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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构改革中有关事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2-20 生效日期: 1998-02-20
发布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
发布文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国务院组织专门力量,经过认真研究,形成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批准后具体组织实施。为了有领导、有秩序地把这项工作做好,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各部门、单位都要充分认识机构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统一思想,统一认识,抓住目前的良好机遇,坚定不移地推进这一改革。为切实保证机构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在新的机构正式建立之前,原有机构不撤销,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继续履行现行职能,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做到秩序不乱,队伍不散,工作正常运转,国有财产不流失。

  二、国务院各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要恪尽职守,严格工作纪律和劳动纪律,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要顾全大局,遵纪守法,防止机构改革中各种违法、违纪倾向的发生。

  三、在机构改革方案实施前,各部门、单位不得擅自调整、增减内设机构、提高机构规格、增加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以及突击提拔干部和擅自在机关评定职称。

  四、要严格财经纪律。不得借机构改革之机以任何名义违章调度资金,转移资产,私分钱物,用公费到国内外旅游。要加强房产、各项经费、在用和库存的物资设备等国有资产的管理,杜绝私分、转让、转借和调换。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机构变动部门、单位的房产、经费和物资设备等资产的处置,要认真执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有关通知和规定。

  五、要加强公文、资料和印章的管理,切实做好保密工作。机构变动的部门、单位,要做好档案的移交和印章的废止、封存和上交的准备工作。

  六、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这方面的监察、审计工作,一经查出违法违纪问题,要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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