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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民委等5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九五”期间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1-19 生效日期: 1999-01-19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民委等5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九五”期间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有关政策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我区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工作,由自治区民委牵头组织实施。 
  在此之前自治区有关部门下发的相关文件,凡与此件不一致的,均以此件为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九日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九五”期间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有关政策的意见 
 
自治区人民政府: 
  国务院《关于“九五”期间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1997〕47号,以下简称国函47号文件),明确和重申了“九五”期间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供应工作的基本方针、政策和措施,反映了党和国家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关心和扶持,是党的民族政策的具体体现,认真贯彻国务院的政策和措施,对做好我区“九五”期间的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工作,加强民族团结,保持边疆稳定,促进我区的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依据国函47号文件精神,参照国家民委、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国家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工作的通知》(民委〔经〕字〔1997〕269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贷款继续实行优惠利率的通知》(银发〔1997〕43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贸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财税字〔1997〕124号)有关民族贸易优惠利率贷款政策和税收减免政策,结合广西的实际情况,并与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等相关部门协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加强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供应工作的领导 
  为了加强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供应工作的领导,“九五”期间,我区要健全自治区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确保此项工作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领导小组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的作用,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要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保持与全国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联席会议办公室联系,检查督促全区各地贯彻国务院有关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的各项政策,并将重大问题经初步协商后提交领导小组讨论。 
  建立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根据情况需要不定期召开,其任务是通报有关情况,督促检查国函47号文件的落实,解决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中出现的新问题,促进各项工作卓有成效地向前发展。 
  二、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定点企业进行一次清理登记 
  “八五”期间,我区被国务院批准列入的民族贸易县有37个。按照国家民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国内贸易局、中华全国供销总社《关于确定“九五”期间民族贸易县的通知》(民委经字〔1998〕104号),“九五”期间我区被确定为民贸县的有34个,比“八五”期间少了3个。我区原有民族用品定点企业252家,其中:一轻企业13家;二轻企业204家;纺织企业35家。这些定点企业和民贸县为满足少数民族生产生活特殊需要,繁荣民族地区的经济,保持社会稳定作出了较大贡献。多数企业在贯彻各项优惠政策中得到了发展,成为当地民族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由于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优惠政策在“八五”后期有所弱化,民族用品生产企业在市场经济竞争的大潮中,有的关、停、并、转,有的自行消亡。1997年底,按照国家民委《关于报送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目录的通知》(民(经)字〔1997〕26号)精神,我们会同轻工、纺织等部门对区内252个定点企业及产品目录进行认真审核,经初步审定并上报国务院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联席办公室批准为193家,比“八五”期间少59家。为了保证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工作的健康发展,建议由自治区民委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进一步进行清理登记,以便明确对象,加强扶持,提高效益,真正发挥这些定点企业在繁荣我区民族地区经济中的应有作用。 
  三、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的优惠政策 
  (一)要落实好民族贸易方面的优惠政策 
  1、贷款利率优惠 
  “九五”期间,工商银行广西区分行、农业银行广西区分行对全区34个民族贸易县国有商业企业、供销社、医药公司和新华书店经销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生产生活必需品、药品、书籍和收购少数民族农牧副产品所需要的流动资金贷款;民族贸易县乡镇以下的基层民族贸易网点、医药公司、新华书店所需要的流动资金贷款;经审查批准的担负民族贸易县供应任务,并列入国家民委指定的送工业品下乡(县以下乡镇)的省、地级民族贸易公司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实行比正常的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低2.88个百分点且不允许上浮的优惠利率;利差由中国人民银行补贴;利息优惠部分70%以上必须用于补充企业自有流动资金。对不按规定补充自有流动资金和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银行不再实行优惠利率。优惠利率贷款由借款企业经当地民委(民族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向贷款银行提出申请,贷款银行按照信贷原则的要求确定和发放贷款。 
  2、税收优惠 
  (1)增值税优惠。在2000年底以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24号文件规定,对民族贸易县县级国有民贸企业和供销社企业销售货物,按实际缴纳增值税先征后退50%。具体返还办法由财政部驻广西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对县以下(不含县)国有民贸企业和基层供销社销售货物免征增值税。 
  (2)所得税优惠。在“九五”期间,对我区民贸县以下(含县)国有民贸企业、供销社、医药公司、新华书店的所得税优惠,由各地区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3)对经批准负有民族贸易县供应任务并列于国家民委指定的送工业品下乡(县以下乡镇)的省、地级的民贸企业,可参照以上的规定给予优惠照顾。 
  (4)增值税、所得税的减免数额,由企业申报,经企业主管部门综合审核,当地民委(民族局)会同有关部门逐项核定后,报当地财税部门按有关政策规定核定减免税数额。 
  3、运价补贴优惠。对边远山区农副产品收购以及关系国计民生的主要日用工业品继续执行运费补贴政策,具体补贴的品种和办法,由各有关部门另行下达。 
  有关民族贸易贷款利率优惠和税收优惠的手续办理程序,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7〕437号文和税务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要落实好民族用品生产定点企业方面的优惠政策 
  中国人民银行对民族用品生产企业优惠利率贷款的政策,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7〕437号文件执行。税收优惠政策待国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会同国家民委下达后再贯彻执行。 
  (三)要做好优惠利率和税收减免的统计填报工作 
  1、每年年末,受益企业将当年流动资金贷款总额、优惠利率和减免数额如实报属地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或民委(民族局)。 
  2、本级人民银行将正常流动资金贷款优惠利率的执行情况,向属地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 
  3、属地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办公室将本级的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总额、优惠利率享受的具体数额,税收减免数额汇总后,报上一级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进一步抓好民族贸易网点建设和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改革试点 
  “九五”期间,国家每年由人民银行安排一定数量的贴息贷款,重点用于民族贸易网点建设和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以及改革试点。这笔资金由国家民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计划,按项目和信贷原则重点安排使用,我区各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准确地提出计划项目,由自治区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向国家有关部门申报,争取安排我区多些项目。技改企业要合理使用此项资金,增加科技含量,提高产品质量。要保护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手工艺生产项目,努力提高工艺水平,不断增加经济效益。对于技改试点的企业,采取一年一总结,一年一确定的办法,企业提出申请,各地民委(民族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推荐,自治区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领导小组批准。改革试点企业的专项贷款贴息问题,中央财政贴息部分已列入预算。地方贴息部分由自治区财政与享受此项贴息贷款的企业所在地、市财政各分担一半,自治区财政分担部分从自治区民族机动费中解决。重点企业除享受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的优惠政策外,还享受国家和地方给予的国有中小型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在今后的实施过程中,有关各项涉及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的补充管理办法,由自治区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与有关部门拟定下达执行。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全区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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