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严格按照建设程序办事,使建设项目的确定建立在充分调查研究,认真分析论证的基础上努力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投资效益显著。因此,要求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计委应抓紧时间,充分利用现有的勘察设计和科研力量, 搞好一批建设项目的论证分析和设计储备工作, 为今后建设作准备,打基础。一九七九年国家计委、建委曾发过《关于做好基本建设前期工作的通知》,现决定在编制“六五”计划和一九八三年计划时,正式编制建设前期工作计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前期工作计划包括的内容
建设前期工作系指从建设项目的酝酿提出到列入年度计划开工建设以前进行的工作。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⒈ 勘测、科研、试验和可行性研究。为分析、论证建设项目是否可行,首先需要进行资源补充勘探、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勘察、地形测量、科学研究、工程、工艺技术试验、地震、气象、环保资料收集等工作。
对调查、试验所取得的资料进行可行性研究,初步论证建设项目在技术、经济和生产力布局上是否可行,并经过多方案的比较,推荐最佳方案,为进一步编制设计任务书,提供主要依据。
⒉ 设计任务书。在技术经济论证或可行性研究的基本上,对推荐的最佳方案再进行深入工作,进一步分析项目的利弊得失,落实各项建设和协作配合条件,审核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可靠性,比较、确定建设厂址,审查建设资金的来源,为项目的最终决策和初步设计提供依据。
⒊ 初步设计。是项目决策后的具体实施方案,也是进行施工准备的主要依据。
以上三方面工作通过计划安排使之互相衔接,做到既保证建设前期工作有必需的工作周期,又能满足国民经济计划对建设进度的要求。工业、交通的中、小型项目(不含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项目)和农业、商业、文教、卫生等项目如经济、技术条件不太复杂,协作关系比较简单的,可行性研究与设计任务书可以合并为一个阶段。
二、 前期工作计划的编制办法
凡已列入“六五”计划但还没有进行建设前期工作的新开工项目或前期工作各阶段没有全部完成的项目,要首先列入前期工作计划;其次再安排为“七五”和后十年建设需要做好前期工作的重大项目(国家要求进行前期工作的重点项目名单附后)。
建设前期工作计划的编制程序。改、扩建项目由原企、事业单位提出,经主管部门批准后编制计划,新建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市、自治区计委编制计划。各项前期工作,凡本部门有勘察设计单位的,可以根据任务和力量的平衡情况安排计划;凡需委托外部门进行的,要和外部门签订协议后,按照协议进度列入计划;有些重大项目的设计有条件的也可试行招标,根据招标结果列入计划。国务院各部门和省、市、自治区计委汇总平衡后, 报送国家计委。 其中,大型项目和国家要求安排的重点项目部分,由国家计委汇总、衔接后,纳入国家前期工作计划。其他项目部分,按隶属关系分别纳入部门和地区的前期工作计划。
三、 前期工作的审批权限
勘测、科研、试验报告,按照现行规定,由主管单位鉴定、审核。地质储量报告按照规定由各级储量委员会审批。
可行性研究报告,大中型项目,由国家计委或由国家计委委托有关部门审批;小型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由主管部门或省、市、自治区计委审批。
设计任务书, 大中型项目由国家计委审批, 其中重大项目由国家计委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国务院审批;小型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由主管部或省、市、自治区计委审批。
初步设计,大中型项目由国家经委审批,其中重大项目由国家经委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国务院审批;小型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由主管部或省、市、自治区经委审批。
各项批准文件不得随意修改、变更,如确实需要修改、调整时,要报经原审批机关同意。
为了有利于具体组织开展前期工作,有些大型联合企业和重大水利、交通工程(如联合公司、矿区、林区、油田、大江大河综合开发、跨省区的重要铁路干线等)首先应做出总体规划(包括区域规划、路网规划、流域规划、航道规划等等),然后可以按单项工程(如炼铁厂、轧钢厂、矿井、林业局、水利的河段、梯级开发等)列出项目,部署计划。
各勘察设计单位在保证完成计划任务的前提下,可以承接其他单位自行委托的任务。
四、 进行前期工作所需经费的来源
各项前期工作所需经费,勘察设计单位和科研单位承担的任务,有事业费和科研经费来源的从事业费和科研经费中开支,没有经费来源,实行取费的单位按规定收取费用。
上述勘察设计和科研单位收取的费用,凡是改扩建项目由原企业单位用生产发展基金安排;新建项目如没有固定资金渠道的,按照隶属关系,分别由主管部或省、市、自治区在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内安排。
五、 加强对建设前期工作的领导
做好建设前期工作是提高投资效果的一项重要工作, 各级计划、 经济部门要加强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推动建设前期工作顺利进行。
“六五”前期工作计划请即按此部署编制,可行性研究和设计任务书部分的安排计划请于今年十一月底以前报送国家计委。初步设计部分的安排计划于明年二月底前报送国家计委。
以上前期工作计划,各部和省、市、 自治区在上报的同时, 抄送国家经委基建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