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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社区卫生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6-06 生效日期: 2000-06-06
发布部门: 北京市主管委办局
发布文号: 京劳社医发[2000]106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各大专院校,有关医疗单位:  
  根据国务院体改办等8部委局《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卫生部等10部委局《关于发展城市崐社区卫生服务的若干意见》,为加快我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范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为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做准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愿意承担本市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任务,遵守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各项管理规定,执行《北京市社区基本卫生服务项目和基本用药目录》,执行全市统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符合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评审条件,可按照市劳动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下发的《关于重新认定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0]87号)规定的申报和审批要求办理。 
  现一、二级医院经重新认定确定为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转制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其定点资格继续有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所属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定点资格申报,并承担连带的管理及经济责任。 
  二、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除需符合《关于重新认定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评审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1、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所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原医疗机构转制后,经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同时纳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管理的社区卫生服务站。 
  2、符合《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站评定标准》,按规定配备全科医生,建立医疗质量管理,药品、财务、设备崐管理等规章制度,每周7日开诊。 
  3、执行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各项管理制度,有专人负责公崐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管理工作,接受劳动保障部门监督、检查,提供有关资料。实行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集中购药,使用医疗保险统一管理软件、专用处方、转诊转院证明、结算清单和票据,处方、结算单和票据要加盖社区卫生服务站收费专用章。 
  4、执行《北京市社区基本卫生服务项目和基本用药目录》和社区卫生服务收费标准。 
  5、建立和使用社区卫生服务门诊、住院病历,门诊开药量不得超过一周。 
  三、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就医合同关系的人员可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范围内离退休人员、急诊病人、危重症急性期后需进行恢复期治疗且行动不便的病人(公费医疗经合同医院批准、大病医疗保险经区县经办机崐构同意),可按就近原则在其居住地选择一个社区卫生服崐务站就诊。 
  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生的医疗费用及社区卫生服务站发生的药费、检查费、治疗费按现行的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规定报销。使用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不予报销的项目及药品,经治医生应事先通知患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立的家庭病床(限治疗型),其建床费、查床费报销70%,出诊费、按摩费、健康档案费、上门服务费、健康服务合同费等不予报销。 
  五、建立双向转诊制度。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不能诊治的疑难重症病人,要及时转往本人选定的合同医院就诊,需抢救病人可转往建立双向转诊关系的上级医院或就近医院。 
  上级医院对危重症恢复期治疗及门诊会诊确诊为一般常见病的病人,要及时转回本人选定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治疗。接受上级医院转诊的危重症恢复期治疗的病人,上级医院经治医生建议使用《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基本用药目录》规定范围外的药品,经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其费用可按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报销。 
  六、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负责与被认定的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签订协议,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向社会公布。 
  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后,本次认定的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资格继续有效。 
  七、本通知由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卫生局 
2000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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