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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执行个人所得税法的通告》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4-27 生效日期: 1994-05-10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发<1994>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了认真贯彻个人所得税法,强化征收管理,我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执行个人所得税法的通告》,现印发给你们,希于五月份税法宣传辅导活动中在城乡广为张贴。请按附件要求由你们在当地印刷发放,具体印数由各地自定,5月15日前必须张贴完毕。 
  附件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执行个人所得税法的通告 
  附件二:《通告》的规格、式样(略) 
 
  附件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执行个人所得税法的通告 
 
  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已于今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为了严肃税收法纪,强化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特通告如下: 
  一、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个体工商户,在中国境内有所得的境外人员,均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凡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的单位和个人,均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扣缴人”)。 
  二、个人取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三、属于下列情况,纳税人必须自行到税务机关申报所得并缴纳税款: 
  (一)从两个以上单位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二)个人取得的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三)分笔取得属于一次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的; 
  (四)扣缴人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税款的。 
  在本《通告》发布之前纳税人未按规定申报缴税的,必须于今年五月底前补报纳税。 
  四、扣缴人应主动与税务机关联系办理扣缴手续,严格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扣缴人无论以何种形式向纳税人支付应纳税款项(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均须于支付时代扣税款,并在次月一日起七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将税款缴入国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五、纳税人或扣缴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按照税务机关根据税法确定的税额缴纳或解缴税款和滞纳金。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揭发和制止偷逃个人所得税及其他违反税法的行为。税务机关对检举、揭发者将按规定予以保密并给予奖励。 
  七、纳税人和扣缴人有违反税法行为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或扣缴人未按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报告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扣缴人应扣未扣税款的,由扣缴人缴纳应扣未扣税款。 
  (三)纳税人偷税,扣缴人采取不法手段不缴或少缴已扣税款的,除追缴税款并处以5倍以下的罚款(罚金)外。数额在10000元以上并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或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再犯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在10000元以上并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纳税人抗税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并处以5倍以下的罚款(罚金)外,构成犯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以暴力方法抗税,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按照伤害罪、杀人罪从重惩处。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 
1994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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