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赣府厅发〔1994〕24号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林业厅、省财政厅《关于将江西省造林绿化专项资金延期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将江西省造林绿化专项资金延期的报告
省人民政府: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1992年10月6日以赣府厅发〔1992〕70号文批转了省林业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江西省造林绿化专项资金的请示。造林绿化专项资金是在国务院批准下达我省的木材采伐限额内,将省掌握的计划机动指标19.3万立方米商品木材列为专项指标,按生产这批专项木材的产品税、农林特产税、育林基金(现改名育林费)、更改资金(现改名维简费)、林政管理费(现改为林业建设保护费)、护林防火费征收筹集的,主要用于林业部门安排的营林建设项目的资金配套,如:世行贷款国家造林项目、速生丰产林基地、商品材基地、长江中上游防护林、护林防火、林业“三防”体系、林木良种基地建设的配套资金以及本项木材采运设施的补助等,使用这项指标的时间从1992年起暂定4年。
继世行贷款国家造林项目之后,世界银行又同意我国上森林资源发展和保护项目(以下简称新项目)新项目已于1993年12月通过了世界银行的正式评估,目前我国政府代表团正在华盛顿与世界银行谈判。新项目已列入世行94财年,今年8月可望正式进入实施阶段,新项目建设期4年(1995-1998年),信贷资金提取及国内资金配套期限将持续至2000年。新项目仍按省、地(市)、县、场4级配套。
鉴于新项目即将启动,需要配套资金,加上原国家造林项目仍须配套至1997年,并且实行新税制后税种发生的变化,以及国务院取消了部分林业收费项目,现将我省造林绿化专项资金延期等有关事项报告如下:
一、延期时间:从1996年至2000年共5年。
二、指标数量:在国务院批准下达我省下一个5年木材采伐限额内单列出20万立方米商品木材作为专项指标。
三、资金筹集:鉴于新税制取消了产品税,对专项木材(指20万立方米)征收的农业特产税仍在当地财政专项列支,用于世行贷款林业新项目县级配套;对专项木材征收的育林费、维简费、林业保护建设费及护林防火费仍按原分成比例上交省、地(市)林业主管部门。
四、造林绿化专项资金的其他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仍按赣府厅发〔1992〕70号文件执行。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贯彻执行。
江西省林业厅 江西省财政厅
一九九四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