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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加快发展公用电话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5-29 生效日期: 1992-05-29
发布部门: 信息产业部(原邮电部)
发布文号:
  公用电话是城市公用事业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居民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通信工具。近几年来,有些省市公用电话发展较快,如上海市已达到每千人一部水平,其它城市公用电话数量也有一定增加。但是,从全国总体上看,公用电话发展缓慢。不能适应广大用户的通信需要,用户使用很不方便。对此反映十分强烈。主要问题是:公用电话数量少,服务时间短,网点布局不合理,有些居民住宅区仍是空白点;公用电话设备损坏严重,不能及时修复;管理工作薄弱,运营效益差等。 
  随着改革开放和国民经济的发展以及城市居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特别是无线寻呼和长途直拨业务的大量发展,在电话普及率还较低城市流动人口大量增加的情况下,广大用户对公用电话的需求更加迫切,为了改善服务,方便广大用户使用公用电话,必须加快公用电话的发展,以适应广大用户的通信的需要。为此,特作如下需要: 
  一、省会城市和大中城市公用电话的普及率,到一九九五年要达到1‰以上。京、津、沪、穗城市要达到1.5‰以上。 
  二、大中城市公用电话服务网点的设置: 
  (一)在今年年底,下列场所必须装有公用电话:车站、码头、机场、长途汽车客运站、大型医院、商店、各类批发市场、旅游点等。 
  其中车站、码头以及人流量大的主要街口等地,可根据需要装设有人看管的公用电话群,或配备一定数量的电话间,提供多功能服务,以满足广大用户需要。 
  (二)繁华街道每二百米以内至少有一处公用电话点。 
  (三)所有邮电局所都应开办公用电话和长途电话(直拨)业务。 
  (四)要在住宅小区、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中居住的宿舍以及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等地发展公用电话,争取在二年内消灭空白点。这些地点的公用电话都要办理传呼业务。 
  (五)发展电话代办点,积极鼓励具备条件的沿街电话用户按规定代办公用电话业务。 
  (六)大城市要积极发展磁卡电话,在机场、宾馆以及邮电营业厅内装设磁卡电话机,方便用户使用电话业务。 
  三、切实加强公用电话管理。各局应根据公用电话数量及分布情况,配齐公用电话管理人员,大城市可在市话营业部门内设置公用电话管理机构,依靠地方政府,通过街道、居委会等组织,选派好公用电话代办户和服务人员,因地制宜地选定和调整公用电话设置地点,认真搞好公用电话管理,努力提高公用电话服务水平。 
  (一)所有公用电话服务站(点)都要悬挂公用电话标帜牌,张贴业务宣传资料,配备必要的业务用品(如电话号簿、收据等)。公用电话代办点要做到四定(即定代办人员、定服务时间、定业务项目、定传呼范围)。 
  (二)提高公用电话服务标准,公用电话服务时间一般应不少于十二小时(“三北”地区可根据当地季节情况适当缩短),增设公用电话夜间服务点,有条件的地点要兼办长途电话(直拨)业务。 
  (三)为了提高公用电话的运营效益,各局要创造条件,尽快实现公用电话复式计次。公用电话服务点,特别是兼办长途电话(直拨)业务的,都要装设立即计次计费显示设备。 
  (四)加强公用电话设备维修工作,提高公用设备完好率。各局都要指定专人负责公用电话的维护工作,明确责任,加强巡修,发生故障要及时修复。 
  (五)认真做好公用电话费用结算工作,要按规定结付代办公用电话业务手续费,对委托单位代办的公用电话,局方应与相关单位商订公用电话代办手续费使用办法,将代办手续费合理分配给公用电话服务人员,以利于调动服务人员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公用电话服务质量。 
  市内传呼费的收取标准,由各局根据当地公用电话的传呼范围、服务时间、居民住房等不同情况,与当地物价部门商定。 
  四、为加快公用电话的发展,各局要安排好公用电话的建设资金及相关所需费用。特别是在网点设置、占地用房等方面取得地方政府的支持,争取将公用电话的发展纳入城市公用设施建设计划之内,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 
  五、要加强对发展公用电话的组织领导,制订切实可行的发展规划,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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