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厅省财政厅关于将省造林绿化专项资金延期报告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8-11 生效日期: 1994-08-11
发布部门: 江西省政府
发布文号: 赣府厅发〔1994〕24号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林业厅、省财政厅《关于将江西省造林绿化专项资金延期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将江西省造林绿化专项资金延期的报告 
 
省人民政府: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1992年10月6日以赣府厅发〔1992〕70号文批转了省林业厅、省财政厅关于建立江西省造林绿化专项资金的请示。造林绿化专项资金是在国务院批准下达我省的木材采伐限额内,将省掌握的计划机动指标19.3万立方米商品木材列为专项指标,按生产这批专项木材的产品税、农林特产税、育林基金(现改名育林费)、更改资金(现改名维简费)、林政管理费(现改为林业建设保护费)、护林防火费征收筹集的,主要用于林业部门安排的营林建设项目的资金配套,如:世行贷款国家造林项目、速生丰产林基地、商品材基地、长江中上游防护林、护林防火、林业“三防”体系、林木良种基地建设的配套资金以及本项木材采运设施的补助等,使用这项指标的时间从1992年起暂定4年。 
  继世行贷款国家造林项目之后,世界银行又同意我国上森林资源发展和保护项目(以下简称新项目)新项目已于1993年12月通过了世界银行的正式评估,目前我国政府代表团正在华盛顿与世界银行谈判。新项目已列入世行94财年,今年8月可望正式进入实施阶段,新项目建设期4年(1995-1998年),信贷资金提取及国内资金配套期限将持续至2000年。新项目仍按省、地(市)、县、场4级配套。 
  鉴于新项目即将启动,需要配套资金,加上原国家造林项目仍须配套至1997年,并且实行新税制后税种发生的变化,以及国务院取消了部分林业收费项目,现将我省造林绿化专项资金延期等有关事项报告如下: 
  一、延期时间:从1996年至2000年共5年。 
  二、指标数量:在国务院批准下达我省下一个5年木材采伐限额内单列出20万立方米商品木材作为专项指标。 
  三、资金筹集:鉴于新税制取消了产品税,对专项木材(指20万立方米)征收的农业特产税仍在当地财政专项列支,用于世行贷款林业新项目县级配套;对专项木材征收的育林费、维简费、林业保护建设费及护林防火费仍按原分成比例上交省、地(市)林业主管部门。 
  四、造林绿化专项资金的其他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仍按赣府厅发〔1992〕70号文件执行。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贯彻执行。 
 
 
江西省林业厅 江西省财政厅 
一九九四年六月二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3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