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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企业财权的暂行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5-07-05 生效日期: 1985-07-05
发布部门: 昆明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昆政发(1985)4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委办局(公司): 
  为了更好地调动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的积极性,搞活经济,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有关扩大企业自主权的规定精神,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对全市国营工交、基建、物资、商业、文化企业及主管部门在扩大财务处理权限方面作如下暂行规定,现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 
  一、固定资产出租及有偿调拨的审批权限 
  企业有权把多余、闲置的固定资产出租和有偿转让,其中属于上级主管部门管理的高、精、尖设备在出租或转让时,要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出租转让所得的收益,只能用于企业的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 
  二、固定资产报废的审批权限 
  固定资产报废,单项原值在十万元以下的,由企业上报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十万元以上的,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经批准报废的机器设备,其实物除可供改制利用的外,全部移交市财政局物资处处理。 
  三、固定资产大修理的审批权限 
  工交企业单项固定资产修理费用在十万元以内的,由企业自定;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内的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批;二十万元以上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核实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商业企业单项固定资产修理费用在五万元以内的,由主管公司或县区局审批;五万元以上的由公司或县区局核实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对于少数大修理基金提取比例偏低、入不敷出的企业,经过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适当提高提取比例。 
  四、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审批权限和留用比例 
  固定资产的折旧率和折旧额,应按国家规定的使用年限扣除净利残值后计算提取。企业主管部门有权按照国家规定,分别核定企业的折旧率和折旧额,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企业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资金 ,70%留给企业作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使用,任何主管部门不得截留。其余 30%按以下原则处理:第一批中央、省属下放机械工业企业、食品工业企业、固定资产原值在一百万元以下的企业,以及经市政府批准承认的四十一个小型工交企业免予上交,留企业使用,视同财政拨款,不交纳交通能源基金。其它企业仍上交市财政局,用于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县区属国营工交企业的折旧基金,市财政不集中,原则上留给本企业使用。县区财政是否集中一部份(不得超过30%)作为全县区工业的技术改造调剂使用,由县区政府自定,报市财政局备案。 
  五、自有资金的使用权限 
  企业可将留成所得的资金,按主管部门规定的比例,分别建立生产(业务)发展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后备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并有权自行支配使用。第三项基金可以同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结合起来,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可用于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开发新产品、治理三废等。 
  企业用自有资金,自筹“三材”进行技术改造,不论投资大小,只要不涉及原材燃料综合平衡的项目,由企业自定,报主管部门备案。 
  在国家批准的控制限额内,投资在五十万元以下的生产性基建项目,在资金和“三材”自筹的前提下,由企业自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企业暂时不用的生产发展基金,可以按自愿互利的原则,通过合营、联营、补偿贸易、借贷、入股等形式,向企业外投资,以利把资金用活。联营企业实现的利润,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进行分配,各企业再按规定的纳税办法向所在地区纳税。 
  六、营业外支出的审批权限 
  企业发生国家规定范围内的一般性营业外支出由企业自行列支;各项损失(如停工损失、削价损失、新产品试制失败损失、自然灾害造成的非常损失、呆帐损失等)的列支,应报主管部门审批,超过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营业外支出,由主管部门核实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七、财产损失的处理权限 
  固定资产毁损短缺金额在五万元以内,原因已经查明,责任清楚的,由企业根据财务制度有关规定自行处理;金额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由企业查明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的,由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流动资产(包括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在产品、自制半成品、产成品)以及专用物资的毁损短缺,按以下原则处理:(1)定额内短缺金额在三万元以内以及超定额短缺金额在一万元以内的,由企业查明原因,按财务制度规定自行处理。(2) 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内的定额内短缺以及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内的超定额短缺,由企业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报同级财政部门和工商银行备案。(3) 十万元以上的定额内短缺以及五万元以上的超定额短缺由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和工商银行审批。 
  国营商业批发企业的商品、物资(不含粮食)毁损短缺金额在一万元以内,现金短少在三百元以内的;另售企业商品、物资毁损短缺在三千元以内,现金短少在一百元以内的,由主管公司和县区局查明原因,按财务制度规定审批,并报市财政局、商业局备案。超过上述规定金额的,由主管公司和县区局提出处理意见,报市商业局审批,同时报市财政局备案。 
  八、关于技术开发有关资金的列支问题 
  企业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新产品试制,以及购置样品、样机、测试仪器、电子计算机、技术资料等费用开支,在五万元以内的可以一次或分期摊入产品成本。 
  企业经过批准生产的新产品,在两年内可按该产品销售收入的1%提取新产品试制费,用于继续开发新产品。 
  九、企业可以从留利中提取5%,作为厂长(经理)基金,用于奖励合理化建议和小改小革等开支。 昆明市财政局 
 
 
一九八五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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