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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秋粮收购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10-02 生效日期: 1997-10-02
发布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全国粮食购销工作会议之后,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按保护价敞开收购议购粮的通知》(国发(1997)27号)精神,加强了对粮食购销工作的领导,保证了粮食收购工作的顺利进行,今年的粮食收购量比去年同期有较多增加,并扭转了市场粮价下滑的趋势,有效地保护了农民的利益。目前秋收在即,做好秋粮收购工作,对于落实国务院制定的粮食购销政策,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搞好秋冬种都具有重大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立即行动起来,进一步研究部署,切实做好秋粮收购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决执行国家粮食购销政策。
  各地、各有关部门在秋粮收购中要坚决执行国务院制定的粮食购销政策,做到不拒收、不限收、不停收、不打白条、不代扣各项提留款。今年秋粮的定购价仍按去年的定购价执行,议购粮收购保护价仍按定购基准价执行。各地在粮食定购任务完成后,要坚持按保护价敞开收购议购粮。收购站(库)要实行挂牌收购,将定购价和保护价张榜公布。要按质论价,不得压级压价。对国有粮食企业不按保护价收购或拒收、限收、停收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领导责任,同时要鼓励和教育农民多储粮,不卖“过头粮”。对违反政策用低价收购农民的粮食,再按保护价卖给国有粮食企业以套取价差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

  二、抓紧秋粮收购各项准备工作。
  各级粮食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抓紧解决粮食仓容紧张和烘干设施不足的问题,充分利用国家安排的简易粮库贴息贷款,抓紧维修、改建一部分简易粮库;东北三省和内蒙古自治区的此项贷款要重点用于增加烘干设施,提高烘干能力。要采取腾仓并库和租借社会库等多种办法扩大仓储能力,保证秋粮收得进、储得下。粮食部门烘晒能力不足的地方,还要充分利用社会烘晒能力,并鼓励农民进行庭院降水。最近发现,从吉林黑龙江省运入关内的玉米,水分超标现象严重,极不利于粮食保管,可能造成霉坏,必须高度重视。东北三省和内蒙古自治区收购玉米要有一定的水分限制,各级粮食部门要努力搞好优质服务工作,方便群众售粮。
  三、加强粮食市场管理。
  各级政府要继续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认真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管理,维护好秋粮收购秩序。除承担国家粮食收购任务的国有粮食企业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直接到农村收购粮食,所需粮食必须到县以上粮食批发市场购买。对违反国家政策规定直接到农村收购粮食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查处。

  四、严格执行国家粮食销售价格政策。
  国有粮食部门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合理安排粮食销售价格,不得降价销售粮食。国有粮食企业的粮食销售价格应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顺加作价,按保护价收购的议购粮与定购粮执行同一销售价格,但零售价格最高不得超过上年各地按顺价规定的作价办法制定的价格水平。由于不按规定顺加作价销售而发生的亏损,由粮食企业和决策者负责,并追究其责任。

  五、切实加强对秋粮收购工作的领导。
  各地要按照“米袋子”省长负责制的要求认真总结经验,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好秋粮收购工作。粮食、银行、财政、工商、交通等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担负起各自的职责,要根据秋粮生产情况,及早测算、筹措秋粮收购资金,按照分级分部门负责制的要求,保证收购资金及时、足额供应。对各地财政部门、国有粮食企业确实不能到位的收购资金,应由企业及时提出垫付申请,并按规定签订贷款合同,由农业发展银行按库贷挂钩原则及时发放垫付贷款。垫付贷款确实不能按期归还的,可以申请展期,不加息、罚息,但各地财政部门、粮食收购企业应承担责任,在下一年度一并将本年度应承担的收购资金筹措到位。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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