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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做好我省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9-24 生效日期: 1999-09-24
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辽政办发[1999]50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卫生厅《关于做好我省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关于做好我省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的意见 
 
  在控制人口数量的同时,努力提高人口素质,是关系到我们国家繁荣富强,民族兴旺发达,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大计,也是我省经济与社会发展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方面。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做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5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我省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我省人口素质现状及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我省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取得了显著成就,新生儿童的健康得到进一步的提高,出生人口质量有了明显的改善。但是从总体方面看,我省人口质量仍然存在着严重的问题。 
  据1987年抽样调查,我省共有残疾人151.6万人,约占全省总人口的4%,有残疾人的家庭人口占全省总人口的20%。另据1990年全省围产儿出生缺陷(先天畸形)的监测结果表明,我省每年出生的60万新生儿中,各种出生缺陷儿就有7200人,如果把出生7天后发现的缺陷儿也计算在内,全省每年约有1.2万名各种缺陷儿存活下来。此外每年还约新增加智力低下儿8400人。目前,全省有甲状腺肿大患者13万人,克汀病患者6858人,缺碘轻度智力低下儿童约42.6万人。在全省工业企业143.4万女职工当中,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女职工36.4万人,占女职工总数的25.4%,每年女职工新发职业病也有增长趋势。 
  这些人口素质低下状况给许多家庭和整个社会带来了极为沉重的负担。在151万残疾人口当中,基本丧失了劳动能力的严重残疾人约30余万。仅以8万名重度痴呆傻人为例,按城市每供养1人,其所需的衣食住行、医疗康复和社会提供的各种设施、福利消费、民政救济等年需经费至少5000元左右计算,一年就需要4亿元,这不仅给千家万户带来了痛苦和不幸,也给社会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特别是在一些克汀病和碘缺乏病重病区,劳动力素质低下,严重地制约着这些地区的经济发展。 
  我省人口素质不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偶然事故外,与环境因素和遗传因素两者的相互作用密切相关。如妇女妊娠期间感染柯萨奇、风疹病毒及其他病原体;广大缺碘地区妊娠妇女不能及时、科学地补碘;职业性危害和环境污染等,都导致对人类遗传因素的严重危害,甚至危及新生儿童的智力与健康成长。 
  此外,一些助产人员技术水平较低;碘缺乏病防治工作不够,居民食用碘盐合格率尚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贫困地区尤其是辽西地区对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不够重视,遗传病发生率较高,婚前医学检查工作开展得不好;群众自我保健意识不强,利用围产保健服务能力较低;遗传咨询工作尚未普及;一些必要的经费投入不足等因素,也制约了优生工作的开展,影响了全省出生人口素质的提高。 
  二、提高我省出生人口素质工作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措施 
  (一)指导思想 
  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应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从省情出发,坚持“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这一基本国策,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人口的关系,在控制人口数量的同时,把提高人口素质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各级卫生、计划生育及其他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要齐抓共管,实行综合治理。二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以广大农村为重点,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及少数民族地区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三是以可以预防的严重与高发的先天性疾病为重点,采取科学的预防对策和措施。四是依靠科技进步,加强遗传、生殖保健领域和环境污染对胚胎及新生儿发育影响的科学研究和应用,开发、引进适宜技术和新技术。 
  (二)主要目标 
  1、全省婴儿死亡率到2000年要低于18.0‰,2002年要低于17.3‰,2005年要低于16.3‰。 
  2、5周岁以下儿童中,重度营养不良患病率到2000年要低于2.2%,2002年要低于2.0%,2005年要低于1.8%。 
  3、母乳喂养率到2000年要达到85%,2002年要达到88%,2005年要达到90%。 
  4、到2000年要初步建立起全省新生儿疾病筛查网络,开展新生儿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和苯丙酮尿症筛查,逐步提高新生儿疾病筛查率。 
  5、逐步推广常见先天畸形、遗传性疾病等产前诊断技术。到2005年,省、市级医疗保健机构均应开展对常见先天畸形和遗传性疾病的产前诊断;80%的县级医疗机构开展产前适宜诊断技术、遗传咨询服务。 
  6、婚前医学检查率到2000年要达到90%(城市达到97.5%,农村达到83%),2002年要达到91%(城市达到98%,农村达到84%),2005年要达到92%(城市达到98.5%,农村达到86%)。 
  7、孕妇住院分娩率到2000年要达到70%(城市达到92%,农村达到60%),2002年达到73%(城市达到93%,农村达到63%),2005年达到75%(城市达到95%,农村达到66%)。 
  8、到2005年,新生儿窒息新法复苏应用率以县为单位要达到80%。 
  9、到2005年,全省因宫内缺氧、产伤、出生窒息造成的新生儿脑损伤所占比例要有明显下降。 
  10、孕产妇和儿童系统管理率到2000年要分别达到80%,2002年分别达到83%,2005年分别达到85%。 
  11、农村妇幼保健保偿覆盖率以乡为单位到2000年达到85%,2002年达到87%,2005年达到90%;孕妇、儿童入保率到2000年分别达到80%,2002年分别达到83%,2005年分别达到85%。 
  12、到2000年,以乡为单位儿童计划免疫四苗接种率达到90%以上。 
  13、到2000年,新生儿乙肝疫苗接种率城镇要达到90%以上,农村要达到60%以上。逐步推广风疹、腮腺炎等安全有效疫苗的预防接种。 
  14、到2000年,在新生儿破伤风高危地区的育龄期妇女中,要逐步开展破伤风类毒素免疫接种工作,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以县为单位降低到1‰活产儿以下水平。 
  15、到2000年,儿童麻疹发病率控制在3/100000以下。 
  16、巩固消灭脊髓灰质炎和新生儿破伤风的成果,到2000年,健全和完善全省监测网络。 
  17、到2000年,以乡为单位免疫保健保偿覆盖率要达到80%,适龄儿童入保率达到75%。 
  18、到2000年,实现消除碘缺乏病阶段目标:居民户食用碘盐合格率要达到90%;学龄儿童尿碘中位数低于20μg/L的比例不超过15%;8至10岁学龄儿童甲状腺肿大率不超过10%。到2002年,我省要在实现消除碘缺乏病阶段目标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碘盐监督稽查力度,提高碘盐合格率,使全省居民食用碘盐合格率达到95%,从而使学龄儿童尿碘中位数低于20μg/L的比例不超过10%;8至10岁学龄儿童甲状腺肿大率低于5%。 
  19、到2005年,全省基本消除因孕期及哺乳期妇女缺碘所导致的儿童智力损害。 
  20、所有企业都要贯彻实施国家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努力改善和提高女职工劳动、卫生保健条件。逐步改革女职工生育保障制度,实行女职工生育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管理。 
  21、到2005年,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要控制在规定指标内;工业污染源排放污染物要达到规定的标准;沈阳、大连等城市的大气、水环境质量要达到国家的标准;对矿产、森林、草地等重点自然资源,要依法实行强制性保护,对生态良好地区要进一步做好保护工作,发挥示范作用。 
  22、到2000年,计划生育部门办理生育手续时,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查验率要达到90%(城市达到95%,农村达到85%),2002年要达到95%(城市达到100%,农村达到90%),2005年要达到100%。 
  23、到2000年,婚姻登记部门在办理结婚登记时,查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医学鉴定证明率要达到90%,到2002年要达到91%,到2005年要达到92%。 
  24、开展广泛、深入的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重要意义的宣传教育工作,借助各种宣传媒介进行科普教育。到2000年,优生优育、保护环境等科学知识教育普及率要达到80%,2001年达到85%,2002年达到90%。到2005年,要使应受教育对象普遍了解优生优育知识,为提高人口素质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要深入开展环境污染对人类基因、生殖细胞、胚胎和新生儿发育严重危害的宣传教育,以增强国民的环保意识,为维护切身利益和子孙后代的健康,自觉投身于保护环境的崇高事业。 
  (三)主要措施 
  1、切实加强领导,强化政府职责。各级政府对辖区内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要认真负责,要把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列入各级政府议事日程,将各项工作指标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和长远规划。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辽委发〔1997〕7号),切实做好育龄妇女和新生儿童的预防保健工作,大力扶助贫困地区的预防保健事业。要加强有关业务机构建设,增加必要的投入,确保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和监测、研究、预防、控制致畸因素所必需的经费。同时,要积极吸引外资和筹集社会资金。省本级已设置出生缺陷监测等专项经费,各级政府也要根据本地区实际相应设置。要协调组织卫生、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民政、教育、环保、劳动保障、轻工等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明确各有关部门的工作目标和任务,使其各尽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 
  2、加大法制教育和有关科学知识的宣传力度,增强全民的法律意识。要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等国家和我省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广泛宣传这些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增强群众提高人口素质的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各级政府要严格依法行政,落实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各项规定,加强对婚前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技术、生殖健康、围产期保健、助产技术、家庭接生、产前诊断、遗传病诊断、婴幼儿保健、碘缺乏病防治、性病和艾滋病防治、职业病防治、环境治理等工作的规范管理和监督检查,依法保护妇女儿童健康。 
  3、明确各有关部门职责,齐抓共管,协同攻关,实行综合防治,综合治理。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发放生育指标时,必须依法查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医学鉴定证明。做好因子女病残要求再生育的审批工作。要深入开展以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和以保护环境、预防疾病、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为主要目的的国情国策、生命科学教育,并提供必要的咨询服务和一般的技术服务。 
  民政部门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必须严格查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医学鉴定证明,对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患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疾病的不予登记。 
  科学技术部门及有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应当积极开展预防遗传病、出生缺陷发生原因的课题研究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环境保护部门要做好防治环境污染和保护生态环境工作,抓住机遇,使环保工作有一个大的进展。要与卫生部门密切协作,建立普查、监测、研究、预防、医疗联合攻关防治、环境治理、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等方面促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工作机制。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做好女职工的劳动保护、生育保障工作作为考核企业负责人的重要内容之一,建立并完善女职工卫生室及哺乳室设施和相应制度,不断提高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和生育保障水平。 
  盐业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食盐专营工作的领导,加大盐政执法力度,做好盐业管理法规和碘盐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全省碘盐生产、经营及供应要严格执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加强对盐业市场的整顿和管理,保证合格碘盐供应。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认真做好辖区内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综合管理。 
  (1)加强法制建设,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执法力度。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对法律法规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助产技术等专项技术服务,要依法实行审批,严格监督管理,强化母婴保健行政执法职能。调整并充实执法监督力量,努力完善执法监督条件和手段,不断提高执法监督队伍素质,公正执法,依法行政。 
  (2)健全母婴保健服务网络,提高服务水平。认真贯彻实施区域卫生规划指导原则,合理配置并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发挥医疗保健机构的技术优势,积极开展婚前医学检查、孕产期保健、儿童保健、新生儿疾病筛查、遗传病症状前诊断和产前诊断,规范这些技术服务的内容和技术标准,各项检查项目收费标准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主管部门要定期进行监督和管理。加强对各级医务人员的逐级培训,严格考核制度,提高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水平。 
  省级医疗保健机构要利用高等医学院校的资源优势,加强遗传病、产前诊断重点学科及实验室的设和管理;建立和完善省妇幼保健院新生儿疾病筛查质量控制中心、出生缺陷监测中心,加强与高等医学院校的联系与协作,积极开展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的科研、培训、监测和指导,解决疑难技术问题。 
  各市医疗保健机构应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明确任务和职责,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母婴保健人员的培训和业务技术指导工作。已建立遗传病诊断实验室的市要进一步加强建设,提高技术水平;尚未建立遗传病诊断实验室的市,可利用邻近城市的相应卫生资源开展工作。 
  县(市、区)级医疗保健机构除依法开展婚前保健、婚前医学检查、孕产期保健、儿童保健等多项服务外,还应当积极开展遗传病咨询工作,提高对遗传病的筛查能力,做好转诊工作;逐步开展医学影像等适宜技术,早期筛查严重先天畸形,提高产前检查水平。 
  乡、村卫生组织应以做好孕产妇和儿童保健系统管理,提高住院分娩率为重点,同时做好母婴保健科普知识的宣传。 
  (3)加强孕产期保健,大力提倡住院分娩,提高产科质量,减少产伤和新生儿窒息发生,特别是要加强中心乡镇卫生院产科建设;进一步完善逐级转诊制度,积极做好高危孕产妇、新生儿的转诊与急救工作。 
  (4)大力推行妇幼保健保偿、合作医疗、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多种形式的健康保障制度,提高妇女儿童利用妇幼保健服务和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 
  (5)认真做好国家和全省37个出生缺陷动态监测点工作,强化质量控制,提高监测水平,及时了解出生缺陷儿的发生原因、种类、地区分布,以指导临床和科研,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病因学、发病机理、预防措施的研究和应用。 
  (6)针对我省围产儿神经管畸形的发生居各类出生缺陷儿首位的情况,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组织省妇幼保健院和大连、朝阳等高发地区实施《妇女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畸形推广研究(1999一2000)》课题计划,同时进一步研究引起神经管畸形的其他原因并制定相应干预措施,努力减少出生缺陷儿的发生,更好地促进全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辽宁省卫生厅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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