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和租赁招标的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10-30 生效日期: 1988-10-30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
发布文号:
根据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和《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的规定,为使我区企业承包、租赁的招标工作逐步规范化,制定如下招标暂行办法。 
  一、招标必须坚持公开、平等、民主、择优的原则,不受行政区划、所有制性质、行业和职业等限制。 
  二、没有签订承包或租赁合同的企业,可实行招标承包或租赁。已签订承包或租赁合同的企业,如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好、能履行合同的,一般地可待合同期满后再进行招标承包和租赁;如经营管理不善、不能履行合同的,任何一方均可按法律程序中止合同,由发包或出租方另行招标。 
  三、企业实行承包或租赁招标,决定权属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未设立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前,可由政府委托财政、经委、体改委、劳动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共同组成企业招标委员会,行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职权(下同)。 
  四、地、市、县建立企业承包、租赁招标市场。招标市场成立管理委员会,由财政、税务、银行、审计、工商、劳动等部门派员参加,并聘请有关专家组成。管理委员会挂靠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其任务除了为企业承包、租赁的招标提供咨询服务外,还承办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的企业产权、交易等业务。 
  五、招标程序 
  1、评估被承包、租赁企业资产。由企业主管部门、财政、税务、银行的业务干部和企业职工代表组成资产评估小组。评估企业资产、清理债权债务,并登记造册,提出资产评估报告书。 
  2、编制企业承包、租赁招标标底。由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经过调查测算后,提出标底方案,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定。 
  3、编制招标文件。在招标市场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由企业主管部门编制招标文件。文件包括:承包或租赁方案、招标章程、合同条款草案等。 
  4、发表招标公告。由招标市场管委会发表招标公告,内容包括招标企业的基本情况,投标人条件、投标手续、投标与开标时间及其它事项。 
  5、审定投标人(前期资格审查)。在招标市场管理委员会的参与下,由企业主管部门对投标申请人的资格和条件进行审查,作出同意与否参加投标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6、通过资格预选的投标人,应到企业主管部门领取招标文件,还可到招标企业进行必要的调整,以便编制投标书和经营方案。 
  7、招标市场管委会召开招标会议,邀请投标人和招标企业负责人参加,会议内容包括介绍招标企业的情况、解答投标人提出的问题、确定投标人投送标书有关事项等。 
  8、投标人投送投标书。投标人将投标书密封投送招标市场。 
  9、开标确定中标预选人。招标市场管委会召开开标会议,在公证部门的监督下,当场开标。根据投标书所报指标方案和提出措施的可行性,进行分析、论证,确定中标预选人。 
  10、评标确定中标人。由招标市场管委会聘请有关专家、企业家、公证部门代表和吸收招标企业职工代表组成评标委员会(职工代表占评标委员会总人数的1/4--/3),举行有招标企业全体中层以上干部和职工代表参加的招标答辩会,由中标预选人出席答辩。答辩应通过抽签确定顺序分别单独进行。答辩结束后,由参加会议的中层以上干部和职工代表,对中标预选人分别投信任票。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答辩和职工代表投票等情况,经过认真评议,以记分或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中标人。公证部门代表发表公证词,签发公证书。 
  11、签订承包或租赁经营合同。中标人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应在限期内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签订承包或租赁合同,一经双方签字,合同立即生效,受法律保护。 
  12、宣布就职。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人在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上,宣布承包或租赁人就职,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为企业法人代表。 
  六、凡符合招标条件者,均可参加投标。各级领导要积极支持投标者勇于投标应聘,特别要鼓励科技人员、机关干部到边远地区去承包或租赁企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设置障碍。对于中标者,原身份不变,级别不变,并享有调整工资权力(如晋级的作为档案工资)。 
  七、本地中标人员(包括合作者),允许办理停薪留职手续,合同期满或中止合同后,愿意回原单位的,原单位应予接收。外地中标人员,成绩突出,有特别贡献的,可视同引进人才对待。 
  八、严格招标纪律。在招标中,不准私下交易、不准内定中标者、不准泄露需保密的标底、不准刁难或打击报复投标者、不准向投标者提供虚假材料或阻挠实地调查等,否则,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九、原企业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其职务在承包或租赁人就职时自行消失。本着干部能上能下的原则,可以由招标后新任厂长选聘任用或安排适当工作,也可以调到其他单位工作。 
  十、中标承包或租赁者的工资待遇及奖罚办法,应按合同的规定兑现。中标承包者的职务工资标准,可按照我区桂工改字(1987)22号文《关于划分国营企业类型工资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承包或租赁期满,中标者离任,应按其新任职务或从事新的工作,重新确定其工资。 
  十一、在招标期间,企业原领导班子要坚守岗位,保证生产经营正常秩序。离任时主动做好交接工作,办妥离任的审计手续。 
  十二、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和其它行业企业的招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2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