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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关于完善发展承包经营责任制,推进企业深化改革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04-07 生效日期: 1988-04-07
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现将《关于完善发展承包经营责任制,推进企业深化改革的若干规定》发给你们,请在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中认真贯彻执行。 
  我省去年大面积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使企业改革在全省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但是,企业全面推行承包制的时间还不长,基本上还处于起步阶段,企业蕴藏的巨大潜力还远没有挖掘出来。在中央关于经济要进一步稳定,改革要进一步深化的总方针指导下,今年深化企业改革的工作,要贯彻“配套、完善、深化、发展”的原则,进一步精心组织,把承包工作做得更扎实;同时对全民所有制小型企业进一步推行和完善集体、合伙或个人租赁经营,对长期亏损、濒临破产或只有微利而又无人承包、承租的一些小型企业,实行有偿转让、变卖或拍卖。 
  目前,我省正面临着加速发展外向型经济的有利时机。我们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坚决贯彻实施中央制定的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战略,积极而又慎重地把我省的企业推向国际市场,引导企业走供销两头在外、大进大出的路子。紫阳同志视察我省时,指示我们在改革、开放中继续先走一步。我省的企业深化改革应当在这方面有所作为。对企业拍卖、推行股份制、引进外资改造老企业、聘请外商管理国营企业、允许外商购买老企业的股份、外商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等方面,都要大胆试行或推行。 
  中央确定广东福建两省同坐“特殊政策、灵活措施”一班车,我们的综合部门、主管部门、监督部门都应当为我省实施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战略办实事、做贡献。为企业深化改革出主意、开绿灯。对本规定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可告省经委,由省经委汇总报省政府。 
 
 
一九八八年四月七日 
 
 
关于完善发展承包经营责任制推进企业深化改革的若干规定 
 
  为加快实施省委、省政府关于沿海经济发展战略,推进我省外向型经济发展的步伐,进一步增强工交内贸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活力,强化企业经营权,完善发展承包经营责任制和企业深化改革,特作如下规定: 
  一、全省工交内贸企业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国发〔1988〕13号文件,以下简称《条例》)把承包经营责任制作为长期政策,不断配套、完善、深化、发展。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无论采取哪种形式都要按《条例》的规定确保产出,确保投入,确保企业资产(包括流动资金)增值,并把质量指标、设备完好率和安全生产列为承包合同的主要内容。 
  对那些税大利薄,受原材料价格上涨影响大的企业或行业,以及原材料基础工业,采取现行承包办法确有困难的,在保证国家税利增长的前提下,依照《条例》规定,按财政包干体制,经同级政府批准可采取其他承包形式。 
  二、省对各地、市和省企业主管部门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总挂钩的同时,工交内贸企业的工资总额实行切块归口统一管理。实行总挂钩办法的地、市和省企业主管部门,对所属企业挂钩方案,自行审批,未实行总挂钩办法的地、市和省企业主管部门,所属企业挂钩方案,仍需省工改办审批。 
  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原则上都要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形式(如同上缴利税、人均上缴利税、实现利税、产品实物量、销售收入、产值或净产值、出口创汇收购额、实际工作量、百元产值工资含量或单位产品工资含量包干、百元销售工资含量包干等指标挂钩)。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行业的资金利税率,合理确定工效挂钩浮动比例,根据企业不同情况一般可掌握在1∶0.3~0.8之间。企业超收分成利润可按省政府闽政〔1987〕40号文件规定的72%与28%比例提取生产发展基金与福利基金。尚未实行挂钩的企业要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减人不减资,增人不增资,企业超收分成利润按5∶2∶3的比例提取企业生产发展基金、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企业无论采取哪种工资分配形式,都要实行复合指标考核,除考核利税指标外,还要考核质量、物耗、劳动生产率、安全等其他指标,并实行质量指标对工资的否决权。 
  三、对产品质量好、有销路、定额管理制度键全的企业按隶属关系,经同级劳动部门会同财政、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可实行全额计件、超额计件和按质计件工资制,使职工劳动所得同劳动成果紧密挂钩。 
  四、维护承包合同的严肃性,确保承包合同的全面兑现。企业在按承包合同规定完成任务后,各有关部门要保证承包合同的完全兑现,该留给企业的,要不折不扣留给企业。经国家审计机关及其委托的其它审计组织审核后,对完成和超额完成承包任务的厂长(经理,下同)按规定可得到高于本企业职工年平均收入的一至三倍,贡献突出的,还可适当高一些。这笔开支,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在效益工资中列支。未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按合同规定的办法列支。厂长上述奖励所得,免交奖金税;对完不成承包任务的,按合同规定下浮工资,扣发奖金并承担经济责任。 
  企业内部也要按照内部承包合同兑现对职工的奖罚。 
  五、进一步推行和完善全民所有制小型企业的集体租赁、合伙租赁、个人租赁经营。租赁者除上缴租赁费等规费外,有权自主决定企业内部分配形式,实行集体、合伙或个人租赁的全民所有制小型企业,具备集体企业经营条件的,按集体企业办法进行管理和征税;不具备集体企业条件的,按个体工商户进行管理和征税。租赁后实现扭亏为盈的企业,允许第一年利润全留,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上述减免的税款全部作为企业生产发展基金,以利企业休养生息;第三年起则应按章纳税。 
  承租经营者的收入,原则上最高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含奖金)的五倍。承租方个人所得超过个人收入调节税起征标准的部分,应照章纳税。 
  六、企业奖金的发放要与完成承包、租赁任务和企业上等级水平挂钩浮动。企业按合同规定提取的效益工资、计件工资和奖金,在确保工资收入水平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的前提下,实行上不封顶、下不保底。工资调节税和奖金税的减免审批权限,下放到地(市)税务部门从宽掌握。 
  七、各地可建立各种形式的招标市场。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企业,要大胆引入竞争机制,采取在本企业、同行业或面向社会实行基数公开招标的办法确定经营者或经营集团。积极推广大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承包(租赁)小企业;盈利企业承包(租赁)亏损企业等;有条件的小企业也可以承包(租赁)大中型企业。欢迎港澳台胞、外商、“三资”企业投标承包、租赁全民所有制企业,并可按“三资”企业进行管理。允许一个人或一个企业同时承包(租赁)若干企业。企业法人和经营集团中标后,应确定企业经营者。 
  鼓励各类科技、管理人员在国家允许范围内在职或兼职承包、领办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干部投标承包、租赁企业,中标后可实行停薪留职或辞职。 
  各地可试行建立专门的承包风险机构试点。从事抵押、担保和风险基金业务。凡实行竞争承包、租赁经营的企业,承包、承租人都要实行财产抵押或担保;在企业承包、租赁经营过程中,经营者和企业全体职工应逐步建立分层次的风险基金制度。 
  凡未承包、租赁的企业,承包、租赁合同已到期的企业,或由于经营者选择不当,合同难以执行的企业,主管部门应把它们列为重点,实行基数招标、厂长招聘。企业原领导班子不参加投标或投标未中即告解散,在企业内安排适当工作。 
  八、承包、租赁的企业要实行厂长负责制,并同企业承包、租赁经营合同规定的年限相衔接。明确承包、租赁经营者就是具有企业法人代表资格的厂长一人,突出其对企业全面负责的中心地位,使之权责利相一致。厂长应切实加强民主管理和科学决策,理顺企业内党、政、工三者关系,把厂长的承包变为全职工的意志。 
  厂长有权按省经委、省人事局和省劳动局闽经体〔1985〕429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企业内有特殊贡献的干部、工人3%晋级指标实行统筹安排,并允许跨年度使用。 
  本着党政分开、政企分开,管事又管人的原则,理顺企业干部管理体制,明确一个企业领导班子只能由一个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各级企业主管部门可在承包和租赁经营的企业,试行厂长“组阁”制,由厂长直接任命副厂长、“三总师”,报有关部门备案;或不设副厂长只设若干厂长助理和“三总师”。各级主管部门对此应不断总结经验,逐步补大试点面。 
  九、要保护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对任意撕毁承包、租赁合同或打击、刁难、妨碍企业厂长履行职责的行为,有关上级部门应认真调查核实,严肃处理。造成企业和经营者经济损失的要追究经济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企业应坚持眼睛向内,切实搞好内部干部制度、劳动制度、分配制度等配套改革。把竞争机制全面引入企业内部,按照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把企业对国家的承包任务和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层层分解、承包落实到个人。企业内部承包经济责任制,要同企业技术进步、现代化管理、企业上等级和办成外向型企业密切结合。积极推行“满负荷工作法”、“厂内银行”等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积极推行干部选聘制、劳动组合制。企业干部能上能下,能工能干。企业职工可实行“厂内编内编外”、“厂内退休”、“厂内待业”等制度。 
  企业组织富余人员新办的集体性质企业(商业批发企业除外),符合一定条件的,经县级税务部门批准,免征两年所得税。 
  十一、对长期亏损、濒临破产以及微利企业特别是那些无人敢包、敢租,不便管理的小型企业,经市、县政府批准,可实行有偿转让、变卖、拍卖给盈利企业、港澳台胞、外商、“三资”企业或国内公民,企业的有偿转让、变卖或拍卖按重置价格作价;也可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前提下,买卖双方协商定价;对资信可靠者,还可以实行分期付款的办法。 
  企业有偿转让、变卖或拍卖后的收入,除按法定程序还清企业有关债务和按有关规定安置职工的费用外,其余按隶属关系由财政集中,专项用于老企业技术改造投资和商业网点建设。原企业职工去留原则上由买方决定,对不能留下工作的,按所集中资金的投向由劳动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妥善安排(具体办法由劳动局另行下达)。 
  十二、试行国家控股,部门、地区、企业间参股,职工和社会个人入股等多种形式的股份制;横向经济联合的企业、企业集团、企业群体以及资产已多元化的投资企业积极实行股份制;有条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经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批准,可以向社会和个人发行股票和债券,筹借资金。发行股票不计入社会集资规模。实行股份制企业,经省经委、省体改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批准,所得税率降为35%,取消调节税,实行税后还贷;税后留利按股分红,同股同利。 
  福州、厦门、泉州、漳州、三明、莆田、石狮和南平等市,经同级人民银行批准,可进行股票市场试点,在指定的金融机构开展股票交易活动。 
  十三、提倡各种金融、保险基金、福利基金、劳保统筹等向企业投资,鼓励企业之间横向资金融通,允许企业用自有资金参与投资等方式,发展企业生产和经营。 
  十四、允许干部、技术人员和工人在全省范围合理流动;凡经劳动部门批准招工的企业,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直接招工和辞退、解雇职工。 
  各级政府应建立、完善各种社会保险制度和切实搞好全民所有制和县以上集体企业职工离退休金的社会统筹。 
  十五、企业承担指令性计划任务,有权要求调整或拒绝规格不对路的原辅材料;企业为完成指令性计划产品上调任务,允许其对计划分配的规格不对路的原辅材料,按等价交换的原则,串换所需要的原辅材料;企业用议价购进的原材料生产的重工产品的价格,按物价分级管理规定,经物价部门同意,允许供需双方协商议定或随行就市;企业用议价购进的原材料生产的工业消费品,经物价部门批准,可适当调价或扩大浮动价幅度。 
  十六、从我省历年工业投资少、企业底子薄、厂房设备老化、技改任务重的实际情况出发,凡使用银行或其他金融部门贷款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的项目,继续实行新增利润在提取“两金”后先还贷的办法。已承包企业经批准的新项目,投产后新增加的超基数收入实行先还贷后分成的办法,有条件的承包企业,要逐步把投资主体转到企业,过渡到用企业资金进行还贷。 
  十七、实行承包、租赁等经营的商业企业,可根据不同行业按商品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商品削价准备基金,计入成本,专项用于处理商品削价损失,也允许按商品销售额的一定额度提取业务费,计入成本,用于采购紧俏商品和推销有问题商品的必要开支;从一九八八年开始,商业企业(包括商办工业)全面实行改综合折旧为分类折旧(具体规定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委另行下达)。 
  十八、各地、市可选择一些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试行国家资金和企业资金分帐管理的制度,取得经验逐步推开。 
  凡承包经营企业用自有资金进行生产性投资,新增利润不作为承包基数,税后留利主要应用于发展生产和经营。企业在承包期内如发生亏损,可以用企业自有资金来抵补。用于抵补利润的企业资金,按企业留利三项基金的分配比例,相应扣减企业福利和奖励基金。 
  十九、经省政府及其授权部门审批的企业集团公司,除享有横向经济联合所有优惠政策外,还享有: 
  1、逐步创造条件实行省或市(地)经济计划单列; 
  2、基建、技改和新产品开发项目可以优先安排,可以用自有外汇引进技术等; 
  3、工贸企业集团公司有直接进出口贸易权。 
  各级主管部门要尊重企业参加企业集团的自主权。允许企业“三突破”(即突破企业原隶属关系不变,企业所有制形式不变,财政体制不变),自主参加企业集团。凡是参加企业集团紧密核心层的企业,无论它是跨地区、跨部门,还是跨所有制的,主管部门都要把行政的管理权限移交给企业集团公司部或主体企业。 
  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应参与组建企业集团方案的制定,并切实帮助企业集团公司搞好利税返还工作。 
  二十、各地可选择一部分条件好的对全省有影响的骨干企业,特别是机械、电子、纺织等行业的骨干企业,报经省政府批准试行按国际惯例办企业的试点,并逐步扩大试点范围。这些试点企业可参照“三资”企业的办法,进行管理和经营。 
  二十一、全民所有制企业要努力提高竞争意识和管理水平。要深入持久地开展“双增双节”运动,不断挖掘企业潜力,降低成本费用,提高经济效益。不得擅自涨价或变相涨价,违者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企业经营者的责任。 
  二十二、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企业深化改革的领导,要把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等深化企业改革工作,分解落实到企业主管单位和综合部门,按口逐级建立承包目标管理责任制,签订责任状,层层落实,认真考核,年终兑现奖惩。对完成和超额完成承包目标管理责任制任务的单位,按规定从同级财政超收中提取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对完不成任务的按规定扣减奖金和工资上缴同级财政。 
  各级政府都要在承包评估协调小组的基础上,成立承包组织委员会,全面负责有关企业的承包、租赁、股份制以及企业有偿转让、拍卖等的组织、清产核资、基数评估、协调等工作。 
  二十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善于运用中央赋予我省的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放胆、放权、放活,积极支持企业搞好改革超前试验。 
  在国家、省政府统一的政策前提下,各地可根据本规定和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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