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5-09-05 生效日期: 1985-09-05
发布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
发布文号:

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称合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关系,由于缺乏实践经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没有规定。近年来,一些地方批准的合营企业注册资本过少,有的注册资本仅为投资总额的几十分之一。合营企业开办时的注册资本是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是合营企业对社会承担责任的基础和限度。合营企业注册资本过少,外国合资者承担的风险就会缩小,中方承担的风险相应增大,而且会减少国家税收。为了有效地吸收外商直接投资,便于国内谈判单位和项目审批、登记管理机关在对外谈判签约和审批、管理工作中有所遵循,经国务院同意,现对合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作如下规定:
  一、投资总额在三百万美元(含三百万美元)以下的合营企业,注册资本一般应与投资总额一致。

  二、投资总额在三百万美元至一千万美元(含一千万美元)的合营企业,如投资者出资确有困难,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可放宽为一比二,但注册资本的最低不得低于三百万美元。

  三、投资总额在一千万美元至三千万美元(含三千万美元)的合营企业,投资者出资如有困难,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可放宽为一比三,但注册资本的最低额不得低于五百万美元。

  四、投资总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上的大型合营企业,对出资有困难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可放宽为一比四,但注册资本的最低额不得低于一千万美元。

  五、本通知下达前,注则资本不符合上述规定,但已领取《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批准证书》的合营企业,考虑到对外影响,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核后,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六、有特殊情况的合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由对外经济贸易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七、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可以参照本通知办理。

  八、本通知自下达之日起内部掌握试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2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