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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下达《关于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全资公司利润分配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4-14 生效日期: 1994-04-14
发布部门: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
发布文号:
华能集团公司所属各全资公司: 
  为适应财税制度改革,逐步规范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对投资公司的利润分配,确保集团公司资本金的保值增值,决定自今年起采取适当集中税后利润的办法。现将《关于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全资公司利润分配的规定》(试行)发给你们,从一九九四年起按此执行。原上交资本金占用费的办法和留利超收分成办法同时取消。 
 
  附件:关于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全资公司利润分配的规定(试行) 
 
 
一九九四年四月十四日 
 
  附件: 
 
 
关于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全资公司利润分配的规定(试行) 
 
  为了适应新的财税制度,规范国家、集团公司和各全资公司的分配关系,对中国华能集团公司所属全资公司的利润分配,特作如下规定: 
  一、各公司实现的利润,按国家规定依法缴纳所得税。 
  二、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分配次序是,先提取10%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和5-10%法定公益金,然后按本规定上交集团公司利润,其余部分作为任意盈余公积或未分配利润。留给各公司的公积金,由各公司自主用于还贷、转资本等。 
  三、上交集团公司的税后利润,按集团公司拨付资本金和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确定。 
  1.按集团公司拨付资本金数的8%上交税后利润,这一目标分三年逐步实施,一九九四年按6%上交,一九九五年按7%上交,一九九六年按8%上交。 
  2.按税后利润的15%上交集团公司。 
  各公司税后利润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后,不足以完成上交利润指标的,法定公益金则按下限计提。 
  四、上交利润办法 
  每年七月三十日前预交全年应交数的50%,次年三月底前按年终决算实际数,清算上交利润差额。 
  五、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全资公司,包括成员公司、实业(工贸)公司。各全资公司所属公司的利润分配办法,由各公司自定。 
  六、本规定自一九九四年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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