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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计委关于印发《云南省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2-18 生效日期: 2002-12-18
发布部门: 云南省计委
发布文号: 云计投资[2002]1436号
省级各有关单位,各地州(市)县有关部门: 
  为加强全省工程咨询行业的资格管理,保障工程咨询服务质量,促进工程咨询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计委3号令《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和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工程咨询认定实施办法(修订)》,结合云南省实际,特制定《云南省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执行。 
  附件:《云南省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实施办法》 
 
 
云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二○○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附件: 
 
云南省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工程咨询行业的资格管理,保障工程咨询服务质量,促进工程咨询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计委3号令《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和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实施办法(修订)》,制订本实施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划内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企事业法人单位的执业资格认定。 

    第三条   云南省工程咨询协会受云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和中国工程咨询协会的委托,负责全省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的初审、认定和管理。 
  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规取得中国工程咨询协会或云南省工程咨询协会认定的工程咨询单位资格。 

    第四条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包括资格等级、咨询专业和服务范围三部分。 
 
 
第二章 资格管理权限 
 

    第五条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共设甲、乙、丙三个等级。 

    第六条   甲、乙级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由云南省工程咨询协会初审,报中国工程咨询协会评审认定,并颁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的《工程咨询资格证书》。 
  或受中国工程咨询协会授权,云南省工程咨询协会则负责全省乙级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评审认定,并报中国工程咨询协会核准备案。 

    第七条   丙级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由云南省工程咨询协会负责评审认定,并颁发云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的《工程咨询资格证书》,报云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和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备案。 
 
 
第三章 资格认定标准 
 

    第八条   甲级工程咨询单位的资格标准 
  一、基本条件 
  1.综合实力和业绩。从事工程咨询业务5年以上,独立承担国家或地方大型基本建设项目或技术改造限上项目的工程咨询任务不少于10项,社会信誉卓著。 
  单位从事工程咨询业务不足5年者,可申请甲级工程咨询临时资格。 
  2.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或固定资产不低于150万元。 
  3.有良好的固定办公场所。 
  4.工程咨询年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上。 
  二、技术力量 
  1.技术力量雄厚。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得少于24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资格的人员不得少于30%,从事工程咨询业务5年以上的技术骨干不得少于6人。 
  2.专业配备合理。按业务领域和服务范围配备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同时承担2个以上大型项目工程咨询任务的能力。 
  3.主要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10年以上工程咨询业务,并主持过2个及以上大型项目工程咨询任务。 
  三、技术水平和技术装备 
  1.掌握现代工程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业务技术装备完善和先进,具有较完整的专业技术资料积累,以及具有处理国内外相关业务信息的能力。 
  2.具有独立或与国内外工程咨询单位合作承接国外工程咨询业务的能力。 
  3.直接从事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人均配备计算机1台,通信及信息处理手段完备,能应用工程技术和经济评价系统软件开展业务,运用计算机完成工程咨询成果文件编制达到100%,经济评价系统软件的应用达到100%。 
  四、管理水平 
  1.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健全的管理班子,严格的管理制度。 
  2.建立了比较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制度,或已通过ISO9000族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第九条   乙级工程咨询单位的资格标准 
  一、基本条件 
  1.综合实力和业绩。从事工程咨询业务3年以上,独立承担国家或地方中型基本建设项目或技术改造限上项目的工程咨询任务不少于10项,社会信誉良好。 
  单位从事工程咨询业务不足3年者,可申请乙级工程咨询临时资格。 
  2.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或固定资产不低于80万元。 
  3.有相对固定和良好的办公场所。 
  4.工程咨询年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上。 
  二、技术力量 
  1.技术力量较强。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5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资格的人员不得少于20%,从事工程咨询业务3年以上的技术骨干不得少于3人。 
  2.专业配备合理。按业务领域和服务范围配备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同时承担2个及以上中型项目工程咨询任务的能力。 
  3.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8年以上工程咨询业务,并主持过2个及以上中型项目工程咨询任务。 
  三、技术水平和技术装备 
  1.掌握现代专业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拥有较先进的技术装备,具备开展业务必须的专业技术资料基础和及时查询相关专业信息的手段。 
  2.直接从事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中80%配备计算机,运用计算机完成工程咨询成果文件编制达到80%以上,经济评价系统软件的应用达到80%以上。 
  四、管理水平 
  1.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健全的管理班子,完备的管理制度。 
  2.建立了以质量为中心的管理体系。 

    第十条   丙级工程咨询单位资格标准 
  一、基本条件 
  1.综合实力和业绩。从事工程咨询业务1年以上,独立承担地方小型基本建设或技术改造项目的工程咨询任务不少于5项,有一定的社会信誉。 
  单位从事工程咨询业务不足1年者,可申请丙级工程咨询临时资格或预备资格。 
  2.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或固定资产不低于30万元。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工程咨询年营业收入30万元以上。 
  二、技术力量 
  1.有一定的技术力量。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0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资格的人员不少于2人。 
  2.专业配备比较合理。按业务领域和服务范围配备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同时承担2个以上小型项目工程咨询任务的能力。 
  3.主要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资格,从事3年以上工程咨询业务,并主持过2个以上小型项目工程咨询任务。 
  三、技术水平和技术装备 
  1.掌握现代专业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拥有较先进的技术装备,具备开展业务应有的专业技术资料和及时查询相关信息的手段。 
  2.直接从事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中40%配备计算机,运用计算机完成工程咨询成果文件编制达到40%以上,经济评价系统软件的应用达到40%以上。 
  四、管理水平 
  1.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健全的管理班子,较完备的管理制度。 
  2.建立了以质量为中心的管理制度。 
 
 
第四章 工程咨询专业和服务范围的认定 
 

    第十一条   工程咨询专业资格的认定,按照以下31个专业划分: 
  1.综合 2.公路 3.铁路 4.城市轨道交通 5.民航 6.水电 7.核电、核工业 8.火电 9.煤炭 10.石油天然气 11.石化 12.化工、医药 13.建筑材料 14.机械 15.电子 16.轻工 17.纺织、化纤 18.钢铁 19.有色冶金 20.农业 21.林业 22.通信信息 23.广播电影电视 24.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岩土工程 25.水利工程 26.港口河海工程 27.环境工程 28.市政公用工程 29.建筑 30.城市规划 31.其他(按具体专业填写)。 

    第十二条   工程咨询服务范围资格的认定,按照以下8项划分: 
  1.规划咨询:含行业和地区发展规划咨询、项目策划和项目融资顾问等; 
  2.项目建议书编制:含项目投资机会研究报告、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4.评估咨询:含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与初步设计评估,项目后评价、概预(决)算审查等; 
  5.工程设计; 
  6.招投标咨询:含编制招标文件和技术规范,编制与审查标底,起草合同文本,投标咨询等; 
  7.工程监理; 
  8.管理咨询:含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管理或阶段性的前期工作管理、项目绩效追踪管理、以及投产后咨询。 

    第十三条   申请单位可以按照条件申请一项或多项专业、一个或多个服务范围的咨询资格。其中综合专业只限于规划咨询、评估咨询、招投标咨询和管理咨询等服务范围。 

    第十四条   认定各专业和服务范围的资格必须符合专业技术力量、技术水平和工程咨询业绩的相应条件。 

    第十五条   认定工程设计和工程监理范围的工程咨询资格,应先取得国家或省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和工程监理资格证书。 
 
 
第五章 资格申请和评审认定程序 
 

    第十六条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程序 
  一、申请:由申请单位提出,填写由中国工程咨询协会或云南省工程咨询协会统一印制的《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等级申请表》,报送云南省工程咨询协会。 
  申报材料包括(一式二份): 
  1.申请报告; 
  2.申请表; 
  3.附件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相应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单位章程(企业法人单位提供); 
  (3)工程咨询业务质量管理制度文件; 
  (4)证明文件(正、副本)复印件; 
  工程设计证书、工程监理证书、工程勘察证书、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工程专项设计证书、ISO9000族质量体系认证证书或复审的有效文件,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5)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简历和业绩材料及职称证明; 
  (6)从事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劳动聘用合同及职称证明的复印件,甲级不得少于24人,乙级不得少于15人,丙级不得少于10人; 
  (7)办公场所证明材料(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文件); 
  (8)最新年度会计报表(损益表和资产负债表); 
  (9)编制的有关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业绩材料(1一2本); 
  (10)加入行业协会的申请。 
  4.填写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业务管理系统资格等级申报软件,提交软盘。 
  二、初审:云南省工程咨询协会对申请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的材料先进行合规性审查,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然后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在评审基础上提出初审意见。 
  三、认定:云南省工程咨询协会将申报甲、乙级工程咨询单位的材料和初审意见,报中国工程咨询协会评审认定资格;申请丙级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由云南省工程咨询协会评审认定,报云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和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备案。 
  四、公告:在全省性报纸和《中国工程咨询》刊物上预公布(甲、乙级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由中国工程咨询协会负责;丙级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由云南省工程咨询协会负责),30天内如无异议,即颁发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经中国工程咨询协会授权云南省工程咨询协会认定的乙级工程咨询单位资格,其申请和评审认定程序同上。 
 
 
第六章 资格认定时限 
 

    第十八条   资格认定每年进行一次,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十九条   申报单位在每年9月底前,向云南省工程咨询协会提交申报材料。 

    第二十条   云南省工程咨询协会在3个月内提出初审意见,于每年年底前,将申报甲、乙级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的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中国工程咨询协会。 

    第二十一条   甲、乙级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由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于次年6月底前评审及公布结果,并颁发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丙级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由云南省工程咨询协会于次年6月底前评审认定及公布结果,并颁发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新取得资格的单位,自颁发资格证书之日起,3年内不受理更改证书的申请。 
 
 
第七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临时资格 
  一、尚无工程咨询业绩的新成立单位,或从业时间短,可向中国工程咨询协会或云南省工程咨询协会申请由中国工程咨询协会或云南省工程咨询协会颁发的临时资格证书。待具备业绩条件后,按第五章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经评审认定合格,再颁发正式资格证书。临时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 
  二、已经取得工程咨询资格的单位,确因开拓业务急需,要求承揽资格证书规定业务范围之外的单项工程咨询任务,但又错过了资格评审认定时间,经考查具备相应能力者,可申请专项工程咨询资格,临时专项资格一事一用。 
  三、申请专项工程咨询资格的单位,需提供该专业的人员情况和相关业绩,及提交委托任务单位的委托函或协议书等复印件。专项工程咨询资格的管理权限执行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 
  四、使用专项工程咨询资格,完成5个以上同一专业中同一服务范围的工程咨询项目,根据管理权限并按第五章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经评审认定合格,可获得该专业中该服务范围的正式工程咨询资格。 
  五、甲、乙级临时资格证书和临时专项资格证书,由中国工程咨询协会统一印制。丙级临时资格证书和临时专项资格证书,由云南省工程咨询协会统一印制。 

    第二十四条   取得工程咨询资格的单位,必须接受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和云南省工程咨询协会组织的每年一次执业检查和每3年一次资格复评。 

    第二十五条   申请单位在提交材料初审或评审时,须缴纳评审费;在领取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时,须缴纳证书工本费。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工程咨询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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