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哈尔滨市建设局关于试行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1-20 生效日期: 2003-01-20
发布部门: 哈尔滨市建设局
发布文号: 哈建发〔2003〕13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保证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保障建设单位的投资安全和设计单位经营稳定,适应设计行业体制改革和加入世贸组织、与国际接轨的需要,进一步完善设计市场体制,提高设计单位的信用程度和竞争能力,增强设计单位风险防范意识,按照市场经济民事责任均等和诚信的原则及国际惯例,根据国家建设部的总体要求,借鉴外地市成功经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决定在全市范围内试行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凡因工程设计质量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合同约定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建设单位在发包或委托以下工程设计项目时,应当要求设计单位出具具有承担经济赔偿能力的证明: 
  (一)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融资的建设工程。 
  (二)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 
  (三)国有资产或部分国有资产投资的建设工程。 
  (四)集体所有制单位投资或参与投资的建设工程。 
  (五)建设单位有要求的其它建设工程。 
  三、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同时出具设计单位提供的具有承担经济赔偿能力的证明。 
  经济赔偿能力应不低于拟承担设计的单项工程直接工程造价,如参加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年保赔偿限额一般应不低于其资质等级可承担的建设工程中造价较高的单项工程造价。 
  四、设计单位可以其自有资产担保、第三方担保、参加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等方式证明其具有承担经济赔偿能力。如采用担保方式,应提供资产评估部门一年以内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五、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是指工程设计单位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对于工程设计人员因工作上的疏忽或过失造成他们的当事人或其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六、参加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的设计单位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七、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分为年保和单项工程投保。年保是指工程设计单位以全年设计项目为投保标的,根据其资质级别、年承担的设计项目所遇风险和出险概率确定年累计赔偿限额。单项工程投保是以工程设计的单个项目为投保标的,并以估算项目工程造价或以投资计划中的工程造价为赔偿限额。 
  八、凡外地来哈承接工程设计的国外(包括港、澳、台)和国内其他省市的设计单位,在哈办理设计市场准入手续时,应当出具其能够承担经济赔偿能力的证明。 
  九、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勘察设计费,保证勘察设计的合理取费和合理的勘察设计周期。因建设单位不合理压低勘察设计费用、压缩勘察设计周期而造成的质量问题,应由建设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在签订勘察设计合同时,应对上述事项进行约定。 
  十、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三年一月二十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2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