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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设计计划任务书应注意事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1-09-18 生效日期: 1981-09-18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发布文号:
各省、市、自治区计委,国务院各部委: 
  目前正值编制"六五"规划,各地区、各部门报送的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设计计划任务书较多,并要求尽快审批。但是各方面报来的设计计划任务书,有些没有具备规定的报送条件,使审批产生困难。为了有利于审批工作的进行,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部委和各省、市、自治区报送的基本建设大中型设计计划任务书的内容及应附的协作关系意见书、协议等,仍应按照1978年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联合颁发的计计[1978]234号文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二、请你们按照规定的要求,对已报送的任务书认真清理一下,凡不符合或不具备报送条件的,应及时补做工作。待内容具备,条件落实后,我委再行审批。 
  在清理任务书时,请着重注意下列几点: 
  1.矿产资源、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的勘探、勘察报告,要按照规定,有主管部门的正式批准文件。 
  2.主要原料、材料和燃料、动力需要外部供应的,要有供应单位或主管部门签署的协议草案文件或意见书。 
  3.交通运输、供排水、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配合,要有协作单位或主管部门草签的协作意见书或协议文件。 
  4.建设用地要有当地政府同意接受的意向性协议文件。 
  5.产品销路、经济效果和社会效益应有技术、经济负责人签署的调查分析和论证计算资料。 
  6.环保情况要有环保部门的鉴定意见。 
  7.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时,要有主管部门签署的技术工艺成熟,可以用于工程建设的鉴定书。 
  8.建设资金来源,例如中央预算、地方预算内统筹、自筹、银行贷款、合资联营、利用外资等,均需注明。凡属银行贷款的,应附上有关银行签署的意见。 
  三、审批设计计划任务书,是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确定项目基本轮廓和委托设计的依据。批准任务书,并不等于同意列入基本建设计划。建设项目能否和何时列入计划,要根据各项条件和财力、物力可能进行综合平衡,在长期或年度计划中统一考虑。 
  有些项目建设条件比较简单,建设方案明确、单一,也可在审批设计计划任务书以前,经过主管部或省、市、自治区计委批准后,提前进行委托设计工作,做为设计储备。但项目在列入建设计划以前,仍需办理任务书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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