努力提高现有企业的资产效益。被兼并企业原来的贷款,由兼并企业作出还贷计划逐年还清,一时有困难的,可采取延期还贷付息、不加息的办法。优势企业兼并劣势企业后,按规定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税务部门批准,给予减免税照顾。 
  五、广筹资金增加投入,增强企业发展后劲 
  乡镇企业的发展要有大的突破,必须大幅度增加资金投入。乡镇企业新增投入要以农村、农民集资和企业自身积累为主。企业税后利润分配,要严格按规定执行;企业按规定列支的折旧费、新产品开发基金、大修理基金等要提足列实用好。要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坚决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农村各项建设事业费要取之有度,量力而行,以不断增强企业经济实力和发展后劲。 
  要建立乡镇企业发展基金。基金来源:一是企业税后利润按规定上缴乡村主管部门用于扩大再生产部分;二是乡村公共积累用于发展乡镇企业部分;三是各有关方面的投入。乡镇企业发展基金要集中用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新上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出口创汇项目及开发新产品。 
  各级财政、金融、税务部门要给予积极支持。各级财政部门要有一定数额的周转金扶持乡镇企业发展,并逐年有所增加。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等,也要扶持发展乡镇企业,特别是农副产品加工项目。银行、信用社要增加乡镇企业贷款规模,适当集中贷款资金,实行重点扶持、区别对待的政策。凡属省级先进企业,国家级企业,出口创汇企业,创省级以上的优质产品、优秀新产品企业,产品适销对路、经济效益好的企业,为农业服务以及生产人民生活必需品的企业,应优先给予贷款支持。要积极动员群众自筹解决农业生产费用,银行、信用社要腾出部分农贷用于扶持发展村办企业,特别是农副产品加工企业。税务部门要继续实行优惠政策,予以扶持。对新办的乡镇工业企业,开办初期纳税有困难的,除税法明确规定不能减免税的产品外,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减免产品税或增值税一年、所得税一年。对使用银行技改贷款进行技术改造的乡镇集体工业企业,用自有资金还款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报经批准对贷款项目投产的新增利润给予减免所得税照顾,用于归还贷款。对新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给予免征二年所得税、减半征收三年所得税的照顾,新办的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事农、林、牧生产经营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给予免征所得税一年,减半征收所得税二年的照顾,对接受外商、侨商和港澳商人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业务的所得,凡来料、来件部分占产品原材料、辅助材料和零部件总值20%以上的,从取得第一笔收入的月份起,免征所得税三年。乡村合作基金,在保证农业生产需要的前提下,也可用于乡镇企业周转增值。 
  六、启动和开拓市场,千方百计搞活流通 
  启动市场,活化资金,是促进乡镇企业正常循环的关键环节。要加强供销队伍建设,继续发扬艰苦奋斗精神,采取灵活多样的经营形式,拓宽经营渠道,努力开拓两个市场。省里关于搞活经济有关鼓励销售的政策,完全适用于乡镇企业。供销人员购销提成收入,经当地税务部门审核,允许扣除在购销过程中所支付的差旅费、业务费用后,再按规定计征个人收入调节税。凡有利于搞活经营、发展生产、增加有效供给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允许企业扩大经营范围,增加经营项目,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要充分发挥县以上乡镇企业物资供销机构的作用。对涉及专营和统一经营的生产资料,经归口主管部门核准,可以委托省、市、县乡镇企业物资供销机构经营。县以上乡镇企业物资供销机构从外地组织的原材料,销售有困难的,当地工商部门应允许向系统外和省外销售。 
  七、推动技术进步,努力提高技术水平 
  各地乡镇企业要紧紧围绕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提高产品质量和推广新技术等方面大力推进科技进步,努力按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组织生产,使技术素质有较大的提高。 
  要扎扎实实开展“科技兴企”活动,大力推进技术改造,靠老企业焕发青春扩大经济效益。技术改造的重点是高技术、高效能项目、填补省内和国内空白项目、替代进口产品项目,以及创优和降低物耗和能耗的项目。要把乡镇企业的技术改造纳入省、市、县技术改造计划。凡列入省、市、县计经委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要与国营企业等同对待,要积极帮助解决资金、物资和银行贷款,税务部门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给予支持。为加快老企业的设备更新改造,老企业可将折旧率提高到10%;骨干企业要加快工艺装备的填平补齐,折旧率不应低于8%;出口创汇企业折旧率可再提高2%。 
  要充分利用资源优势,有计划、有目标、有重点地搞好新产品开发。要密切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城市大中型企业的联合,通过各种形式引进科技成果,研制新产品。在乡镇企业中要广泛开展“一厂一项”、“一师一品”活动,努力增加花色品种,提高名优新特产品的市场覆盖率。允许企业从销售收入中提取1%的技术开发基金,用于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县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对技术开发基金要适当集中,有偿用于投资额度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好的企业。要加快对新技术的消化吸收,注意提高新产品的附加值和高附加值,用高科技高附加值的产品开发政策,完全适用于乡镇企业。 
  全省每年的“星火计划”项目,要有一半以上安排到乡镇企业,带动乡镇企业的技术进步。省科技主管部门要会同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搞好科技成果的开发、引进、鉴定、推广和应用工作,并组织科技力量,重点抓好50个科技示范乡镇企业。 
  八、强化管理,全面提高企业素质 
  要把“质量、品种、效益年”活动广泛深入开展起来,为全面提高企业的管理素质和发展水平打下扎实的基础。要通过加强企业管理,促进乡镇企业创优、创新、创汇,上质量、上水平、上规模、上等级。各地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把指标和措施落实到每个企业。为促进乡镇企业素质的全面提高,要把已推行的“双轨升级”活动进一步引向深入。省、市要分别设立乡镇企业系统级,作为升入省、市级企业的预备级。要对不同类型企业实行分类指导,在不同轨道上分别达标升级。通过健全完善管理保证体系,加快普及基础管理,完善专项管理,有步骤地推行现代化管理。要十分重视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管理。乡镇企业的升级、质量创优、全面质量管理验收、发放生产许可证、评比奖励等应与国营企业一视同仁。 
  要把人才培训和引进作为提高企业素质的根本来抓。要把乡镇企业干部、职工教育和岗位培训列为乡镇企业达标、升级、评比奖励的必要条件。乡镇企业招工用人要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各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有关行业的岗位规范和实际需要,制定乡镇企业人员的培训规划与年度计划,并列入各级政府的成人教育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各级教育部门对乡镇企业的教育和培训工作,要加强管理和指导,并提供必要的服务。乡镇农民文化技术学校要把乡镇企业职工教育和岗位培训作为自巳的重要任务。为适应乡镇企业发展的需要,省、市乡镇企业干训班具备条件的可改建为乡镇企业干部学校。乡镇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1.5%提取的教育基金,其中的一半可集中县乡镇企业主管部门用于职工培训教育工作。 
  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支持各类人员为乡镇企业服务。志愿到乡镇企业工作的,要及时办理转送工作关系、党团关系。允许国营、集体企业退休职工到乡镇企业工作,由乡镇企业给予适当报酬。机关、事业单位退(离)休职工到乡镇企业工作,可按吉政发〔1990〕13号文件规定执行。允许“星期六工程师”和“客座工程师”直接或间接地为乡镇企业服务,领取应得的报酬。大中专毕业生志愿到乡镇企业的,保留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属城镇户口的,户口可以留城,在乡镇企业工作期间工资待遇从优,人事关系由用人所在地政府人事或乡镇企业主管部门管理。 
  九、深化改革,提高服务功能,以法保护乡镇企业合法权益 
  要以增强企业活力为中心,继续深化以完善承包制为重要内容的改革,进一步完善企业的激励机制、竞争机制、风险机制、积累机制、自我约束机制和监督机制等,以增强乡镇企业在国家计划指导下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能力。要积极创造条件,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实行股份合作制。目前存在的由三户以上劳动农民,按照协议,以资金、实物、技术、劳力等作为股份,自愿组织起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接受国家计划指导,实行民主管理,以按劳分配为主,又有一定比例的股金分红,有公共积累,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就应认定为农民股份合作企业。 
  要支持、提倡发展各种形式的企业集团和企业联营,使一些行业逐步实现适度的规模经营。 
  要建立服务体系,提高服务功能。省、市、县要分别建立健全经济技术咨询服务机构,具体负责乡镇企业的项目论证、技术引进、信息咨询、横向联合等服务工作。经济技术咨询服务机构挂靠同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要依托各级乡镇企业供销公司,发挥群体力量开展购销活动。要统筹安排加快乡镇企业质检、培训、经济技术信息咨询等服务体系的建设。 
  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吉林省乡(镇)村集体企业条例》,使乡镇企业管理走上法制轨道。乡镇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改变乡镇企业的性质和隶属关系,不得平调乡镇企业的资金、设备和产品。今后各部门制定或修订政策法规,开征各种费用,如涉及乡镇企业,要征求同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各级审计、监察、财政、物价等部门要加强检查监督,切实保护乡镇企业的合法经济权益。 
  十、加强领导,保证乡镇企业发展有较大的突破 
  各级政府要把乡镇企业发展问题作为重要工作纳入议事日程,由主要领导带领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深入乡村和企业现场办公,就地帮助解决困难。市、县主要领导要亲自抓乡镇企业工作,市、县应选拔一批懂经营、会管理的青年干部下派乡(镇)挂职,专抓乡镇企业。要把乡镇企业发展情况作为考核各级干部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为了加强领导和管理,各乡镇现有的乡镇企业管理机构统称乡镇企业办公室,为全民事业单位。乡镇企业办公室由乡镇政府领导,业务上接受上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指导。乡镇企业办公室人员编制,按企业数量及规模由省编委会同省乡镇企业局确定。核编后的干部配备问题,待省编委下发文件后,由省人事厅、省乡镇企业局另行研究确定。 
  国营大中型企业、大专院校、科研单位,要与县(市、区)挂钩,开展对乡镇企业的对口支援。每个单位要从技术、设备、信息、人才等方面扶持一个村或3-5个乡镇企业的发展。各县要继续开展部门包乡村活动,力争两三年内包出显著成效。 
  各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加强对乡镇企业的指导、管理、监督、协调和服务,尽职尽责,为推动全省乡镇企业实现较大发展而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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